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五届海峡两岸水土保持学术讨论会会议纪要(论文文献综述)
宋哲琦[1](2020)在《《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文中指出《装饰》作为国内重要的艺术设计类核心期刊,从1958年创刊起,与中国设计共同成长,记录了工艺美术与现代设计的发展历程,汇集了国内外着名专家学者。以《装饰》作为展现学术思想、指导学科实践的平台。本文以《装饰》发展历程为线索,通过期刊分析、文献分析、表格梳理、人物访谈等的研究方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内容侧重点将杂志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分析,论述《装饰》与中国设计文化发展之间的关联,并对20年来的杂志内容进行系统的整理,更全面的阐述该杂志的发展历程与时代背景下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对《装饰》、对中国设计文化、教育的作用与影响进行总结。
刁生虎,白昊旭[2](2019)在《“新子学”研究:历史、现状、问题与建议》文中认为2012年10月方勇在《光明日报》发表《"新子学"构想》一文,正式提出"新子学"的概念和构想。此後,"新子学"在学界经历了一个由提出到受关注再到引发热烈讨论的渐进性过程。衆多学者在当今新时代、新环境的大背景下,针对"新子学"之内涵,"新子学"与传统经学、儒学、国学、西学及新儒、道、墨、法、杂家之关系,"新子学"之意义,"新子学"之精神,"新子学"之研究方法,"新子学"之当代发展路向、使命与传播,"新子学"理念下的实践等诸多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逐渐建构起"新子学"的理论框架。当前"新子学"研究尚存在三个需要完善的问题:一是构建问题;二是平衡传统与当代、中国性与世界性问题;三是传播问题。对此,"新子学"研究者需要:一是扩充并深化对"新子学"基础类议题的思考,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质疑,寻求完善之道;二是把返归自身与当下之势相结合,坚守中国文化本位,同时将西方优秀研究方法本土化,重建中国学术话语体系;三是打通学科壁垒,利用现代科技与传播方式,使"新子学"走向大衆化、民间化。
张海鹏[3](2016)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文中提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这一发展过程所凸显的“政府退却,市场回归”的理念在处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关系时应当继续坚持。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亦采合意说,《民法通则》第85条将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虽可作广义解释但仍以债权合同为主要对象。未来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广义概念,可界定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行政合同的兴起与发展。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国家职能的转型(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的兴起)、行政范式的变迁(从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集权行政、单方行政到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民主行政、合作行政)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背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区分,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合同概念,而大陆法系各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状况也存在差异。其中,法德两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最具代表意义。法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这与其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公法理念、二元的司法体系以及以判例为主的行政法生成机制密切相关。德国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其公法体系,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适用私法所从事的私经济行为则属于私法范畴。我国行政法也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展开的,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应更具借鉴意义。在行政合同的概念上,不应将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也不应将合同目的(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作为概念的构成因素,应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界定既可以和民事合同概念形成对应,也有助于二者的有效区分。第三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法国和德国。在法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两项标准。司法判例标准包括合同至少一方须为公法人,合同内容与公共服务有关或包含私法之外的条款两项条件。现在,法国的司法判例标准因受到批判而较少应用,法定标准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标的标准为理论通说,同时也形成了合同目的、合同主体、主体意思、复合标准等多种学说。在合同标的说内部,也存在规范事实说、规范拟制说、特别法说、保留说、行政任务说、前定秩序说等不同观点。法国所确定的司法判例标准不具有适用性,而且其自身也面临改变,不应作为我国的借鉴对象。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均不适合作为区分标准。合同目的(无论是行政管理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目的)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不当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且合同目的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不应与合同动机混为一谈。行政优益权标准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这既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略,还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应予以舍弃。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当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或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时,便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政过程中所签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私经济行政过程中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学者们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外提出的经济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在概念上不能成立,所谓的经济合同或行政私法合同本质上仍为民事合同,故仍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第四章,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由于区分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立法例内部,就一些合同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但并未明确行政合同的具体范围,而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法理论研究却有扩大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倾向。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行政合同应仅限于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行政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性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征收补偿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担保合同以及行政和解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策信贷合同以及教师聘用合同等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内容上既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也与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关,应属于民事合同。