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的契合——以温州模式为例(论文文献综述)
郑容坤[1](2021)在《闽南民间信仰的社会治理支持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王长在[2](2020)在《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文中提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重要指示,广东省以美丽乡村建设、旅游、体育、文化等资源融合开发的方式,开展了“南粤古驿道活化行动计划”。在“健康中国”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地域古村落文化传承与文化强省建设以及定向运动赛事市场竞争力提升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具有强化体育赛事品牌建设理论、促进全民健身和服务健康中国、传承地域特色文化、建设文化强省、树立赛事品牌以及提升体育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意义。本研究以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专家调查法、专家会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以2016年至2019年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所举办的36站赛事情况为事实依据,构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旨为审视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现状、解析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问题、剖析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原因,进而结合域外赛事品牌建设经验提出实现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现实路径。研究结果表明:(1)品牌构建理论(Aaker品牌资产五星概念模型)、利益相关者理论、战略理论是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是构建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的重要理论框架;Aaker品牌资产的“五星”概念模型用于建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指标体系;利益相关者理论协助剖析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利益相关主体;战略理论指导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战略实施。(2)梳理南粤古驿道发展历程和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发展历程的脉络,明确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角色定位,即乡村振兴战略的“助推者”、定向运动赛事品牌的“领跑者”、南粤古驿道文化的“开掘者”、古驿道体旅资源融合的“推动者”;认为南粤古驿道品牌建设具有创新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的引领价值、“体育+旅游”发展模式促进乡村振兴的榜样价值、民俗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示范价值以及体育赛事品牌建设的模仿价值。(3)审视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包括赛事品牌知名度逐步提升(品牌定位逐趋清晰、品牌建设定位准确、发展使命聚焦)、赛事品牌打造稳步推进(建设思路清晰、政府在赛事建设中的角色明确、重视赛事市场的培育与开发、非政府组织参与活跃)、赛事品牌认知度逐渐全面(基础设施日趋完善、赛事运营管理水平逐渐提升)、赛事品牌联想度逐渐深刻(大赛渐入人心、赛事组织获得认同)、赛事品牌忠诚度逐渐提高以及大赛美誉度逐渐改善(与赛人员对赛事具有较高满意度、赛事级别逐渐提升)。(4)解析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即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推广与传播有待加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文化挖掘与建设有待提升,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标识与联想程度还应加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过于依赖政府,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政企合作模式未形成;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政府、社会、市场、文化、个体五个方面的限制因素,即品牌建设专业化管理人员不足、赛事管理过于依赖政府、社会化运作模式没有形成、产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部门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文化传播需要加强。(5)以Aaker品牌资产的“五星”概念模型为基础构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包含品牌知名度(0.25)、品牌认知度(0.26)、品牌联想度(0.20)、品牌忠诚度(0.13)与品牌美誉度(0.15)5个一级指标,品牌定位、品牌打造、品牌推广、品牌传播、赛事基础设施建设、赛事运营管理、赛事文化价值挖掘、比赛过程、赛事组织、赛事标识、态度忠诚、行为忠诚、赛事质量评价、对项目发展的促进作为14个二级指标,明确定位赛事发展使命、准确定位赛事价值主张、对赛事发展环境的准确判断等84个三级指标;并且以2019年第五站为例对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进行综合评价研究,以期将理论层面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付诸实践应用。由此,提出以下现实提升路径:(1)借鉴瑞典定向五日赛(O-Ringen)和芬兰尤科拉(JUKOLA)定向越野接力赛建设经验,分析瑞典定向赛事品牌建设的理念、营销、信息技术应用、赞助商的选择和芬兰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品牌建设的理念、赛道设计、急救体系、参赛模式等,得到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启示。即:打造具有特色的品牌建设理念,注重挖掘定向运动对人心智发展的价值,高度统一的赛事组织管理,较为充分的赛事市场化开发以及注重对赛事文化的建设与传播。(2)从宏观层面构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战略规划,从可用资源分析、战略规划环境分析、战略方向确定、具体战略规划四个方面制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顶层设计,确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战略规划的具体内容与关键问题,并基于基本原则、具体步骤、主要方法三个维度确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的战略定位和战略导向。(3)从中观层面制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具体内容,理解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联想度的深层内涵,明确提升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联想度的原则,建立提升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联想度的思路。(4)从微观层面确立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发展对策,即完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利益诉求,提升品牌质量;优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管理方式,规范建设流程;推动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多元融合,统筹有利资源;强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形象塑造,提升自身实力;挖掘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价值内涵,重视宣传推广。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刘志永[4](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王天宇[5](2020)在《中国特色小镇功能分析 ——从中小企业提升与乡村振兴互动的角度》文中研究表明4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极大激发了我国的发展活力与潜力,使我国在各方面取得巨大发展成就,尤其表现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带动我国整体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在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同时由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缺乏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现代化的有机协调共进,导致时至今日,农村发展仍然处于比较明显的滞后状态。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别强调对农村发展、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全面支持,并且着重指出,没有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整体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需要有创新性思路的引领。