一、林业系统第三批学位授予审核会议于1986年3月22—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晋江艳[2](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表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石磊[3](2021)在《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研究(1927-1949)》文中认为民国时期的民众教育馆,是在民众教育运动中转型或改组生成的综合性地方社会教育机构,1949年以前承担着尚未建立博物馆的省、市、县文物考古、艺术品征集保护、美术展览、研究教育工作。其博物馆美育事业萌芽于社会式美术教育崛起和博物馆兴建的热潮中,在当时以民众教育馆为中心机关的社会教育体系中,其艺术品展示、收藏、说明以及传授艺术知识提高民众审美觉悟的责任由政府以立法形式赋予,服务国民性改造和社会艺术化事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往在美术史、博物馆的通史或个案研究中,关于民众教育馆美术教育的研究成果和文献记录较少,且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因此,文章选取1927年—1949年的民众教育馆的实物收藏、展览、讲演、出版、培训等美育举措为考察对象,研究其实践过程、理念、特点和历史价值。首先,在社会教育和博物馆史的视域中,分析博物馆美育产生的思想根源,梳理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体系形成的社会背景和过程,阐明民众教育馆跻身社会美育领域的必然性。然后,在美术、博物馆领域的交叉带,全面考察非战时状态下江浙、云南、山东等地建制较完善的民众教育馆在行使美术馆应有的社会美育职能时,运用的手段、奉行的原则、施教的内容,把握民众教育馆开展艺术、博物馆类工作实践的落脚点、总体态势和成果业绩。紧接着,解读以往疏于研究的全面抗战时期后方民众教育馆抓住国难当头之际艺术教育与文化保护工作地位提升的机遇,依托教育政策和文化区位条件优势,协助、承办的民族艺术文化保护、公共美术宣教等工作,肯定其在统一艺术家思想、加快美术大众化进程、平衡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分配、扞卫及重塑国家文化等方面的意义。在此基础上,针对美术馆普遍规律与民众教育馆的文化个性、民众教育馆通用规程与各馆艺术教育实际情况两对矛盾,归纳出本质相似的民众教育馆和专业美术馆在公共美术教育工作中表现出的共性,剖析民众教育馆相比专业美术馆更突出的平民性、实利性、多元性、指导性特点及其成因,发掘出民众教育馆地域特色鲜明、协同性强、全民覆盖率高等优势。最后,总结民众教育馆在社会动荡和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中国社会美术教育现代转型以及对博物馆本体发展所起的作用,辩证看待民众教育馆在艺术教育和博物馆事业本土化建设中的前瞻性和存在问题的成因。希望通过整理、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相关史料、案例,客观揭示民众教育馆对中国近现代博物馆美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贡献,明晰其在博物馆史与美术史中的独特地位,更完整地呈现早期博物馆美育发展的全貌,并弥补社会美术教育历史版图的缺失。
王颢霖[4](2021)在《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是我国乃至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承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至今已走过将近二十年的历程,开展了形式广泛、内容丰富的保护工作,形成诸多成果。本文聚焦当下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实际情况,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管理制度、法规建设、评估体系、本体保护与传承保护几个方面,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的构建进行基础性的建设。论文从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系统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保护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探讨。论文建立在对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实践、保护研究考察分析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各项研究工作,力求形成整体性的研究构架。引言部分首先明确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我国当下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研究的具体情况,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与重点研究问题进行说明。第一章是本文的研究基础,从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缘起与发展历程切入,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传统营造技艺概念的基础上,分四个阶段梳理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发展历程,厘清保护思想的发展脉络,为其后对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的具体问题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针对当下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制度进行论述,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制度三个方面分别进行现状与问题的分析,并尝试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论文第三章试对我国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从项目本体评估与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两方面展开,为评估工作进行方法论层面的搭建。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五章分别针对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与传承保护进行论述,结合实际保护案例,多方面探讨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方式。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收束,并对我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当下与未来进行展望。
