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医疗行为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论文文献综述)
田梦蕾[1](2020)在《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文中指出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现代医学之巅,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为众多患者带来了生存的希望。但在器官移植技术中,尤其是供体的器官捐献行为,是以一个人的健康换取另一个人的健康,不论是道德上还是伦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能够有效规避该风险的,即在法律上赋予供体充分的知情同意权,供体通过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了解相关信息,明确不利后果,自愿自主的做出选择。因此对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研究,对于保障供体自主人格、阻却摘取行为违法性、平衡器官移植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是指供体一方在充分知悉且理解与移植相关的医疗技术信息及医疗伦理信息的基础上,由供体本人自主做出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做出接受或拒绝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与普通医疗行为相比,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完全中立且自主的特殊性。从含义上看,供体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两个具体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却又紧密相关。从权利主体上看,活体供体中,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为知情同意权单独主体,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主体;遗体供体中,生前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其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由家属代为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供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在供体知情同意权中,知情权主要依靠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实现,告知医生需遵循回避原则,告知标准采取理性医生与具体病患的折中标准;自主同意权包括自主和同意两个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且行使时需遵循一定界限,不得伤害自身、他人或破坏公序良俗。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包括正向行使和反向拒绝,正向行使的形式要件为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单纯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代表供体充分理解了告知内容,故本文建议引入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机制,作为评定供体是否真正知情同意的实质要件;反向拒绝中的同意撤销制度给予供体反悔的权利,但撤销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限度对受体造成损害的需进行相应的补偿,而针对不愿捐献器官但由于社会舆论、家庭压力而被迫同意的供体,本文引入医学托辞制度,由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为其提供生理指标不匹配的理由,以保护供体拒绝捐献的权利。
朱久银[2](2020)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自主权约束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医疗实践中,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行使的不和谐是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可见,保障患者自主权的规范行使是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范尚无统一完善的规定,知情同意制度散见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在今年新出台实施的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也有条文涉及,但相关规范对于如何界定患者自主权的行使边界仍然不够完善。因此,界定患者自主权行使边界是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患者自主权的界定出发,明确患者自主权的基本内涵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地位,探讨了在我国国情下对患者自主权适当约束的必要性,分析了患者自主权与家属代理权、医疗干涉权的矛盾冲突,并就家属代理权与医疗干涉权在医疗就诊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行讨论,提出如何协调患者自主权、家属代理权、医疗干涉权三种权利的行使,明确了患者自主权的行使边界。强调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应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坚持以保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的自主权为基本立场,同时认为在患者及其家属滥用知情同意权时,应当由医疗机构适时行使医疗干涉权,以此更好地保护患者健康权益,解决甚至避免医患纠纷,保护患方以及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屠亦伟[3](2020)在《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们对患者自主同意权的重视程度的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同意权代理行使逐渐引发学界关注。尤其是,当肖志军案和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发生后,患者自主同意权与代理权之间冲突问题激发广泛讨论。本文所探讨的代理同意权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关于紧急救治,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的专项立法,关于紧急救治的规定,散见于《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核心要义在于:医方应当对处于危急状态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措施。在紧急救治中,为抢救急危患者或生命垂危的患者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才可限制患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但如何确定“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却是难题。关于同意权的体现方式,目前实践只有书面签字方可表示同意,但《民法通则》规定除书面外,口头或其他形式亦无不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在患者同意形式上出现了突破,但如何具体操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患者不能通过同意能力鉴定,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同意、或者出现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需要代理人为代替其行使同意权,但我国现行的近亲属代理是并列式的。虽然《民法典》在监护人中规定了一定的顺序,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本文探讨的患者主体,而并列式的决定模式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患者的真实意志,也无从对患者的最佳利益进行保障。在这种复杂利益纠葛的情况下,立法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理论,但遗憾的是,目前涉及患者同意权行使以及代理行使的法律中,并没有引入利益衡量理论。由此导致了紧急救治中代为行使与患者自主行使的冲突、近亲属滥用代理权、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顺位问题与医疗决策效率的冲突等实践困境。通过域外相关立法规定的比较可知,各国在知情同意权、紧急救治、代理同意权方面有诸多一致之处,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与西方各国主要有以下差异:缺少可遵从的原则及专门的法律来明确规定患者的权利;没有赋予医方更明确、更积极的紧急医疗处置权,以及对应的不作为的处罚;尚未明确赋予医方医生明确拒绝违背良心的决定与指示的权利;没有规定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医疗机构与司法机关缺乏联动机制;代理人主体顺位与范围规定不同;应由专设机构负责同意权相关事宜等。基于此,为了更好地统领关于患者同意权运用的各个法律法规,首先要确立应当遵守的原则,即确定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和不合理决定的排除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引下,本文建议采取五个方面措施以保障在紧急救治中近亲属代为行使同意权时患者的利益:由专业组织对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进行鉴定,明确规定代理权行使顺位,界定相关条文的判断标准,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对利益衡量问题作出具体立法规范。