乡村振兴战略迫切需要依据中国特色和具体国情来进行推进深化,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首先认为,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现代产业的坚实支撑(包括一、二、三产业)。农村整体与现代经济发展的严重脱节,农村现代化就是一种无本之木。因此,欲加快推进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农村高质量全面发展,必须依靠以现代产业为核心的现代经济要素在农村的植入、扎根、支撑及对农村传统体系的持续改造,打造农村发展、乡村振兴的强大内在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农村发展与植入现代经济要素、依靠现代产业全面带动农村现代化发展方面,曾经有过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兴起,作为我国中小企业的早期代表有过辉煌的历史,极大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和农村日益富裕,对农村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的不断上升,加之资金供应向大企业倾斜,技术人才和技术品牌的严重缺失,特别是国内市场环境总体上由短缺经济过渡到过剩经济,而路径依赖下的乡镇企业恰恰缺乏在过剩经济中最重要的竞争和发展利器——技术特色。在这些背景条件下,我国大多数乡镇企业持续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狭窄,前景日益渺茫。同时,我们也充分关注到,除了乡镇企业的衰落,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同样处于艰难困境之中,其原因与乡镇企业如出一辙,关键就是技术进步缓慢、缺乏大企业的技术引领、特别是缺乏极其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的集聚协作平台,及因集聚协作而引发的众多技术进步激励效应。由此,特色小镇建设就具有重大意义:依托本地独特资源禀赋,瞄准我国数量最多的中小企业转型提升,引入集聚相关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及本地特色乡镇企业,细化分工协作,培育、壮大、发展具有明显现代意义的特色产业,成为农村发展最重要的经济依靠力量,以现代产业支撑并全面协调融合推进乡村振兴。在中国经济建设进入一个全新发展时期及目前特殊历史发展阶段的背景下,特色小镇建设不仅为乡村发展带来重要的现代力量,更重要的是,特色小镇建设历史性契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两大重要难题:即既通过集聚协作效应加速中小企业提升,又充分依靠这一支现代力量加快乡村振兴步伐,实现两者有效互动提升。因此,特色小镇就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成为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集聚平台、乡村振兴的重要增长极、农村全面对接城市化和工业化及现代服务的重要通道。在这基础上,本文充分研究现代产业对传统农村的全面改造,认为现代产业带来了全新的革命性气息:现代产业本身是对传统农村产业的根本性改造;现代产业带来全新的思想文化观念;现代产业所要求的全新社会服务和空间环境;现代产业所带来的农村与外界全面对接等。本文同时进一步深化分析特色小镇的功能:第一,植入现代产业,促进乡村振兴。将现代产业的根系进一步深入到乡镇一级,并且十分强调专业化集聚,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产业集聚效应,壮大乡村发展的经济基础;特色小镇通过现代产业与乡村资源的对接,拉动乡村资源的价值回归,创造更多的乡村社会财富,成为乡村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增长极;第二,特色小镇对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机制。通过产业规模集聚协作效应,总体上加速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通过规模效应、协作效应、学习效应、品牌效应等产业集聚所产生的细分效应,更利于营造中小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良好环境。特色小镇及特色产业的市场关注度和影响力的扩张,有利于中小企业所集聚的产业品牌与特色小镇品牌的提升。结合目前我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两大发展难题(乡村振兴与中小企业提升)来研究中国特色小镇发展的功能指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显着的中国特色和强烈的时代要求。特色小镇发展必须紧密契合乡村振兴与中小企业提升的迫切要求,从而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中的独特功能。并且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强调中国特色小镇以“特色产业”为生命线,无“特”就无“特色小镇”。而产业特色愈明显,就愈能促进特色小镇更加蓬勃健康发展。本文最后对我国特色小镇的典范——浙江“大唐袜艺小镇”进行深入的案例分析,令人鼓舞的是,从产业特色、品牌效应、企业提升、乡村富裕、农村发展等不同角度,“大唐袜艺小镇”都交出了令人满意的阶段性答卷。本文对中国特色小镇如何在全新的发展阶段,历史性契合特色小镇发展、乡村振兴和中小企业提升的三者互动关系与机制,进行了有一定创新性意义的研究,从而进一步清晰突出中国特色小镇的功能倾向。
余海洋[6](2020)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污染风险作为环境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并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引起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法治化轨道内科学设计、有效运用各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是治理水污染风险的核心环节。但从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实践来看,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水污染风险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风险事件、太湖水污染风险事件等,表明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针对日益恶化的水污染风险,中国政府设计和实施了多种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来试图解决此问题。根据调节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虽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甚至涉及合法性问题。因此,如何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下,立足于水污染治理的现状,找出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予以互动整合,实现水污染风险的有效治理,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若要对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进行合理的适用,就需要借助法哲学的视角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提供技术理性、目的理性、多元理性的指导。当前,以技术理性为导向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表现为规范化的治理行为、程序化的运行机制和具体化的治理目标。技术理性的确立,有效地提升了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运用的科学性。然而,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并不仅仅是技术化的。技术理性忽视了水污染风险治理的长期利益与客观性,也忽视了工具运用中的人文关怀。它所强调的人类中心论的价值取向、专家主导的立法程序、重事后治理轻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等观念均存在着相应的危机。因此,辅之以目的理性和多元理性成为必要。原因在于目的理性所倡导的相互协调的治理机制、长效化的治理行为以及以人为本的治理目标,以及多元理性所倡导的尊重自然的生态整体主义观、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等,均可以给技术理性以有益补充。总之,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中,树立技术理性、目的理性、多元理性相互结合的理性取向,转变当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使用中的观念偏差,不仅可以弥补技术理性的弊端,还可以从深层次上洞悉作为主体的人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使用中的主导性思维,明确个体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作用。合理性分析是展开具体研究的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存在均有其相应的合理性。在一般理论层面上,水资源的公共属性、水污染风险的负外部性、治理者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提供了合理性。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庇古理论、科斯定理,则为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存在注入了合理性。而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工具的存在,则来源于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以及公共信托的日益完善。