在分析私经济行政中合同的性质时,可借鉴双阶理论将前阶段的行政处分与后阶段的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也应将合同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区分开来。对于合同和与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应分别适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路径。至于可能造成法院间矛盾裁判的问题,可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探索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将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持行政合同内部体系的协调,维护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落实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在强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关注其行政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其与民事合同的共性,凸显其合同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原则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合同平等原则的内涵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平等受法律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合同自由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存在空间。但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合同的约定应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限制。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及破坏国家统制力为由否定行政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为取,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追求利益平衡。此外,行政合同还应遵守合同神圣原则,增加对行政合同的认可与尊重。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但当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民法规范存在类似规定,且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对民事合同规则的类推适用。民事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终止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民事特别法规则等均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尚存在缺陷,可借鉴民事合同救济机制予以完善。在非诉救济方面,应注重协商、仲裁功能的发挥,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的缺陷,不应将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在司法救济上,应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建立起双向的救济机制。我国应以合同标的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真正区分开来,才与世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简政放权的趋势相符。我国未来民法典没有必要专章规定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就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可通过单行立法进行规范。随着民事合同的日益普遍以及行政合同的大量兴起,我国正在进入合同社会。在强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划分以及公私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强调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提高以及契约精神的养成。
叶正国[4](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刘秀菊[5](2012)在《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研究》文中认为高速公路建设灾害是指在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因高速公路建设所带来的地质、生态、社会等不良变化所带来的社会灾害以及因自然与社会因素影响高速公路正常建设所带来的灾害。具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害、自然灾害、质量灾害、腐败、扰民以及施工噪音、粉尘污染、土壤侵蚀、水资源污染等有形和无形的灾害。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是野外的开放式作业,受外部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影响较大,再加上人会犯错的客观性,导致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发生具有客观性,只是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规模有所不同。所以解决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有效解决对策是要建立高效的灾害发生前的预防体系和发生后的紧急应急救援体系。本论文正是基于工程学、安全学、灾害学、预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建立对高速公路建设灾害进行预警管理的体系。本论文首先对高速公路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标、研究对象、研究路线和方法进行了介绍。从理论层面对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灾害及其管理的系列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在现有高速公路建设组织体系中引入预警管理职能,开展卓有成效的灾害监控防控管理和灾后应急救援工作。其中,主要研究了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危害与表征;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现状与管理现状;国外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管理的经验;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致灾机理分析;最终提出了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基本理论,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是通过对高速公路建设期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活动进行监控、预测与警告,在确认灾害现象发生情况下,采用既定的组织方法干涉和调控其运行过程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管理活动,主要论述了包括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组织模型、构建原则、构建目标、活动内容、功能模式、结构、工作流程、运转模式、预控对策和危机应急对策等。提出从外部层面和内部层面两个层面建立灾害预警组织管理体系,外部层面包括国家、行业和社会群众三个层面,内部层面包括企业层面、中介层面和职工层面预警组织体系,并分析了组织结构的职能设置。最后立足于青红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勾画了青红高速公路建设期的实际灾害类型,对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国家有关部门、项目组、监理单位等多个角度对青红高速公路的建设灾害管理现状进行了评价,设计了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提出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应急决策;提出了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应急联动方案等。本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的管理体系,对其中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研究成果完善和丰富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理论与组织内部行为风险的预警理论,对以后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实践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作用。
文骐,朱志军,许志敏,张晓月,本刊编辑部[6](2009)在《足印——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发展轨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本刊编辑部[7](2009)在《足印——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发展轨迹(1980~1989)》文中指出 1980年 1980年/1月 1日,经财政部批准,上海轻工业机械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从即日起进行"利改税"试点。 11日,新华社报道,我国新疆南部的塔里木盆地,从1977年以来,陆续打出三口高产油气井。每口井每天喷出数百吨原油和上百万立方米天然气。 15日,新华社报道,四川发现大煤田——筠连煤