贾辉[5](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察应坤[6](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认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陈斯亮[7](2020)在《毕沅与陕西古迹保护 ——兼论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文中提出本文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清乾隆时期的学者型官员毕沅(1730-1797)在古迹保护方面的成就,以毕沅在陕西开展的古迹保护活动为研究主线,穿插论述了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归纳总结了毕沅古迹保护的主要特征,继而将以他为代表的清代古迹保护与欧洲及民国的遗产保护进行比较,并专门探讨了清代古迹保护及毕沅事迹的现实启示。研究中借助工程典籍、宫廷档案、金石碑刻、书札信件、报刊、摄影集、测绘图纸、考古发掘成果等资料,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考察、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归纳总结、个案研究、比较研究、交叉研究等方法,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毕沅及清代古迹保护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剖析考察,并得出5点结论。研究成果在广度、深度及可信度方面与以往相比有较显着提升。本文首先分析了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时代氛围及相关典籍,对毕沅古迹考察、研究及保护实践的事迹进行了总体性论述,介绍了毕沅游历考察270余处古迹的概况,评述了毕沅的代表性着作《关中胜迹图志》《关中金石记》和他倡导编修的方志,梳理出毕沅在为官25年期间所保护的215处古迹。以毕沅所保护古迹的类型为划分依据,依次研究了陵墓、坛庙、城垣这三类受到相关保护制度约束的古迹,又选取3处无相关保护制度约束的其他类型古迹进行分析。在陵墓保护方面,介绍了清代陵墓保护的观念及制度,分析了毕沅保护陕西187座陵墓的相关背景、事件始末、保护措施及历史意义,论述了毕沅保护唐昭陵的9年历程、6项举措及历史意义;在坛庙保护方面,介绍了清代坛庙保护的观念及制度,论述了毕沅整修华阴西岳庙的工程始末、修缮理念、具体措施、工程经费、成果绘制等问题;在城垣保护方面,介绍了清代城垣保护的观念及制度,分析了乾隆时期的全国性城垣修缮风潮和当时陕西城垣的修缮概况,论述了毕沅整修西安城垣的工程始末、修缮理念、主要方法、具体措施和历史意义;在其他类型的古迹中,选取西安碑林、崇圣寺、灞桥作为代表性个案,分别从保护事件始末、保护措施、保护特点、历史意义及思想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由此归纳了毕沅古迹保护的5项特征——重视古迹价值尤其是社会价值及文化价值的发掘;以“化育人物”为理念进行古迹文化传播和修缮改造;强调古迹及其保护行为的延续性;其操作模式是在制度框架下以文人官员为主导开展保护;其长远目标是为了构建“理想天下”图景。此外,分析了毕沅在保护不同类型古迹时所反映的时代理念以及其保护方法背后的行为逻辑。通过与历代古迹保护人物的比较,认为毕沅是清代古迹保护领域的突出代表人物,也是自周至清近三千年间中国本土开展古迹保护实践数量最多者,他在古迹保护的思想和实践两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次,文中阐述了清代古迹保护在思想、制度、机构、学者四方面的情况,尝试对其历史意义进行重新审视和客观评价,并将其与17-19世纪的欧洲和民国时期进行逐项对比,探寻外来理论与本土体系融合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认为,清代古迹保护体系颇为独特,既呈现自洽性和复杂性,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它自19世纪起被逐步形成的西方遗产保护体系所超越,但仍然深刻影响民国古物保护体系的发展。最后,文中通过分析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恒久期望和阶段性问题,认为清代古迹保护和毕沅的相关事迹,不仅能够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了历史素材和实施经验,也能够利用这些古代遗产保护智慧去探索创造性转化思路,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遗产“真实性”认知、文化遗产复建、文化信仰构建、价值传播和社会参与、预防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以工代赈”、遗产保护与国家安定等方面为今日提供更丰富的启示。
韩小伟[8](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单位立足部门资源优势,结合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实际,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对于践行党的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群众、培养锻炼干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对于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论文运用实证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立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政策理论、重大意义、历史进程、工作实践、基本经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并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具体来说,文章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等问题。第二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主要阐释了中央单位、社会扶贫、定点扶贫、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相关概念;揭示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系统梳理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第三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阐述。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反贫困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共同富裕理论、共享发展理论和扶贫开发理论。第四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扶贫、教育科技文化扶贫、健康扶贫和网络扶贫等六个领域,对中央单位在各个领域开展定点扶贫的由来、内容和典型案例等进行了归纳和举例。第五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主要从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等5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要求和实践经验。