鉴于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与行政法在主体、内容等方面的高度关联性,从行政法理的角度进行合理性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以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分别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予以充分的考察,可以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三种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行机制、权利义务机制等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在论证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合理性基础上,理论的探讨是指导实践的铺垫。依据法哲学和行政法学为水污染风险治理提供的方向指导,对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适用现状的整体概貌进行归纳。在规范层面上,相关法律对不同类型工具的选择机制、实施机制等都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上,考察我国工具的选择与应用,其中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最为广泛,市场主导型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与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仍处于逐步发展之中。具体个案的分析更能突显现状与问题。针对华北地区的水污染渗坑案、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排放权交易以及松花江水污染案等典型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出目前三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各自存在的问题。而严重制约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功能发挥,不仅有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本身的原因,还有现行体制制约以及观念局限等方面的原因。针对目前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问题的完善,域外有益的经验能够提供借鉴与启示。美国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用中,注重提升政府水污染风险治理能力,引入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大规模推广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以及强调多种工具相互配合等做法,值得肯定与借鉴。日本以构建循环社会的价值导向,其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风险治理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正确处理央地关系,树立社会发展的正确价值导向提供必要的参考。韩国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方式较为多样,包括友好型企业指定制度、自愿协议制度、水污染风险标志体系等,以及其在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所进行的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的分类,为我国水污染治理提供了制度设计层面的经验与启示。借鉴国外经验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的具体国情,针对我国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首先,在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基本理念上,传统的“技术化倾向、路径依赖、单一主体、权力本位”等理念,应当随着水污染风险治理实践的不断变化,被更加科学、合理的“客观标准、目标导向、多元主体、尊重权利”等理念所替代。第二,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上,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分期理论、风险社会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行政责任理论,可以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运行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三,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等,则可以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提供基本原则上的指引。第四,在对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之后,强调其互动与整合机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互动与整合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包括坚持经济和水污染风险治理协调发展原则、不同类型工具互补原则、多元利益均衡原则、因时制宜原则等四个原则;另一方面,互动与整合的设计具体的举措,包括分析不同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作用范围与运行机制、建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制度基础、重塑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组织结构等。第五,在三种类型治理工具的配套制度上,要对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创造良好的治理工具选择环境、创新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新类型、加强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间的互动整合、提高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者的素质、注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的本土化等四个方面。以行政法的思维,完善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强化其互动整合机制,借助新兴的信息工具提供的强有力的支持,得益于公民权利和环境意识的不断崛起,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必将兼顾实效性、规范性与合法性,最终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目标以及水污染风险的有效治理。
陆俊杰[7](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张伟[8](2020)在《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提升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阐述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这为新时代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在此背景下,社会体育领域的治理问题也被提到了重要的日程上来。当前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实践表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需要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同时,参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也是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的需要。从当前社会现实来看,社会体育公共治理的工作任务是复杂艰巨和困难重重的,在积极推进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实践的初始阶段,迫切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解决问题能用专业方法、拥有专业发展理念的社会体育组织来承接政府转移的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类组织就是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专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因而,专业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成为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的重要目标。依据创新社会体育治理的目的和要求,从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现状来看,当前存在两个具体问题,一是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急需构建;二是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不足急需提升。本文以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德尔菲法、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法,构建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对SH市各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进行了尝试性评价和分析,找出其发展面临的问题,探索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的提升路径。