李爽[4](2020)在《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从肖志军案到榆林产妇跳楼案,引发了人们对知情同意权的热议。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疗过程中,医方应当首先向患方告知医疗行为的有关内容,与此同时患方基于医方的告知内容,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是否同意的医疗权利,其法理基础是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是同意的基础,知情权行使的前提是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二者互相联系且密不可分。实质上,医患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在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患方知情同意权进行合理的限定,以此来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医疗实践,对患方知情同意权构成限制的情形主要有紧急情形处置权、保护型医疗措施和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每种限制情况的适用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条件。由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需要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就告知标准而言,“合理医师标准说”结合“具体患者标准说”更符合我国国情。总之,明确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边界有利于协调医患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胡泉[5](2020)在《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医事刑法是最近备受关注的刑法学领域,专断性医疗行为是医事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到诸如医疗行为的性质、知情同意原则、医方的告知义务等医疗领域的基础问题,也涉及到了一些刑法学理论,如被害人同意、优越的利益理论、危险接受理论等。围绕专断医疗行为的讨论和研究层出不穷,诸说纷纭。医师在未获得患者真实有效同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医疗行为,被称为专断医疗行为。针对专断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国内外一直存在争论,由此衍生出了专断医疗行为的入罪之争。笔者在此认同部分入罪说,认为在当今医疗行业与新型医患关系的大背景下,专断医疗行为存在入罪的必要性,但并非所有违背患者真实意愿的医疗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的界定。首先通过医疗行为概念的导入,论述了知情同意原则、医师的告知义务以及我国医事法语境下的患者同意,以此界定了专断医疗行为的内涵。其次,通过对专断医疗行为与紧急医疗行为、强制医疗行为进行比较,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专断医疗行为。最后,介绍了专断医疗行为入罪与否的三种观点。第二部分,笔者从两方面阐述了对于专断医疗行为入罪说之提倡的原因。一方面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主观以及客观两部分讨论部分专断医疗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的部分,通过专断医疗场合的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专断医疗行为具备人身伤害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主观部分,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笔者认为在专断医疗的场合中,这两种责任形式均有可能出现。另一方面,笔者阐述了部分专断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条件。探析了专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专断医疗场合中。第三部分,笔者进行了对专断医疗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探讨。首先,通过对专断医疗行为国内外立法以及判例上的考察,笔者认为专断医疗行为不应单独成罪,应当以刑法现有的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来对其进行规制。随后,笔者讨论了专断医疗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情形,认为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专断医疗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严晗[6](2020)在《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患者对本人进行医疗行为时行使医疗同意权着手,试图对患者的医疗同意权进行一个比较体系化的论述。第一部分本文对患者的医疗同意权作了简单的概述:患者医疗同意权的含义界定,以及患者医疗同意权的发展,梳理了患者医疗同意权在我国的立法进程。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医疗行为中患者医疗同意权的行使前提,即医务人员的告知。首先,阐述了医务人员告知的标准,主要有三种标准。其次,讨论了医务人员告知范围,医务人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尽量以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医疗行为解释给患者。患者只有了解医疗行为才能更好的行使其同意权。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的主体,亦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医疗同意权行使主体包括患者本人和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患者的医疗同意权来源于受害人同意理论,医疗行为对人体会造成侵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并非任何情况下患者本人都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因此我们应当采用有无辨识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若患者本人不能行使权利,那么他人代为行使又可分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和委托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时并不当然的都为患者利益考虑,当患者利益和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时如何解决。对于委托代理人行使同意权我国的立法几乎是空白,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我们借鉴外国立法的相关经验。这部分还讨论了在有无辨识能力为标准的情况下他人代为行使时的情形及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患者医疗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分为书面同意方式和其他同意方式。书面同意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情况,其他同意方式主要针对简单的、风险小的医疗行为,一般采取口头同意或默示同意。本文的第五部分论述了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的限制。包括强制医疗行为、禁止代理权的滥用以及对拒绝治疗的限制。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限制进行讨论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
