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违法除名无效(论文文献综述)
吴飞飞[1](2021)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决议规则重点立法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第134条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定性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瑕疵决议的"三分法",为公司决议规则的立法进化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公司法》全面修订背景下的公司决议规则改造,不宜大破大立,更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制度经验,应重点从公司决议纠纷的本土司法裁判实践中吸收提炼成熟可行的规则。将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引入公司决议规则,并与公司决议不成立规则进行制度衔接,形成表决权瑕疵、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并存的公司决议瑕疵原因事实体系。对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之诉设置6个月的主观除斥期间和1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以完善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和可撤销规则之间的梯度化结构。为避免"抽屉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应以通知或公告作为生效要件。公司决议无效事由应限定为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违反公序良俗三种具体情形。此外,当前构建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的理论供给和实践准备均不充分,"善恶二分制"仍须遵循。
吴芳[2](20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检讨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根据功能目的不同可分为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和"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三种类型。前两种类型的"资合性"特点显着,第三种类型的"人合性"特点更为突出。此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应在公司决议成立即有效原则的基础上例外地规定股东除名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赋予人民法院对除名决议效力的实质判断权,并以"列举加兜底条款"方式对除名事由作示范性列举。股东除名决议之表决方式,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与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应当适用资本多数决,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应适用人头多数决,两种表决方式均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绝对多数决方式。
吴飞飞[3](2020)在《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文中研究说明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系伪造股东同意某项议案的意思表示,处于个人法与团体法的交叉融汇地带。对伪造股东签名决议这一特殊决议瑕疵类型效力之判别,可触及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如何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适用对接的一般性命题。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因事实的伪造股东签名行为经常与伪造决议、一般性程序违法以及内容违法等原因事实相互牵连发生,即个人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与团体法上的程序、内容瑕疵呈牵连状态。在非牵连状态下,应适用意思表示撤销规则,扣减被伪造签名股东同意的表决权数后,根据决议是否还能满足最低通过比例规定,认定决议是否成立。当与伪造决议、内容违法牵连时,伪造股东签名为后两种行为所吸收,决议效力状态分别为不成立、无效。当与一般性程序违法牵连时,若在《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60日客观除斥期间内,撤销决议或确认决议不成立无实质差异;若超过60日客观除斥期间,则应适用意思表示撤销规则扣减相应表决权数后,再判别决议是否成立。基于公司决议的商事属性、公司治理的安定性、被伪造签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考量,就股东对其瑕疵意思表示之撤销权,设置6个月的主观除斥期间和1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较为适宜。
范爽[4](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后,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导致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公司的设立虽然能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比如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的平衡,有些股东为了私利而作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股东作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而不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途径主动退出公司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虽然可以通过司法解散解决这一问题,但司法解散途径无疑成本过高。为更好解决破解公司僵局而不致公司司法解散,可以适用股东除名制度将股东除名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现行立法中,股东除名制度仅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股东除名制度只规定两项除名事由、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法律后果不完善等导致实务中公司适用该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审判出现争议。因此,为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笔者运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对股东除名进行简单概述,对除名制度与其他退出机制进行区分;其次对现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中适用该制度时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对该制度有关除名事由、程序、法律后果、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给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计佳敏[5](2020)在《以旷工为由解雇被拘留劳动者案例研究 ——基于1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且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定为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该条款为由解雇劳动者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不乏劳动者因被拘留而旷工被解雇的案例。然而,由于立法并未对旷工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导致裁判机关对于被拘留是否等同于旷工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被拘留期间,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出勤,究竟这种缺勤是否属于无故旷工争议颇多,且尚无定论。笔者紧紧围绕“以旷工为由解雇被拘留劳动者”这一主题,在北大法宝平台选取了 153个相关度最高的案例。经研究分析发现,司法裁判中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旷工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与理解,并且裁判机关对于拘留期间合同中止规范的适用不一致,以及对于旷工与违纪的竞合处理不当。而究其原因,则是因为我国立法和程序的缺失。我国目前对于旷工惩戒权的研究还甚少,对于何为惩戒的事由、手段、程序以及原则的规定几乎空白。因此,本文在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德国、日本、法国这些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以及司法中,规制一定的惩戒事由、程序、手段,并在司法裁判中运用比例原则;同时,建议赋予劳动者申辩权、强化工会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劳资纠纷、统一司法裁判。