通过研究,形成的主要结论有以下七点:第一,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由2个一级能力指标: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5个二级能力指标:获得外部认可能力,信誉维系能力,政策建设能力,标准化和专业化体育服务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13个三级能力指标:组织宣传能力较强,能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组织社会评价良好能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有危机处理能力能够进行危机公关,具备协调群众能力、群众诉求能得到满足,参与公共体育政策建设的能力,分析研判政策准确并能充分贯彻,专业场地设施设备,优质管理人力资源,优秀服务人力资源,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开通服务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能对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处理等指标构成;第二,SH市各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普遍存在标准化、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多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参与社会体育治理的项目和内容不多;各区协会普遍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严重不足,信息服务平台运行不佳;多数区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政策建设能力不足;协会受传统管理体制影响明显;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数量不足;指导员管理松散,流失率高;指导服务不够规范;指导员专业水平偏低;社区社会体育指导站缺乏经费保障;第三,协会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七个方面:协会人员待遇低难以吸引优秀青年人才;传统管理体制惯性导致协会工作行政干扰较多;基础服务性质难以承接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社会服务方式难以达到服务标准;自主参与形式达不到服务条件;健身指导不能完全实现健康目标;政府培育扶持不足不利于组织转型发展。第四,健身群众期望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提供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同时还希望有更多的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和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以及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第五,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需要进行四个方面的转型发展。服务性质由基础服务向专业服务转变,服务方式由社会服务向公共服务转变,服务形式由自主参与向岗位参与转变,服务内容由健身指导向健康指导转变;第六,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有三个方面。一是基础能力建设;二是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建设。第七,政府培育保障有三点要求。正确审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的价值地位;改善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生存的政策环境;培养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独立的造血功能。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第一,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要依据自身优势和抓住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机遇,尽快实现转型发展,达到参与社会体育治理的能力要求;第二,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要吸收借鉴先进组织的发展经验,增强组织活力,依据参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内容,加强公共治理能力建设,特别是提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并细化到优秀服务人力资源等多个子能力的提升上来;第三,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要加大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力度,积极拓宽合作路径,采用科学合理的合作办法,争取获得更多的政府购买和社会支持,共同治理社会体育,为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提供更佳的服务;第四,政府要重视与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在公共体育领域的合作,加大对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扶持与帮助,加大培育力度,尽快实现社会体育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黄丽红[9](2019)在《软商法研究》文中提出软法是位育现代治理多元化需求的有效路径之一。随着制度的转型以及现代法治进程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硬法独掌天下”的时代早已一去不返。软法藉由其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不但可以有效地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种种张力,而且彰显其精准平衡的路径优势。此一现象不只发生在公域之中,私域方面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中世纪商人法是软法的谱系来源之一,这意味着商法之中的软法现象很早就已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一直习而不察。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软商法由软法延伸而来,因此,对软法的界定就尤为重要。本文先从软法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着手,得出软法亦法的结论,亦趋同步解决软商法的正当性问题。紧接着从软商法的内涵、外延出发,分析软商法的特征与法理基础,通过软商法与道德、习惯及政策之间的比较,是以形成软商法的初步认识。良好的市场秩序本身就内含规则之义,软商法因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契合而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内部规则。从内在属性上说,这种规则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分散性和内在的连续性等特性。从软商法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来看,软商法具有规范、评价、激励及凝聚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软商法经历了形成、成熟、式微以及复归四个阶段。商业、商人以及商事规则的先后出现再到分工的出现促使商业不断向前发展表征着软商法的基本形成。在中世纪,海外贸易的兴盛、商人阶层的出现以及商业的实践使得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软商法。然而,随着商法在近代的国家化与民族化,软商法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挤压,但是,两大法系的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现代商法在某种程度上昭示软商法的复归,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基础,但在经济领域其不再被视为最高表现形式而存在,现代商法的国际性使得软商法大有可为。软商法有着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文章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三个角度剖析了软商法何以实施的原因。软商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表现在需要被普遍认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群体规模以及成员间相对均衡的实力或地位四个方面。从软商法的运行来看,其主要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保障这种规则的顺畅运行。从外部关系来说,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来实现商人自我治理。这种治理因市场和政府治理的双双失灵并且其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实效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商人共同体内的互惠行为实现了商主体间的合作,文章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了商人基于竞争前提下的合作以及身处竞争世界中的商人为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这为软商法的运行提供更为深刻的支持。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软商法同样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不但有着具体的权利来源,并且有着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扩大,软商法无法满足现实商业的需求。因此,其需要也势必同硬商法相关联。从商事立法的方面来说,以立法为中心导向是我国商事法律建构的主要特点,虽然这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这种立法理念却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也是软商法能与硬商法形成互动的基础,这也说明我国的商事立法必须吸收法律多元的理念。