第六章是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主要是基于2020年以后中国反贫困工作重心转向治理农村相对贫困的背景,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即发挥中央单位的政策、资源、规划、人才和技术等优势;强调要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即构建由党委领导机制、政府主导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组织协调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构成的长效机制。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划分为起步阶段、展开阶段、深化阶段和完善阶段等4个阶段,分析了每一个阶段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宏观背景、政策依据、主要任务和基本特征;二是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即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与扶智扶志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三是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张琪[9](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朱厢炜[10](2020)在《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文中认为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分别是我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代表性建筑作品,两座建筑的设计全过程所反映的内涵有着跨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通过大量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呈现了两座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并从多个角度评析了这两座建筑的时代性意义和当代启示。论文共由七章组成,章节之间呈现顺序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绪论,表明了本研究的课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展现了本文的基本逻辑与框架。第二章,对我国1949年至1989年的建筑创作环境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与两座建筑直接相关的自贡恐龙文化和彩灯文化。第三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展开建筑设计之前,包括前期策划等在内的诸多事件。第四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从建筑设计竞赛到建成的整个过程。第五章,呈现了自前期策划到建成后包括专业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两座建筑的评价。第六章,从建筑策划、建筑后评估、建筑设计竞赛、建筑设计、建筑伦理、建筑与城市文化的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其在这几个维度的意义和对当下建筑业的启示。第七章结论,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审视了此次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全文共约22万字,图片123幅,表格36个
二、林业系统第三批学位授予审核会议于1986年3月22—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林业系统第三批学位授予审核会议于1986年3月22—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选题范围、概念界定 |
(一)时空范围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一)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及博物馆美育研究 |
(二)1949年后民众教育馆及博物馆美育研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六、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确立的背景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产生的思想条件 |
一、历史根源:古物遗迹的审美教化功用 |
二、外因刺激:西方博物馆审美思想启发 |
三、引荐媒介:近代学者的博物馆译介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产生的历史条件 |
一、救亡图存运动决定文化使命 |
二、社会教育环境决定功能选择 |
第三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的确立经过 |
一、民众教育运动助推博物馆转型 |
二、民众教育馆美育职能正式确立 |
三、民众教育馆附属博物馆的涌现 |
第二章 民众教育馆社会美育的方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发挥美育功能的实体依靠 |
一、馆舍建筑的美感化育作用 |
二、艺术收藏的物化资源整合 |
三、展览陈列的直观启发性能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艺术教育规范与实施方法 |
一、技能教授与精神渗透:公共美术宣教与活动 |
二、内质整改与外延交流:艺术团体创立与合作 |
三、人才资源与文化担当:人员素质与人事聘用 |
第三章 后方民众教育馆艺术工作的历史贡献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艺术工作方向的扭转 |
一、艺术教育工作地位提升 |
二、充当特殊艺术抗战力量 |
第二节 后方民众教育馆艺术事业进展及成果 |
一、持续并恢复展览与宣教 |
二、促进大众美术全面推广 |
三、转型成为专业艺术机构 |
四、协助延续博物馆的工作 |
第三节 后方民众教育馆艺术教育工作的意义 |
一、加快美术的大众化步伐 |
二、平衡艺术教育资源配置 |
三、统一思想淡化门户之见 |
四、文化保护提振爱国情绪 |
五、充实艺术的社会性内涵 |
第四章 民众教育馆与专业美术馆的工作异同对比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与专业美术馆美育工作的共性 |
一、功能定位有一致性 |
二、教育模式的相似性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不同于专业美术馆的工作特点 |
一、基层性 |
二、指导性 |
三、实用性 |
四、多样性 |
第三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特点的主要成因分析 |
一、坚持下层民众为本的教育方向 |
二、政府制定规章强化制度管理 |
三、定位任务决定艺术事业走向 |
四、迥异地域政治文化基础影响 |
第四节 民众教育馆相较于专业美术馆的优势所在 |
一、突出艺术教育的地域性特色 |
二、提高艺术教育全民化覆盖率 |
三、强化艺术与其他部门协同性 |
第五章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的历史意义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的本土美术教育现代性探索 |