孔慧芳[7](2020)在《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研究》文中认为专断性医疗行为违背了患者意志,当然具有民事违法性,但侵犯的可能不仅仅是患者的自由意志,还可能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益,所以这种行为也不只在民事的角度上违法。研究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这一问题,讨论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事由,明确专断性医疗行为也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既可以深化我国对于医疗刑法的基础理论相关研究,了解我国目前医学现状,还能让法律促进医疗,对于指导医疗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力,有效规制在医疗活动中因专断性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界定专断医疗行为的基础概念,比如医疗行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此厘清医疗行为与专断医疗行为的关系、知情同意权和专断医疗之间的联系,通过总结国内外对于专断性医疗性行为罪与非罪的学界观点,分析其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借此强调对于专断性医疗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必要性。希望藉此可以明确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专断医疗行为的具体表现,为医生实施医疗活动提供理论指导,使得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履行救治义务的界限得以明确,从而让医方得以合法合理的在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条件之下履行其治病救人的职责,营造一个和谐的医疗环境,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本文第一部分是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概述。从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概念出发,讨分析学界对于专断性医疗行为概念的不同看法,以此来界定专断性医疗行为的范畴,通过分析专断性医疗行为的不同表现来对其进行分类。从专断性和医疗行为两方面讨论其构成的基本条件,研究专断性医疗行为的重要概念—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外有关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性质争议进行划分并分析其合理性,得出自己的观点,即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其只具有民事违法性,事实上专断性医疗行为也具有刑法规制的可能性。第三部分是从紧急医疗行为、强制医疗行为、患者滥用同意权的前提下实施的专断性医疗行为来具体分析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为医师违背患者自由意志所实施的专断性医疗行为提供合法的依据。第四部分是对入罪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建议。认为刑法规制的专断性医疗行为的需要满足缺乏患者的侵入性医疗行为、造成严重的法益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具有过失四个构成要件以及讨论其能否成立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朱琳[8](2020)在《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手术知情同意书作为记录医患治疗法律关系的书面载体,在临床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协调医患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医患各方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效力存在很大的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和冲突,既是社会的焦点问题又是司法的难题。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问题的研究,现有研究文献较多,多以学理研究为主,重点主要集中在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内容、签字主体、责任分配等方面。虽然这些研究从理论和方法层面为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效力问题提供了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支撑,但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系统研究的普遍性缺失,对司法案例研究的薄弱,导致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解决的背离,使得大量基于手术知情同意书纠纷案件裁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不佳。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证研究方法,以法院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系统地审视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中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对案例的量化分析,系统总结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中的司法经验。通过研究发现,在实践中,司法多以《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文本作为基本依据。即便如此,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认定存在明显的规则缺失和不严密,各地法院的裁判分歧点很多,主要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签字主体、告知义务、文本内容、因果关系以及鉴定意见是否采纳方面都有不同的裁判思路。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本文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既体现了医疗伦理和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又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发展的需要,其中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应该遵守的价值优先选项。因此,从尊重患者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性出发,在分析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边界的基础上,以保护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中心,明确签字主体为“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只有在“不宜”或“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知情同意权转移给委托代理人。从法律的角度,同意书的内容应体现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紧急救治权的平衡,患者主体的适格,医方告知义务的全面以及违反手术知情同意书法律要件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基础理论进行梳理,讨论了其概念、法律关系、法律特征;第二部分,结合对2018-2019年涉及手术知情同意书案例的统计和分析,从同意书有效、无效和影响效力认定的其他因素等三方面系统地研究手术知情同意书纠纷的司法现状;第三部分,结合前文实证研究的成果,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实务中存在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体评价;第四部分,针对前文归纳的问题,提出对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等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刘皓[9](2020)在《医师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医患矛盾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患者的权利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活动中患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在医疗活动中规范医师的行为,降低医疗风险,还可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但目前我国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医师说明义务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地对医师说明义务进行理解分析,在立法上和实践上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才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制度上的支持。笔者从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开始,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含义、性质,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讨论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并梳理了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脉络和概况。