商事立法对商事实践的考量使得软商法具备向硬商法转化的基础。文中对软商法转化的原因、转化的形式和基础、转化的条件以及转化的后果做了细致的分析。立法对软商法的考量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商事裁判上也须对软商法能否作为商事裁判依据加以分析。文中从法源的内涵出发,论证了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以及软商法与商事法源的适切来证成软商法可以成为商事法源的一种。基于此,软商法如何适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软商法因在内容上对硬商法具有强化、补充的功能,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肯定,并且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合作的趋势。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论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的契合——以温州模式为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的契合——以温州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健康中国”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双轮驱动 |
1.1.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强有力的政策全面推动 |
1.1.3 地域古村落文化传承与文化强省建设的双重需要 |
1.1.4 提升定向运动赛事市场竞争力需要赛事品牌建设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标 |
1.5 研究整体思路、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整体思路 |
1.5.2 研究主要内容 |
1.5.3 研究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定向大赛建设研究述评 |
2.1 关于定向运动赛事的相关研究 |
2.2 关于赛事品牌理论的研究 |
2.2.1 关于品牌理论的研究 |
2.2.2 关于体育品牌的相关研究 |
2.3 关于赛事品牌建设的相关研究 |
2.3.1 国外对于赛事品牌建设的相关研究 |
2.3.2 国内对于赛事品牌建设的相关研究 |
2.3.3 关于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2.4.1 共识 |
2.4.2 不足 |
第3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理论基础 |
3.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相关概念释义 |
3.1.1 定向运动 |
3.1.2 定向大赛 |
3.1.3 赛事品牌 |
3.1.4 品牌建设 |
3.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基本理论 |
3.2.1 品牌构建理论 |
3.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3 战略理论 |
第4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价值意蕴 |
4.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发展历程 |
4.1.1 南粤古驿道历史溯源 |
4.1.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的发展历程 |
4.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角色定位 |
4.2.1 乡村振兴战略的“助推者” |
4.2.2 定向运动赛事品牌的“领跑者” |
4.2.3 南粤古驿道文化的“开拓者” |
4.2.4 驿道体-旅资源融合的“推动者” |
4.3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价值 |
4.3.1 创新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的引领价值 |
4.3.2 “体育+旅游”发展模式促进乡村振兴的榜样价值 |
4.3.3 民俗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示范价值 |
4.3.4 体育赛事品牌建设的模范价值 |
第5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现状概述 |
5.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分析 |
5.1.1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调查问卷的发放 |
5.1.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调查结果分析 |
5.1.3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 |
5.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5.2.1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推广与传播有待加强 |
5.2.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文化挖掘与建设有待提升 |
5.2.3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标识与联想程度还应加强 |
5.2.4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过于依赖政府 |
5.2.5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政企合作模式未形成 |
5.3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 |
5.3.1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条目的选取 |
5.3.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的可靠性分析 |
5.3.3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 |
第6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其实证研究 |
6.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初步拟定 |
6.1.1 构建指标体系遵循的原则 |
6.1.2 拟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各层级指标条目 |
6.2 第一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1 一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2 二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3 三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4 依据第一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的指标体系完善 |
6.3 第二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1 一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2 二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3 三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4 依据第二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的指标体系完善 |
6.4 第三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1 一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2 二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3 三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4 根据第三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的指标体系完善 |
6.5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6.5.1 指标权重的计算方法 |
6.5.2 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6.5.3 各级指标的权重计算 |
6.6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验证 |
6.6.1 问卷的信度分析 |
6.6.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6.6.3 验证性因子分析 |
6.7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综合评价实证研究 |
6.7.1 2019年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第五站情况介绍 |
6.7.2 2019年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第五站品牌建设实证分析 |
第7章 定向运动赛事品牌建设的域外经验借鉴 |
7.1 域外定向运动赛事发展概况 |
7.1.1 域外定向运动项目的发展概况 |
7.1.2 芬兰、瑞典定向运动项目的发展 |
7.1.3 域外定向运动经典赛事概况 |
7.2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品牌建设经验 |
7.2.1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品牌建设的理念 |
7.2.2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品牌的营销 |