王彦明,焦锦璇[6](2020)在《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立法障碍与对策——兼论我国强制除名之诉的确立》文中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与《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被除名股东无法提起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立法障碍,已有的两种解释理路都不可取;而调适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原告股东范围的理路看似合理,实则又会引发新的难题,亦非理想之策。因此,确立强制除名之诉,对股东除名程序予以修正,乃为最优立法选择,不仅可使已有立法障碍随之破解,还能有效弥补股东除名规则立法之不足,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王嘉铭[7](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孟祥真[8](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救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对公司事务进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收益权。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收益权的情形。此时,保障中小股东收益权的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救济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中小股东所面临的收益权难以维护的困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为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发挥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贡献。本文将就我国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受侵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研讨,结合现有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拟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的救济进行建议,从而使得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更好地融入公司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进一步增强从而带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进一步稳固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第一部分对文章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明确对中小股东的界定,明确收益权的内涵外延和性质,以及对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保护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的侵权形式与救济现状进行阐述分析,主要从公司内部侵害受益权的形式、我国法律对公司内部侵害收益权的规制现状及司法对收益权受侵害时的救济现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提出现阶段对收益权的公司内部救济方式、立法规定的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及司法实施效果方面存在之不足;第四部分,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找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保护可借鉴之经验;第五部分为全文主体的最后一部分,以前几章之分析探讨为基础,结合国外相关有效做法,结合自身思考,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的救济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从而促进对收益权的有效保护。
段传龙[9](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郑舒文[10](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探析》文中提出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资合公司范畴,不过这类公司在人合性特点方面却较为凸显并深受法学家们认可,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体系中所占比例均为最高,所具有的经济地位更是不容忽视。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基本情况与世界多数国家差异不大。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实务运作过程中常伴内部信息公示不到位、外部监控需要加强、股东滥用权利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引发相应的纠纷。当某股东由于实施不当行为,且该行为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侵害,引发股东间矛盾问题就在所难免,最终有可能会对公司存续产生不利影响。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得知,当公司出现运行不畅问题,并主要是由股东原因所致,那么其他股东就可借助股权转让方式,或者是采取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方式等来要求该股东主动退出公司;如公司出现陷入僵局无法再进行运营现象,就可依据规定向法院司法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不过解散就相当于公司将不复存在,这往往不是最好的结果,因为部分股东希望公司能继续实现运营;主动放弃公司大都是一种无奈之举。为此拖累公司的股东一般不会受到欢迎,公司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驱逐,这就为股东除名制度得以问世创设条件支撑。本文选择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并就我国实体与程序构建该制度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结合研究需要共分为三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来进行论述。其中在引言部分,着重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及现行法律规范状况进行阐述,在这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股东除名法律制度存在现实需求这个观点。公司法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在目的上非常明确,即主要解决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为此,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基于不合群股东引发的内部矛盾问题。在正文部分,共设计为四章来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为股东除名的界定及特征。在本章中,着重就如何界定股东除名、股东除名所具有的法律属性等进行论述,并对比分析该制度与其它多种制度存在的差异之处,据此来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不可替代性等。第二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价值。本章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人合性进行深入探究,结合其本质属性并通过论证以证明股东除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第三章为股东除名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与缺陷。关于股东除名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见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在本章中对这一规定进行解析,并阐述在具体实务中法官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判定时,需要在充分解读该制度规定基础上做出相应判决。随后就存在的实务症结进行归总,据此来促使制度逐渐趋于完善。第四章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制度改善。该制度的塑造需兼顾实体及程序两要件。本章就如何完善股东除名法律制度进行论述时,还对这两个要件的构建进行具体论述。在论文最后部分,本文选择从法律作用到现实需求、兼顾利害关系人利益与注重调和冲突等来就如何完善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得出的研究结论进行归总。
二、程序违法除名无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程序违法除名无效(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决议规则重点立法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表决权瑕疵规则如何在公司决议规则中妥善安放 |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时效期间如何设置 |
三、公司决议是否应有特别生效规则 |
四、公司决议无效事由如何进一步限缩 |
五、代结语: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规则入法时机是否成熟 |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检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决议的类型梳理 |
(一)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 |
(二)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 |
(三)“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理论与规范困境 |
(一)股东“除名罚”的性质不明 |
(二)公司决议有效确认之诉缺失 |
(三)除名决议具体规则不尽完善 |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完善进路 |
(一)明晰“除名罚”的“社团罚”属性 |
(二)增设股东会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 |
(三)股东会除名决议具体规则之明晰 |
1.除名事由的规则构造。 |
2.除名前置程序的设计。 |
3.关于股东会除名决议表决规则如何设置的问题。 |
4.关于股东除名决议中的股权作价及补偿费用问题。 |
五、结语 |
(3)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判别既有进路之检视 |
(一)个人法进路检视 |
1.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认定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无效。 |