一、社会美育向现代化转型 |
二、社会美育向正规化迈进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的博物馆本体论意义 |
一、公共收藏积累与国家文化形象树立 |
二、教育功能居首与博物馆美育常态化 |
三、敞开平民参与大门让美育走入基层 |
四、现代公共文化场馆功能与建制铺垫 |
第六章 民众教育馆美育事业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的进步性 |
一、构建地方艺术图景推动本土文化进程 |
二、认清社会历史责任应对阶段冲突挑战 |
三、协同利用内外资源争取最优社教效益 |
第二节 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的局限性 |
一、民众教育馆艺术教育问题的表现 |
二、民众教育馆艺术工作的干扰因素 |
结论 |
附录 民国时期国内各地方民众教育馆相关艺术活动大事年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缘起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传统营造技艺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念的缘起 |
二、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的内涵阐释 |
第二节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发展历程 |
一、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初兴(20 世纪初——1948 年) |
二、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耕耘(1949 年建国后——1976 年) |
三、传统营造技艺研究的接续(1978 年改革开放后) |
四、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新篇章(21 世纪初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行政管理体系 |
一、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的方向与途径 |
第二节 法律法规体系 |
一、法律、法规政策建设的现状 |
二、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伦理原则 |
三、现有问题与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保护制度的体系建设 |
一、项目申报与认定制度 |
二、完善保护名录制度建设 |
三、技艺传承机制的完善 |
四、保护规划编制与履约 |
五、评估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相关阐释 |
一、文化遗产评估的相关研究与经验 |
二、构建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意义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构成框架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框架说明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体系的目标内容 |
三、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主客体 |
四、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方式与流程 |
五、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原则 |
六、传统营造技艺项目评估的标准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本体评估的搭建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价值评估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现状评估 |
三、评分方式与分类保护模型的设计 |
第四节 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 |
一、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方式 |
二、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要素 |
三、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指标与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行为主体 |
一、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单位 |
二、行业保护团体与机构 |
三、传统营造技艺的持有者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内容与原则 |
一、传统营造技艺本体保护的内容 |
二、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原则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方式 |
一、传统营造技艺的整体性保护 |
二、传统营造技艺的生产性保护 |
三、传统营造技艺的研究性保护 |
四、传统营造技艺的展示性保护 |
五、传统营造技艺的数字化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保护的研究 |
第一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保护 |
一、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保护的背景 |
二、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保护的紧迫性 |
三、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的记录工作 |
第二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途径的保护 |
一、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模式 |
二、现代教育与培训模式的探索 |
三、行业组织与营造团体 |
四、面向公众的普及与宣传 |
第三节 传统营造技艺传承机制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语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的当下与未来 |
图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技艺类) |
附录2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美术类) |
附录3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传统技艺类) |
附录4 营造技艺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介(传统美术类) |
附录5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国家) |
附录6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部级) |