7.2.3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信息技术应用 |
7.2.4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赞助商的选择 |
7.3 芬兰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的经验 |
7.3.1 尤科拉(JUKOLA)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理念 |
7.3.2 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特色 |
7.3.3 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体系 |
7.3.4 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基础 |
7.4 域外定向运动赛事品牌建设的启示 |
7.4.1 打造具有特色的定向赛事品牌知名度 |
7.4.2 挖掘定向运动发展的价值提高认知度 |
7.4.3 定向赛事品牌建设要有一定的联想度 |
7.4.4 注重赛事文化影响赛事品牌的忠诚度 |
7.4.5 充分的赛事品牌市场开发保障美誉度 |
第8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现实提升路径 |
8.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赛事品牌建设的战略规划 |
8.1.1 赛事品牌战略规划的价值意蕴 |
8.1.2 赛事品牌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8.1.3 赛事品牌定位奠定战略规划导向 |
8.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具体内容 |
8.2.1 赛事品牌知名度建设 |
8.2.2 赛事品牌认知度建设 |
8.2.3 赛事品牌联想度建设 |
8.2.4 赛事品牌忠诚度建设 |
8.2.5 赛事品牌美誉度建设 |
8.3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发展对策 |
8.3.1 完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利益诉求,提升品牌质量 |
8.3.2 优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管理方式,规范建设流程 |
8.3.3 推动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多元融合,统筹有利资源 |
8.3.4 强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形象塑造,提升自身实力 |
8.3.5 挖掘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价值内涵,重视宣传推广 |
第9章 结论与建议 |
9.1 结论 |
9.2 建议 |
9.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构建 调查问卷(第一轮) |
附录二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构建 调查问卷(第二轮) |
附录三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构建 调查问卷(第三轮) |
附录四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调查问卷 |
附录五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5)中国特色小镇功能分析 ——从中小企业提升与乡村振兴互动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研究及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重点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三节 论文的创新与完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进一步完善 |
第二章 特色小镇、中小企业提升和乡村振兴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特色小镇研究综述 |
一、特色小镇的内涵 |
二、特色小镇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特色小镇的功能定位 |
四、特色小镇的培育建设 |
第二节 中小企业升级研究综述 |
一、中小企业升级的概念 |
二、中小企业升级路径 |
三、中小企业升级的影响因素 |
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困难原因 |
第三节 乡村振兴研究进展 |
一、乡村振兴的内涵 |
二、乡村振兴路径研究 |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 |
四、乡村振兴的难点、障碍及其关键 |
第四节 特色小镇、中小企业升级和乡村振兴相关研究简评 |
第三章 特色小镇、中小企业与乡村振兴三者契合互动的逻辑 |
第一节 三者互动关系所反映的现实发展困局 |
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与农村发展的脱节 |
二、中小企业亟需适宜发展平台加快转型提升 |
三、特色小镇建设的契合互动效应 |
第二节 三者契合互动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乡村振兴是三者互动关系的中心目标 |
二、特色小镇是三者互动关系的中枢平台 |
三、中小企业提升:三者互动关系的动力因素及其契合 |
第三节 三者互动关系的理论解释 |
一、三者互动的目标是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
二、特色小镇建设:打造乡村振兴增长极 |
三、中小企业转型提升:企业集聚理论的应用 |
第四节 乡村振兴战略中特色小镇的功能指向 |
一、农村全面对接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平台 |
二、植入现代产业,对接中小企业,打造现代经济体系 |
三、融入现代经济体系,挖掘乡村存量资源的现代价值 |
四、特色小镇建设将成为我国乡村发展的样板 |
五、特色小镇引发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性完善的紧迫需求 |
第四章 中国特色小镇提升中小企业机制分析 |
第一节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
一、目前中小企业总体发展状况 |
二、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表现 |
三、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原因 |
第二节 特色小镇提升中小企业的优势体现 |
一、更具针对性的综合服务优势 |
二、凸显产业链集聚的加速提升优势 |
三、比较城市地区的综合成本优势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小镇提升中小企业的特色功能 |
一、特色小镇:特色产业和特色资源孵化平台 |
二、特色产业:专业性中小企业竞争性的集聚 |
三、集聚效应:中小企业提升加速器 |
第四节 中国特色小镇提升中小企业的作用机制 |
一、集聚效应:特色小镇加速器的核心功能 |
二、集聚产生的规模效应 |
三、集聚产生的协作效应 |
四、集聚产生的学习效应 |
五、集聚产生的品牌效应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小镇推动乡村振兴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乡村振兴的阶段性要点及理论解释 |
一、当前中国乡村衰落主要表现及原因 |
二、乡村振兴的内涵与理论解释 |
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路径探讨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小镇推动振兴乡村的功能 |
一、增长极:中国特色小镇推动振兴乡村的核心功能 |
二、中国特色小镇推动乡村振兴的三大支撑功能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小镇振兴乡村的促进机制 |
一、资源要素集聚机制 |
二、现代发展动力机制 |
三、协调统筹融合机制 |
第四节 简要小结 |
第六章 大唐袜艺小镇:产业集聚转型提升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大唐袜艺小镇的发展演进 |
一、大唐镇基本概况 |
二、大唐袜艺小镇的产业演进过程 |
三、大唐袜艺小镇的空间演进过程 |
第二节 大唐袜业小镇发展效应分析 |
一、特色产业:集聚与集约效应 |
二、乡村振兴:综合带动效应 |
三、本地及周边地区现代化发展:带动效应 |
第三节 简要总结与借鉴 |
一、特色小镇的区位与资源特色 |
二、特色小镇的特色产业培育 |
三、特色小镇的产业与文化融合 |
四、特色小镇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协作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一、中国特色小镇发展与中小企业提升和乡村振兴三者有效互动契合 |
二、中国特色小镇的适宜环境将加速中小企业提升 |
三、中国特色小镇促进乡村振兴的功能机制 |
第二节 剖析特色小镇发展典型案例的启示 |
一、发挥优势,注重服务 |
二、搭建平台,强化融合 |
三、有机契合,互促共进 |
第三节 相关政策建议 |
一、在特色小镇的遴选与培育方面:产业产品特色是第一选择 |
二、在特色小镇的产业培育方面:专业化合作是主要方向 |
三、在特色小镇服务中小企业方面:适宜综合环境是重要考虑 |
四、在特色小镇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制定乡村全面发展规划是重要保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6)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文章的创新点 |
五、文章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之厘清 |
一、对治理工具的理解 |
二、行政法上对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理解 |
第二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类型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三节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分析 |