然后笔者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部分进行具体地分析,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进行了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实践上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首先对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是在医疗活动中,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师或医疗机构需要向患者说明需要进行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接着分析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医师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然后分析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认为二者对立统一,医师说明义务建立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之上,患者知情同意权是说明义务履行的前提,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强调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最后以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分析医师说明义务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概况,同时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从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例外和方式六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师是医师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者。第二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是患者本人、近亲属和被授权人。第三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治疗手段、治疗风险、替代方法、治疗费用等,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美国、芬兰等国家在医师说明义务内容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例如医师的个人信息和经济利益等内容。第四节讨论有关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四种标准的学说,笔者认为折中标准说更为恰当,既可以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同时也不会给医疗机构造成繁重的负担,能够有效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第五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形。第六节讨论医师说明义务履行的书面和口头的告知方式。第三部分,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行为既可以定性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定性为违反医患之间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部分来进行讨论,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同责任承担形式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四部分,从民事责任角度提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主要分析在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不够统一和明确,在紧急救治时的规定等不够细致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知情同意书内容不够规范和人性化、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意识不强、审判中案由的使用不够准确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付鲲鹏[10](2020)在《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及其应对》文中认为医疗知情同意权发轫于西方社会,是医学研究与诊疗实践中一些案例、判例以及病人权利运动相互作用的结果,亦是人格权发展和现代医学伦理进步的产物。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病情、诊疗方案、诊疗风险以及可替代方案等“实质性”医疗信息做出充分说明,患者基于这些说明,独立自主的作出是否同意该诊疗行为的决定。医疗知情同意权以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以患者在知悉诊疗信息后做出决定作为权利的最终实现。医疗知情同意权不仅是政府和医疗机构不可剥夺的患者最核心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患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具有保障个人尊严,实现个人选择的功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产生发展与制度建立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蕴藏着深刻的法哲学思维与医学伦理底蕴,在注重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关怀的同时,也增添了患者自主决定权和意思自治的理论根基。医疗知情同意权亦蕴含着丰富的人格权属性,是一种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兼具的复合性权利。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内在价值与基础性价值,赋予人以自主与自我,保障人的自由与理性。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正当性即在于此,通过赋予个体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以保障对个人自主决定和选择行为的尊重,实现对患者本人权益的有力维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加强对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保障。然而近年来司法案例和“医闹”现象的不断增加,逐步显示出医疗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医学等领域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亦暴露出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部分短版。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发展来看,学界对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内涵、权利属性、理论基础方面尚未达成共识。从规范层面上看,相关立法规定较为繁杂,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缺乏统一规定,在知情同意能力的判定标准、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代为行使等方面存在立法缺位。从规范的实施与观念层面来看,存在医方忽视患者本人的主体地位、医患双方对知情内容存在理解偏差等问题,而医疗知情同意权与家属代位决定权、保护性医疗措施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其面临的最大挑战,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遭遇到了困境。本文认为,医疗知情同意权纠纷作为诊疗纠纷的主要方面,始终涉及医患双方在面对特定利益冲突时的价值选择。因此,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应当衡量和分析不同权利的价值位阶,坚持将患者的人格权益作为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价值。由此推及应当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坚持患者本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益高于医方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启动权和患者家属的代位决定权原则。并以上述原则作为应对策略的内在逻辑主线和价值遵循,提出了诸如确立患者本人的主体地位、规范医方告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建立动态保护程序、探索和细化特殊情况下医疗强制干预权的启动规则等改进建议。力求帮助患者真正参与到关涉自身人格权益的诊疗决策之中,以期从本源上维护患者的医疗知情同意权,减少诊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谈医疗行为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医疗行为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1)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学理 |