附录7 传统营造技艺相关研究出版物内容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毕沅与陕西古迹保护 ——兼论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文化遗产保护的古代经验值得梳理和发掘 |
1.1.2 文化遗产保护的“古代智慧”有待创造性转化 |
1.1.3 研究对象选取及范围界定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相关反思 |
1.3.1 针对传统古迹保护的争论与反思 |
1.3.2 清代古迹保护的研究现状 |
1.3.3 对于毕沅及其幕府的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资料及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所借助的资料 |
1.5.2 主要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2 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时代氛围及相关典籍 |
2.1 古迹观念的演变及内涵扩大化 |
2.2 清代古迹保护的时代氛围及其高峰时期——乾隆朝 |
2.2.1 较高的古迹维修频次 |
2.2.2 巨额的古迹保护经费支出 |
2.2.3 浓重的访古考据氛围 |
2.2.4 广泛的古迹保护参与范围 |
2.3 清代与古迹保护相关的典籍及操作流程 |
2.3.1 “正刑定罪”的根本之法——《大清律例》 |
2.3.2 “设范立制”的典章汇编——《大清会典》和《清朝通典》 |
2.3.3 “轨物程式”的部门法规——工部各类则例 |
2.3.4 清代古迹修缮的基本流程 |
3 毕沅古迹保护事迹总述 |
3.1 毕沅及其幕府概述 |
3.1.1 毕沅生平及为官经历概述 |
3.1.2 毕沅在诸多领域取得的成就 |
3.1.3 毕沅幕府对古迹保护的重要支持 |
3.2 毕沅所处时代的陕西 |
3.2.1 乾隆时期陕西疆域及行政区划 |
3.2.2 乾隆时期陕西主要官员及其职责 |
3.2.3 乾隆时期陕西人口、粮储及财政收入 |
3.2.4 陕西境内清代以前古迹数量 |
3.3 毕沅古迹考察、研究及保护实践总览 |
3.4 毕沅对古迹的游历考察 |
3.5 毕沅与古迹相关的研究及创作 |
3.5.1 陕西古迹之总览——《关中胜迹图志》 |
3.5.2 陕西碑刻之辑考——《关中金石记》 |
3.5.3 毕沅组织编修的陕西地方志 |
3.5.4 毕沅以陕西古迹为题材的文学作品 |
3.6 毕沅对古迹开展的保护实践 |
3.7 小结 |
4 毕沅对陕西陵墓的保护及整修 |
4.1 清朝对历代陵墓的态度和差异性保护 |
4.2 清朝陵墓保护的相关制度及措施 |
4.2.1 岁奏制度 |
4.2.2 祭祀制度 |
4.2.3 守护制度 |
4.2.4 维修制度 |
4.2.5 惩罚制度 |
4.3 毕沅对陕西百余座陵墓的保护 |
4.3.1 毕沅保护陕西陵墓的背景及缘起 |
4.3.2 毕沅保护陕西陵墓始末 |
4.3.3 毕沅为陕西陵墓开展的五项保护措施 |
4.3.4 毕沅为陕西陵墓立碑情况 |
4.3.5 与立碑相配合的其他保护措施 |
4.3.6 毕沅保护陕西陵墓的历史意义 |
4.4 毕沅对唐太宗昭陵的保护及修缮 |
4.4.1 毕沅保护唐昭陵缘起 |
4.4.2 毕沅保护唐昭陵的九年历程 |
4.4.3 毕沅保护唐昭陵的六项举措 |
4.4.4 毕沅保护唐昭陵的历史意义及重要影响 |
5 毕沅对陕西坛庙祠宇的保护及整修 |
5.1 清代的祭祀观念与祭祀场所 |
5.1.1 清代国家祭祀的空间载体 |
5.1.2 清代地方祭祀的空间载体 |
5.2 清代坛庙保护的相关制度 |
5.2.1 祭祀制度 |
5.2.2 巡查守护制度 |
5.2.3 保养维护制度 |
5.2.4 修缮制度 |
5.2.5 惩罚制度 |
5.3 毕沅对华阴西岳庙的整修 |
5.3.1 修缮工程背景 |
5.3.2 修缮工程始末 |
5.3.3 修缮理念及具体举措 |
5.3.4 工程经费及来源 |
5.3.5 《华岳庙全图》的绘制与进献 |
5.3.6 毕沅修缮西岳庙的特点及历史意义 |
6 毕沅对陕西城垣的保护及整修 |
6.1 清人对待城垣的态度 |
6.2 清代城垣保护制度 |
6.2.1 岁奏制度 |
6.2.2 勘察及审核制度 |
6.2.3 维修制度 |
6.2.4 工程验收及报销制度 |
6.2.5 保固及赔修制度 |
6.2.6 预防性保护制度 |
6.3 乾隆时期的全国性城垣整修风潮 |
6.4 乾隆中后期陕西城垣整修概况 |
6.5 毕沅对西安城垣的整修 |
6.5.1 西安城垣概述 |
6.5.2 毕沅整修西安城垣始末 |
6.5.3 毕沅对西安城垣的修缮理念和主要方法 |
6.5.4 毕沅整修西安城垣的五项举措 |
6.5.5 毕沅整修西安城垣的历史意义及影响 |
7 毕沅对其他类型古迹的保护及整修 |
7.1 毕沅对西安碑林的保护及整修 |
7.1.1 西安碑林概况 |
7.1.2 毕沅整修西安碑林始末 |
7.1.3 毕沅整修西安碑林的六项举措 |
7.1.4 毕沅整修碑林的历史意义和后续影响 |
7.2 毕沅对崇圣寺的保护及整修 |
7.2.1 崇圣寺概况 |
7.2.2 毕沅重修崇圣寺始末 |
7.2.3 毕沅重修崇圣寺的四项举措 |
7.2.4 毕沅整修崇圣寺的主要特点 |
7.3 毕沅对灞桥的两次重建和恢复汉唐名胜的愿望 |
7.3.1 灞桥概述 |
7.3.2 毕沅修建灞桥始末 |
7.3.3 毕沅第一次重建灞桥的举措 |
7.3.4 毕沅第二次重建灞桥的构想 |
7.3.5 毕沅恢复汉唐名胜的愿望 |
8 毕沅古迹保护的基本特征、时代理念及历史地位 |
8.1 毕沅古迹保护的基本特征 |
8.1.1 重视古迹价值的发掘——尤以社会价值及文化价值为主 |
8.1.2 以“化育人物”为理念进行古迹文化传播和修缮改造 |
8.1.3 强调古迹及其保护行为的延续性 |
8.1.4 制度框架下以文人官员为主导的古迹保护模式 |
8.1.5 以构建“理想天下”图景作为古迹保护的长远目标 |
8.2 毕沅保护不同类型古迹所反映的时代理念及行为逻辑 |
8.2.1 毕沅的古迹保护与其时代之间的关系 |
8.2.2 从先贤不朽到古今相承——清代陵墓保护与家国信仰的构建 |
8.2.3 信仰符号与等级秩序——清代坛庙保护及修缮的内在逻辑 |
8.2.4 安危、赈济、观瞻——清代城垣保护的矛盾性及价值取向 |
8.2.5 激进的复兴——以“改造”为古迹赋予时代意义和文化价值 |
8.3 毕沅在中国古迹保护历史上的地位 |
9 清代古迹保护与欧洲及民国的多维比较 |
9.1 清代古迹保护思想及多维比较 |
9.1.1 清代古迹保护的思想 |
9.1.2 17-19 世纪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 |
9.1.3 民国时期文物保护的思想 |
9.1.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2 清代古迹保护制度及多维比较 |
9.2.1 清代古迹保护的制度规程 |
9.2.2 欧洲同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法规 |
9.2.3 民国时期古物保护制度及法规 |
9.2.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3 清代古迹保护机构及多维比较 |
9.3.1 清代古迹保护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
9.3.2 17-19 世纪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
9.3.3 民国时期古物保护机构 |
9.3.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4 以毕沅为代表的清代古迹保护学者及多维比较 |
9.4.1 清代古迹保护学者及学术成果 |
9.4.2 17-19 世纪欧洲文化遗产学者及学术成果 |
9.4.3 民国时期文物保护学者及学术成果 |
9.4.4 比较结果与反思 |
9.5 反思:清代古迹保护与欧洲及民国的对比结果 |