一、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优越性和局限性 |
二、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对比分析 |
第四节 行政法规范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依据 |
一、行政法“管理论”与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二、行政法“控权论”与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三、行政法“平衡论”与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二章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法哲学思考 |
第一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技术理性取向 |
一、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技术理性的表现 |
二、技术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实证分析 |
三、技术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的合法性危机 |
四、正确审视技术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目的理性取向 |
一、目的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表现 |
二、正确协调技术理性和目的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关系 |
三、促进技术理性与目的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中的互动整合 |
第三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多元理性取向 |
一、多元理性相较于其他理性取向的优越性 |
二、多元理性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上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之合理性基础 |
二、行政行为形式论下的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二节 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一、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合理性基础 |
二、行政法律关系论下的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三节 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理分析 |
一、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合理性基础 |
二、行政过程论下的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四章 中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现状及案例分析 |
一、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现状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 |
四、三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互动与整合之分析 |
第三节 中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分析 |
一、工具本身的原因 |
二、外部因素的影响 |
三、理念上的原因 |
第五章 域外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制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经验借鉴 |
一、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 |
二、扩大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使用范围 |
三、提升政府的水污染风险治理能力 |
四、加强不同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互动与整合 |
第二节 日本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经验借鉴 |
一、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二、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选择以构建循环型社会为价值导向 |
第三节 韩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经验借鉴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 |
第六章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基本理念之更新 |
一、以客观标准作为工具选择的首要标准 |
二、以目标导向作为工具选择的根本导向 |
三、以多元主体作为工具选择的本质要求 |
四、以权利本位作为工具选择的根本追求 |
第二节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基本理论之确立 |
一、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分期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行政过程理论 |
四、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五、行政责任理论 |
第三节 我国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塑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四节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一、政府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二、市场主导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三、社会参与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完善 |
四、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互动与整合机制之行政法完善 |
第五节 三种类型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配套制度之行政法完善 |
一、创造良好的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环境 |
二、创新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的新类型 |
三、提高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者的素质 |
四、注重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选择的本土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科研成果 |
致谢 |
(7)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多元共治:创新社会体育治理需要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参与 |
1.1.2 能力建设: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需要具备专业的公共治理能力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急需构建 |
1.2.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不足急需提升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资料法 |
1.5.2 访谈法 |
1.5.3 案例分析法 |
1.5.4 德尔菲法 |
1.5.5 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法 |
1.6 研究内容与思路、创新点 |
1.6.1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6.2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社会(体育)组织治理研究综述 |
2.1.1 社会组织治理相关研究 |
2.1.2 社会体育组织治理相关研究 |
2.2 国外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综述 |
2.2.1 取得成就及面临的困难 |
2.2.2 社会体育组织的绩效 |
2.2.3 社会体育组织的能力建设 |
2.3 小结 |
3 研究的理论基础、核心概念界定与基本理论分析 |
3.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1 治理理论 |
3.1.2 公共治理理论 |
3.1.3 创新社会治理 |
3.1.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1.5 小结 |
3.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3.2.1 社会服务组织 |
3.2.2 社会体育组织 |
3.2.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 |
3.2.4 公共治理能力 |
3.2.5 社会体育公共治理 |
3.3 基础理论分析 |
3.3.1 社会体育公共治理主体关系分析 |
3.3.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在社会体育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
3.3.3 小结 |
4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 |