2.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
2.1.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
2.1.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之关系 |
2.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学理基础 |
2.2.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基础 |
2.2.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三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
3.1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
3.1.1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单独主体 |
3.1.2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共同主体 |
3.2 遗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
第四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内容 |
4.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内容——医方告知义务 |
4.1.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
4.1.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标准 |
4.1.3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范围 |
4.2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内容 |
4.2.1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要素 |
4.2.2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界限 |
第五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 |
5.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正向行使 |
5.1.1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形式要件——知情同意书 |
5.1.2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实质要件——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 |
5.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反向拒绝 |
5.2.1 供体知情同意的反悔——设置同意撤销制度 |
5.2.2 供体知情同意的拒绝——构建医学托辞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自主权约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一章 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的界定 |
一、患者自主权的基本内涵 |
二、家属代理权与患者自主权的关系 |
三、医疗干涉权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约束 |
第二节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的地位与现状 |
一、患者自主权的最高效力 |
二、家属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
三、医疗干涉权的的行使条件 |
第三节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中患者自主权约束的必要性 |
一、患者自由权与生命权相冲突时,患者生命权优先 |
二、患者就诊时身心状态对作出合理选择的影响 |
三、患者个体认知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 |
四、医疗诊疗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患者难以真正理解 |
第二章 家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对患者自主权的限制 |
第一节 患者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
一、赋予家属代理权是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现实要求 |
二、家属参与是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
三、家属参与有利于患者自主权的合理行使与生命健康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知情同意制度中家属代理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一、患者作出不当选择时家属干预无法律依据 |
二、家属代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属性在我国立法中尚不明确 |
三、我国医事立法中规定行使代理权的家属主体范围不统一 |
第三节 完善家属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义 |
一、有利于患者健康利益最大化 |
二、有利于避免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第三章 医疗干涉权对患者自主权的干预 |
第一节 医疗干涉权的依据 |
一、医疗机构行使医疗干涉权是医学伦理学的要求 |
二、医疗机构行使医疗干涉权是践行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 |
第二节 医院行使医疗干涉权存在的障碍 |
一、患方明确作出不当选择时医疗干涉无法律依据 |
二、医疗干涉权的行使难以满足紧急情况抢救的及时性要求 |
三、医疗干涉权的行使易引发医闹事件的现实困境 |
第三节 完善医疗干涉权行使的必要性分析 |
第四章 患者自主权与家属代理权、医疗干涉权的协调 |
第一节 患者自主权的约束 |
一、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
二、患者自主权不是绝对权,应该受到约束 |
第二节 患者自主权与家属代理权的协调 |
一、家属代理权的行使应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原则 |
二、完善家属代理权行使条件 |
三、完善民事代理制度 |
第三节 医疗干涉权的规范行使 |
一、合理规范医疗干涉权的必要行使情形 |
二、建立由心理专家、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干涉快速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涉及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代理同意权的内涵 |
第二节 近亲属的概念 |
一、与近亲属相关的概念 |
二、近亲属的界定 |
第三节 紧急救治的界定 |
第三章 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相关立法存在缺陷 |
一、鉴定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缺乏具体规定 |
二、同意权实现的形式有待改善 |
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判断标准不清晰 |
四、近亲属代为行使顺位无明确规定 |
五、利益衡量问题立法没有作出回应 |
第二节 实践困境 |
一、紧急救治中代为行使与患者自主行使的冲突 |
二、近亲属存在滥用代理权 |
三、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顺位问题与医疗决策效率的冲突 |
第四章 域外关于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相关立法及比较 |
第一节 相关的立法规定 |
一、知情同意权 |
二、紧急救治 |
三、同意能力鉴定 |
四、代理权 |
第二节 比较分析 |
一、相同点 |
二、差异 |
第五章 关于紧急救治中危重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应遵循的原则 |
一、确定患者最佳利益原则 |
二、不合理决定的排除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建议 |
一、由专业组织对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进行鉴定 |
二、明确规定代为行使顺位 |
三、界定相关条文的判断标准 |
四、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五、在立法活动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知情同意权的背景及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医患危机下的知情同意权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践现状 |
二、医患危机的根源 |
第二节 知情同意权的生成 |
一、知情同意权的产生发展 |
二、我国关于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
第三节 关于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 |
一、医学伦理学的发展 |
二、自然法中人的权利 |
第二章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