10 清代古迹保护及毕沅事迹的现实启示 |
10.1 古今文明的重大变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需求 |
10.2 文化遗产保护的恒久期望、阶段性问题与应对 |
10.3 清代古迹保护的现实启示 |
10.3.1 尊重文化遗产的差异化价值评估并彰显核心价值 |
10.3.2 辩证看待文化遗产修缮中的“真实性” |
10.3.3 信息视角下重新审视文化遗产的“复建”行为 |
10.3.4 重视文化信仰的隐形作用并积极引导构建 |
10.3.5 推动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播和社会参与 |
10.3.6 关注文化遗产的预防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 |
10.3.7 加强遗产保护领域的“以工代赈”活动 |
10.3.8 聚焦遗产保护的前提与目标——国泰民安 |
11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 |
附录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 |
图录 |
表录 |
附表 |
附文 |
附图 |
致谢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 |
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相关概念阐释 |
2.1.1 中央单位 |
2.1.2 社会扶贫 |
2.1.3 定点扶贫 |
2.1.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 |
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 |
2.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 |
2.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 |
2.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 |
2.2.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 |
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起步阶段 |
2.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完善阶段 |
第3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 |
3.1.3 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享发展理论 |
3.2.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扶贫开发理论 |
第4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 |
4.1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
4.1.1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由来 |
4.1.2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内容 |
4.1.3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典型案例 |
4.2 通过产业扶贫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
4.2.1 产业扶贫的由来 |
4.2.2 产业扶贫的内容 |
4.2.3 产业扶贫的典型案例 |
4.3 通过技能培训扶贫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
4.3.1 技能培训扶贫的由来 |
4.3.2 技能培训扶贫的内容 |
4.3.3 技能培训扶贫的典型案例 |
4.4 通过教育科技文化扶贫推进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发展 |
4.4.1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由来 |
4.4.2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内容 |
4.4.3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典型案例 |
4.5 通过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状况 |
4.5.1 健康扶贫的由来 |
4.5.2 健康扶贫的内容 |
4.5.3 健康扶贫的典型案例 |
4.6 通过网络扶贫拓宽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渠道 |
4.6.1 网络扶贫的由来 |
4.6.2 网络扶贫的内容 |
4.6.3 网络扶贫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 |
5.1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 |
5.1.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1.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2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 |
5.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3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 |
5.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4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
5.4.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4.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5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 |
5.5.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5.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第6章 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 |
6.1 中国农村反贫困目标瞄准的调整 |
6.1.1 相对贫困的涵义 |
6.1.2 相对贫困的特征 |
6.1.3 农村相对贫困成为贫困治理的重心 |
6.1.4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现实路径 |
6.2 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 |
6.2.1 政策优势 |
6.2.2 资源优势 |
6.2.3 规划优势 |
6.2.4 人才优势 |
6.2.5 技术优势 |
6.3 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
6.3.1 党委领导机制 |
6.3.2 政府主导机制 |
6.3.3 群众参与机制 |
6.3.4 组织协调机制 |
6.3.5 资金投入机制 |