4.1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
4.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构建 |
4.2.1 工具NVivo概述 |
4.2.2 评价指标构建步骤 |
4.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的形成 |
4.3.1 指标内容初步拟定 |
4.3.2 指标筛选流程与方法 |
4.3.3 专家选择与权威程度 |
4.3.4 指标的筛选与修订 |
4.3.5 德尔菲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最终结果 |
4.4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因子分析 |
4.4.1 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维度探索性因子与验证性因子分析 |
4.4.2 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维度探索性因子与验证性因子分析 |
4.5 评价指标的考察点、权重及评分办法 |
4.5.1 评价指标的考察点 |
4.5.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的权重 |
4.5.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的评分办法 |
4.6 评价指标适用性 |
4.7 小结 |
5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以SH市区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为例 |
5.1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概况 |
5.1.1 协会管理架构 |
5.1.2 协会制度建设 |
5.1.3 协会参与的社会体育管理活动 |
5.1.4 协会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
5.2 SH市区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分析 |
5.2.1 公共治理能力整体评价与分析 |
5.2.2 公共治理一级能力指标评价与分析 |
5.2.3 公共治理二级能力指标评价与分析 |
5.2.4 公共治理三级能力指标评价与分析 |
5.3 健身群众服务评价与服务期望分析 |
5.3.1 健身群众服务评价与服务期望问卷相关性分析 |
5.3.2 健身群众服务评价与服务期待结果分析 |
5.4 SH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问题诊断 |
5.4.1 协会管理方面 |
5.4.2 服务队伍建设方面 |
5.4.3 指导站点建设方面 |
5.4.4 参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能力方面 |
5.5 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
5.5.1 协会人员待遇低难以吸引优秀青年人才 |
5.5.2 传统管理体制惯性导致协会工作行政干扰较多 |
5.5.3 基础服务性质难以承接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 |
5.5.4 社会服务方式难以达到服务标准 |
5.5.5 自主参与形式达不到服务条件 |
5.5.6 健身指导不能完全实现健康目标 |
5.5.7 政府培育扶持不足不利于组织转型发展 |
5.6 小结 |
6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
6.1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转型发展 |
6.1.1 服务性质由基础服务向专业服务转变 |
6.1.2 服务方式由社会服务向公共服务转变 |
6.1.3 服务形式由自主参与向岗位参与转变 |
6.1.4 服务内容由健身指导向健康指导转变 |
6.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建设 |
6.2.1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基础能力建设 |
6.2.2 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建设 |
6.2.3 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建设 |
6.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政府培育保障 |
6.3.1 正确审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的价值地位 |
6.3.2 改善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生存的政策环境 |
6.3.3 培养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独立的造血功能 |
6.4 小结 |
7 结论、建议、不足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建议 |
7.3 研究不足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协调系数计算公式及阈值设定 |
附录3 SH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制度一览表 |
附件4 部分资料图片 |
附录5 访谈提纲 |
附录6 科研情况 |
(9)软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软商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 |
一、软法的概念界定 |
二、软法的特征 |
三、软法亦法 |
第二节 软商法概述 |
一、软商法的界定 |
二、软商法的特征 |
三、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
四、软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
第三节 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契合 |
一、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 |
二、软商法的内在属性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基本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评价功能 |
三、激励功能 |
四、凝聚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软商法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软商法的形成 |
一、软商法的萌芽 |
二、软商法的发展 |
第二节 软商法的成熟: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
一、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宝贵财富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式微: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
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二、英美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复归:现代商法 |
一、法律渊源 |
二、制定主体 |
三、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软商法实施保障机制 |
第一节 软商法何以实施? |
一、法经济学的角度 |
二、法社会学的角度 |
三、自然法学的角度 |
第二节 软商法的实施条件 |
一、需要被普遍认同 |
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 |
三、不宜过大的群体规模 |
四、要求成员间的实力或者地位相对均衡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实施机制 |
一、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实现商人自我治理 |
二、软商法通过群体互惠实现商主体间的合作 |
第四节 软商法的保障机制 |
一、软商法处罚权的权源 |
二、软商法的处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基础 |
一、“立法中心主义”的滥觞 |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
三、法律多元主义 |
第二节 软商法的“硬化” |
一、转化原因 |
二、转化形式和基础 |
三、转化条件 |
四、转化的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司法视野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软商法作为商事法源的证成 |
一、法源 |
二、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 |
三、软商法与商事法源要件的适切 |
四、软商法的适用 |
第二节 软商法与硬商法司法互动的体现 |
一、软商法对硬商法的强化 |
二、软商法对硬商法的补充 |
三、软商法与硬商法的合作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的契合——以温州模式为例(论文参考文献)
- [1]闽南民间信仰的社会治理支持功能研究[D]. 郑容坤.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D]. 王长在.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中国特色小镇功能分析 ——从中小企业提升与乡村振兴互动的角度[D]. 王天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6]水污染风险治理工具之行政法研究[D]. 余海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提升研究[D]. 张伟.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9]软商法研究[D]. 黄丽红. 吉林大学, 2019(02)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