一、告知主体 |
二、告知内容 |
三、告知标准 |
第二节 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
一、同意的主体 |
二、同意的内容 |
第三节 权利的行使形式——知情同意书 |
一、知情同意书的性质 |
二、知情同意书的作用 |
第三章 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 |
第一节 医疗紧急情况 |
一、医疗紧急处置权界定及特征 |
二、紧急处置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同一性和冲突性分析 |
三、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的困境及解决 |
第二节 保护性医疗 |
一、保护性医疗和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
二、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权的伦理一致性 |
三、保护性医疗与英美法系医疗特权理论的对比 |
四、冲突解决 |
第三节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 |
一、强制医疗的法理及正当性分析 |
二、我国强制医疗的法定情形 |
第四章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及救济 |
第一节 责任构成 |
一、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归责原则 |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
三、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赔偿范围 |
第二节 完善知情同意权的机制 |
一、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对医疗行为中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专断医疗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专断医疗行为的界定与构成 |
一、专断医疗行为界定的核心: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违反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要素之一: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要素之二:未获得患者同意 |
第二节 专断医疗行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专断医疗行为与紧急医疗行为 |
二、专断医疗行为与强制医疗行为 |
第三节 专断医疗行为入罪之争 |
一、专断医疗行为全部无罪说 |
二、专断医疗行为全部入罪说 |
三、专断医疗行为部分入罪说 |
第二章 专断医疗行为部分入罪说之提倡 |
第一节 专断医疗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
一、专断医疗行为中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
二、部分作为的专断医疗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 |
三、不作为的专断医疗行为所违反的义务 |
第二节 专断医疗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
一、专断医疗行为侵犯了病患的自由决定权 |
二、专断医疗行为侵犯了病患的身体健康权 |
三、专断医疗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第三节 专断医疗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 |
一、专断医疗行为中故意的认定 |
二、专断医疗行为中过失的认定 |
第四节 部分专断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条件 |
一、专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
二、两类正当的专断医疗行为 |
三、专断医疗行为出罪的具体判断条件 |
第三章 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
第一节 专断医疗行为无需独立设罪 |
一、专断医疗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考察 |
二、专断医疗行为是侵犯身体健康权的犯罪 |
第二节 专断医疗行为入罪的具体路径 |
一、成立故意犯罪的专断医疗行为 |
二、成立过失犯罪的专断医疗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患者医疗同意权概述 |
一、患者医疗同意权的含义 |
二、患者医疗同意权的产生 |
三、我国医疗同意权立法概况 |
第二章 患者同意权的行使前提 |
一、医务人员告知的标准 |
二、医务人员告知的范围 |
第三章 患者医疗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
一、患者本人行使 |
(一)受害人同意理论 |
(二)患者同意能力的认定 |
二、他人代为行使 |
(一)法定代理人行使 |
(二)委托代理人行使 |
(三)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形 |
第四章 患者医疗同意权的行使方式 |
一、明示同意方式 |
(一)书面同意方式 |
(二)口头同意方式 |
二、默示同意方式 |
第五章 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的限制 |
一、强制性医疗行为 |
(一)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 |
(二)对突发传染病的强制治疗 |
(三)强制戒毒 |
二、禁止代理权利滥用 |
三、对患者拒绝治疗的限制 |
(一)患者本人及近亲属均拒绝治疗 |
(二)患者拒绝治疗而近亲属同意治疗 |
(三)患者同意治疗而近亲属拒绝治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专断性医疗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概念 |
一、专断性医疗行为的界定 |
二、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 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 |
一、医疗行为 |
二、专断性 |
第二章 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性质争议及其评析 |
第一节 专断性医疗行为的性质争议 |
一、专断性医疗行为“无罪说” |
二、专断性医疗行为“有罪说” |
第二节 专断性医疗行为性质争议的观点评析 |
一、专断性医疗行为“无罪说”的观点评析 |
二、专断性医疗行为“有罪说”的观点评析 |
第三章 正当专断性医疗行为的依据 |
第一节 紧急医疗的情形 |
一、紧急医疗行为的界定 |
二、紧急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依据 |
第二节 强制医疗的情形 |
一、强制医疗行为的界定 |
二、强制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依据 |
第三节 患者滥用同意权的情形 |
一、患者滥用同意权行为的界定 |
二、因患者滥用同意权的正当化依据 |
第四章 入罪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建议 |
第一节 专断性医疗行为刑法评价的入罪条件 |
一、缺乏患者同意实施侵入性医疗行为 |
二、严重的法益侵害后果 |
三、医疗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主观上具有过失 |
第二节 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入罪具体路径 |
一、专断性医疗行为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
二、专断性医疗行为与医疗事故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基础理论概述 |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概念 |
(二)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特征 |
二、基于2018-2019年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描述与量化分析 |
(二)手术知情同意书有效裁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无效裁判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
(四)影响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的其它因素 |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对医患双方权利边界的认知冲突 |
(二)对签字主体的认定规则与现实判断有偏差 |
(三)医患双方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告知内容及标准差异大 |
(四)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与损害责任的关系认定分歧大 |
四、完善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规则的思考 |
(一)合理界定医患双方权利边界 |
(二)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字主体 |
(三)明确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义务内容和标准 |