6.3.6 考核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与意义 |
1.2.1 课题研究目的 |
1.2.2 课题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建筑历程层面 |
1.3.2 地域建筑层面 |
1.3.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3.4 国外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及地域文化的研究 |
1.4 国内研究现状 |
1.4.1 建筑历程层面 |
1.4.2 地域建筑层面 |
1.4.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4.4 国内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和地域文化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6 主要概念界定 |
1.6.1 界定 |
1.7 本论文写作说明 |
1.7.1 本文对“历史”与“叙事”问题的回应 |
1.7.2 阅读建议 |
2 建设背景 |
2.1 中国建筑创作环境概述 |
2.1.1 1949年至1964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2 1965年至1976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3 1977年至1989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2 自贡的地域文化 |
2.2.1 自贡恐龙的故事 |
2.2.2 自贡彩灯的故事 |
2.3 本章小结 |
3 建筑设计组织策划 |
3.1 我们为何建造 |
3.1.1 兴建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设想 |
3.1.2 兴建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设想 |
3.1.3 讨论:兴建设想 |
3.2 研究落实修建博物馆 |
3.2.1 确定修建自贡恐龙博物馆 |
3.2.2 确定修建中国彩灯博物馆 |
3.2.3 讨论:不同的投资模式,不断努力得以确定兴建 |
3.3 设计竞赛的组织安排 |
3.3.1 自贡恐龙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2 中国彩灯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3 讨论:组织经验的延续和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4 建筑竞赛及后续进展 |
4.1 方案评选与审定 |
4.1.1 乱石——“恐龙群窟”与“洪荒时代”的抽象 |
4.1.2 灯的群组——“南国灯城”的新星 |
4.1.3 讨论:创作与评审 |
4.2 方案确定及后续进展 |
4.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3 讨论:后续进展 |
4.3 本章小结 |
5 建筑创作回响 |
5.1 官方新闻媒体的关注 |
5.1.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1.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1.3 讨论:媒体关注 |
5.2 大众的声音 |
5.2.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2.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3 业内人士的评价 |
5.3.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评价 |
5.3.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评价 |
5.4 获奖情况 |
5.4.1 自贡恐龙博物馆获奖情况 |
5.4.2 中国彩灯博物馆获奖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6 建筑评析 |
6.1 建筑策划 |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
6.1.2 设计任务书阶段 |
6.1.3 自贡恐龙博物馆所带来的建筑策划启示 |
6.2 建筑后评估 |
6.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后评估带来的启示 |
6.3 建筑设计竞赛 |
6.3.1 建筑竞赛的方案组织 |
6.3.2 建筑评选中的“长官意志”与“明星建筑师”问题 |
6.3.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方案组织与评选带来的启示 |
6.4 建筑设计 |
6.4.1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2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3 建筑设计师 |
6.4.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
6.5 建筑伦理 |
6.5.1 建筑精神与价值判断 |
6.5.2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3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表达的建筑伦理及其启示 |
6.6 建筑与城市文化 |
6.6.1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对自贡城市文化的意义 |
6.6.2 自贡恐龙博物馆与中国彩灯博物馆带来的城市文化启示 |
6.6.3 自贡城市文化及其认同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此两案例建筑设计全过程及其评析对当代的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论文不足与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四、林业系统第三批学位授予审核会议于1986年3月22—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3]民国时期民众教育馆美育工作研究(1927-1949)[D]. 石磊.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4]中国传统营造技艺保护体系研究[D]. 王颢霖.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1(09)
- [5]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6]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7]毕沅与陕西古迹保护 ——兼论清代古迹保护的观念、制度及方法[D]. 陈斯亮.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D]. 韩小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9]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10]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D]. 朱厢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