2.以侵权为由认定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无效。 |
(二)团体法进路检视 |
三、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判别中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规则的适用对接 |
(一)非牵连状态下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适用 |
(二)牵连状态下基于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实质认定 |
1.与伪造决议牵连。 |
2.与一般性程序瑕疵牵连。 |
3.与内容违法情形相牵连。 |
四、股东意思表示撤销的除斥期间设置 |
(一)适用《公司法》第22条针对可撤销决议所规定的60日客观除斥期间 |
(二)适用《民法典》关于可撤销行为除斥期间之规定 |
五、结语 |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基本概述 |
一、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 |
二、股东退出机制的比较 |
三、股东除名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团体自律权说 |
(二)除名权法定化说 |
(三)合同解除说 |
四、股东除名制度价值分析 |
(一)高效解决纠纷维护共同利益 |
(二)完善退出机制有效化解僵局 |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现状及不足 |
一、股东除名制度立法现状 |
二、结合实务分析股东除名制度立法缺陷 |
(一)除名事由狭窄 |
(二)除名程序有待明确 |
(三)除名后果有待完善 |
(四)救济途径的缺失 |
第三章 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相关立法及启示 |
一、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相关立法 |
(一)德国相关法律规定 |
(二)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
(三)日本相关法律规定 |
二、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 |
一、合理确定除名事由 |
(一)法定事由 |
(二)意定事由 |
二、健全股东除名程序 |
(一)前置程序 |
(二)表决程序 |
三、明确法律后果 |
(一)从被除名股东角度分析 |
(二)从公司角度分析 |
四、拓宽救济途径 |
(一)赋予被除名股东救济权 |
(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以旷工为由解雇被拘留劳动者案例研究 ——基于1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研究背景 |
2、研究问题 |
(二) 研究现状与方法 |
1、研究现状 |
2、研究方法 |
一、153份判决书基本情况 |
(一) 用人单位胜败诉率 |
(二) 劳动者被拘留的原因 |
(三) 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 |
(四)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考量因素 |
1、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
2、旷工行为的真实性 |
3、程序的合法性 |
二、以旷工为由解雇被拘留劳动者案例之问题 |
(一) 问题之所在 |
1、旷工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不一 |
2、劳动合同中止规范适用不明 |
3、旷工与违纪竞合处理不当 |
(二) 问题之成因 |
1、旷工惩戒权的缺位 |
2、劳动者申辩权的缺失 |
3、比例原则适用的不足 |
三、反思与建议 |
(一) 除斥期间的设置 |
(二) 比例原则的运用 |
(三) 解雇程序的完善 |
1、强化工会监督 |
2、赋予劳动者申辩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立法障碍与对策——兼论我国强制除名之诉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现行立法之逻辑障碍 |
二、既有解释路径的局限:结果导向思维下的逻辑不周延 |
(一)诉的利益理论解释路径之逻辑障碍:与“单纯股东主义”抵牾 |
(二)确认之诉解释路径之认知偏差:“确权”与“赋权”的混淆 |
三、立法障碍的破解:强制除名之诉之确立 |
(一)原告股东范围的调适:非最佳解决之策 |
(二)强制除名之诉的确立:立法最优路径之选择 |
1.强制除名之诉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强制除名之诉的立法建议 |
(7)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8)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概述 |
1.1 中小股东的界定 |
1.2 中小股东收益权 |
1.3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2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侵权形式与救济现状 |
2.1 公司内部侵害收益权的基本形式 |
2.2 公司内部侵害收益权的立法规制 |
2.3 司法救济之现状 |
第3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救济机制的缺陷 |
3.1 公司内部救济不足 |
3.2 立法不够完善 |
3.3 司法救济效果欠佳 |
第4章 国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的救济机制 |
4.1 美国关于股东收益权的救济机制 |
4.2 英国关于股东收益权的救济机制 |
4.3 德国关于股东收益权的救济机制 |
4.4 国外相关经验的总结与思考 |
第5章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中小股东收益权的公司内部救济 |
5.2 完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的立法规定 |
5.3 完善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收益权司法救济之方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界定 |
第一章 股东除名的界定及特征 |
第一节 股东除名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股东除名的法律属性 |
一、股东除名具有强制性 |
二、股东除名具有身份剥夺性 |
三、股东除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
四、股东除名具有处罚性 |
第三节 股东除名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股东除名与股权转让 |
二、股东除名与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 |
三、股东除名与司法解散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价值 |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及其引发的问题 |
第二节 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企业维持价值 |
第三节 股东除名法律制度之股东合理预期的保护价值 |
第四节 股东除名法律制度之于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 |
第三章 股东除名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与缺陷 |
第一节 解除股东资格的事由 |
一、对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解析 |
二、股东除名相关司法解释在实务中的适用之局限 |
第二节 解除股东资格的形式 |
第三节 解除股东资格的前置催告 |
一、催告方式 |
二、催告期间 |
第四节 拟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行使 |
一、表决权排除规则概述 |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除名可适用表决权排除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制度改善 |
第一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实体构建 |
一、依实践需求适当调整股东除名事由 |
二、股东除名不以过失或主观过错为要件 |
三、其他较为和缓的手段如何穷尽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程序构建 |
一、股东除名的程序选择:公司决议除名及法院判决除名相结合 |
二、拟被除名股东股权处置程序 |
三、被除名股东的权利救济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程序违法除名无效(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决议规则重点立法问题探讨[J]. 吴飞飞.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5)
-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检讨与完善[J]. 吴芳. 现代法学, 2021(02)
- [3]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之判别——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J]. 吴飞飞. 南大法学, 2020(03)
-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D]. 范爽. 青岛大学, 2020(02)
- [5]以旷工为由解雇被拘留劳动者案例研究 ——基于1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计佳敏. 苏州大学, 2020(03)
- [6]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立法障碍与对策——兼论我国强制除名之诉的确立[J]. 王彦明,焦锦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03)
- [7]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8]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救济机制研究[D]. 孟祥真. 长江大学, 2020(02)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探析[D]. 郑舒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