(四)健全损害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9)医师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述 |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 |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性质 |
(三)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
1.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和性质 |
2.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关系 |
(四)医师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形成和发展 |
1.医师说明义务发展的历史背景 |
2.部分国家和地区医师说明义务的发展概况 |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基本问题研究 |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 |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 |
1.患者本人 |
2.患者的近亲属 |
3.被授权人 |
(三)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 |
1.为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医师说明义务 |
2.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医师说明义务 |
3.劝告患者转诊就医的医师说明义务 |
(四)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 |
1.合理医师标准说 |
2.合理患者标准说 |
3.具体患者标准说 |
4.折中标准说 |
(五)医师说明义务的例外 |
1.紧急情况的说明 |
2.医师的医疗特权 |
3.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
4.患者的放弃或转让 |
(六)医师说明义务的方式 |
1.书面形式 |
2.口头形式 |
3.其他形式 |
三、违反医师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侵权责任 |
1.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2.违反说明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
(二)合同责任 |
1.医师说明义务的医疗合同责任 |
2.违反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 |
四、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考察 |
(一)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制度梳理 |
(二)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医师说明义务对象不统一、告知顺位不明确 |
2.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不明确 |
3.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规定不够细致 |
4.紧急医疗时患者或近亲属放弃治疗的规定不明确 |
5.我国医疗说明义务制度中的其他不足 |
(三)我国医师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对策 |
1.统一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和顺位 |
2.明确医师说明义务充分履行的标准的法律规定 |
3.细化医师说明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定 |
4.完善紧急状态下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规定 |
5.完善医师说明义务的其他对策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医疗知情同意权概述 |
第一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属性 |
一、积极权利属性 |
二、消极权利属性 |
第四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 |
一、医学伦理层面的理论基础 |
二、生命健康权层面的理论基础 |
三、自主决定权层面的理论基础 |
四、医疗合同层面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考察及评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考察 |
一、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二、英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三、香港地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考察 |
一、法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二、德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三、日本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四、台湾地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第三节 相关立法的简要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的实施考察 |
一、医疗知情同意权司法保障的总体概况 |
二、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及其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观念考察 |
一、医方漠视患者的医疗知情同意权 |
二、医患双方对于知情内容存在理解偏差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规范制定困境 |
一、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享有主体存在法律冲突 |
二、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部分立法缺位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规范实施困境 |
一、家属代位决定权与患者本人生命健康权冲突 |
二、保护性医疗措施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冲突 |
三、诊疗需求与医疗资源紧张之间存在供需矛盾 |
第三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观念困境 |
一、“家文化”背景下的家庭观念冲突 |
二、医患关系陷入信任危机“僵局” |
第五章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制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享有主体和顺位 |
二、确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 |
三、明晰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实施的完善建议 |
一、规定特殊情况下医疗强制干预权的启动规则 |
二、明晰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监督 |
第三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观念层面完善建议 |
一、增进医患双方互信与合作 |
二、增强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谈医疗行为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D]. 田梦蕾. 西北大学, 2020(09)
- [2]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中自主权约束问题研究[D]. 朱久银. 江苏大学, 2020(06)
- [3]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D]. 屠亦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4]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研究[D]. 李爽.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5]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D]. 胡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问题研究[D]. 严晗.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7]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评价研究[D]. 孔慧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手术知情同意书效力认定司法实证研究[D]. 朱琳. 西南大学, 2020(01)
- [9]医师说明义务研究[D]. 刘皓.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及其应对[D]. 付鲲鹏.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