无为,叶茂,孔明,华伦,云泉,萧嘉,之恺[8](2001)在《1999—2000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文中指出
二、第五届海峡两岸水土保持学术讨论会会议纪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五届海峡两岸水土保持学术讨论会会议纪要(论文提纲范文)
(1)《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
1.2.1 期刊论文类 |
1.2.2 专着类 |
1.3 研究的方法、思路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思路 |
2 百花盛开的工艺美术发展(1958-1961) |
2.1 《装饰》创刊溯源 |
2.2 《装饰》杂志风格主要视觉特点 |
2.2.1 封面文字 |
2.2.2 封面视觉图案 |
2.2.3 内页版面设计 |
2.3 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
2.3.1 重新重视民间美术 |
2.3.2 指导工艺美术创作 |
2.4 为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
2.4.1 面向大众生活创作 |
2.4.2 向西方世界开展学习 |
3 求索争鸣的设计萌芽(1980-1996) |
3.1 复刊时代背景 |
3.2 《装饰》视觉元素的变化 |
3.2.1 封面设计形式的探索 |
3.2.2 封面主体立意的变迁 |
3.2.3 内页版式的有序与变化 |
3.3 工艺美术的变革 |
3.3.1 “工艺美术“名词的局限 |
3.3.2 “装饰热”的兴起 |
3.4 现代化的新浪潮 |
3.4.1 科技与艺术的大讨论 |
3.4.2 现代设计的浪潮 |
3.5 《装饰》步伐的“守”与“进” |
4 对话世界文化自信的设计现代化(1997-2018) |
4.1 走入“全球化” |
4.2 《装饰》设计的多元化 |
4.2.1 和谐的整体性 |
4.2.2 现代感的民族美 |
4.2.3 敢于尝试的创意美 |
4.2.4 版式装饰的简洁美 |
4.3 开放视野立足传统 |
4.3.1 工艺美术的新发展 |
4.3.2 设计批评的引入 |
4.3.3 中国创造带来的思考 |
4.4 面向时代关注当下 |
4.4.1 设计的伦理学问题 |
4.4.2 技术与设计的关系 |
4.4.3 从设计艺术到设计科学 |
4.5 《装饰》内容的“质”与“量” |
5 总结 |
5.1 从工艺美术到现代设计 |
5.2 从教育理论到学科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采访文字稿 |
附录二 《装饰》1958-2018杂志封面 |
附录三 《装饰》1958-2018文章整理 |
作者简介 |
(2)“新子学”研究:历史、现状、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 研究历史回顾 |
(一) 方勇有关“新子学”论述的发表情况 |
(二) 有关“新子学”研究的学术会议举办情况 |
(三) 学术期刊有关“新子学”的专栏及论文发表情况 |
(四) 各类报纸及网站有关“新子学”的专访及文章发表情况 |
(五) 各级各类考试有关“新子学”的命题情况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一) “新子学”之内涵 |
1. “新子学”之研究对象。 |
2. “新子学”之“新”的体现。 |
(二) “新子学”与传统经学、儒学、国学、西学及 新儒、道、墨、法、杂家之关系 |
(三) “新子学”之意义 |
(四) “新子学”之精神 |
(五) “新子学”之研究方法 |
(六) “新子学”之当代发展路向、使命与传播 |
1. “新子学”之当代发展路向。 |
2. “新子学”之当代使命。 |
3. “新子学”之传播。 |
(七) “新子学”理念下的实践 |
1. 以“新子学”理念对阐释子学经典之前人着述加以评点。 |
2. 在“新子学”视域下对子学经典进行再阐释。 |
三、 问 题与建 议 |
(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主题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三点说明 |
第一章 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 |
第一节 民事合同的历史变迁 |
一、民事合同的罗马法起源 |
二、古典民事合同模式及其特征 |
三、现代民事合同(法)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中的合同 |
一、新中国民事合同法制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合同之界定:私法关系+合意 |
第二章 行政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 |
一、国家职能的转型 |
二、行政范式的变迁 |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发展概况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发展概况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概念证成 |
一、行政合同之承认:公法领域有合同 |
二、行政合同之界定:公法关系+合意 |
三、被忽视的问题:行政合同与不具法律拘束力之协议的区分 |
第三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两种模式 |
一、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法国模式 |
二、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德国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构建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确定 |
第三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外第三类合同之争议 |
一、经济合同 |
二、行政私法合同 |
三、混合合同 |
四、小结:以合同标的为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 |
第四章 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第一节 比较法上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之争议 |
一、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立法概况 |
二、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理论观点 |
三、通过实务确定行政合同范围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确定 |
一、征收补偿协议 |
二、计划生育合同 |
三、公务员聘任合同 |
四、行政委托合同 |
五、行政担保合同 |
六、行政和解合同 |
七、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 |
八、小结:行政合同应限定在公权力行政中 |
第四节 应纳入民事合同的争议合同类型 |
一、政府采购合同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公私合作(PPP)合同 |
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
七、政府科研合同 |
八、政策信贷合同 |
九、高校教师聘用合同 |
十、小结: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应为民事合同 |
第五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法律原则上的共通性 |
一、平等原则 |
二、合同自由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合同神圣原则 |
五、小结:行政合同合同属性之强调 |
第二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规则上的关联性 |
一、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实体法规则的准用 |
二、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程序法机制的借鉴 |
结语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关系的未来之路 |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
三、走向合同社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5)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灾害现状的研究 |
1.2.2 国外灾害现状的研究 |
1.2.3 国内外预警管理理论研究现状 |
1.2.4 欧美等国家高速路的管理 |
1.2.5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合分析 |
1.3 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及方法 |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表征与危害 |
2.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内涵 |
2.2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表征 |
2.3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危害后果 |
2.3.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危害后果的表现 |
2.3.2 高速公路建设可能引发的不同危害 |
2.3.3 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危害 |
2.3.4 施工事故灾害的危害 |
2.3.5 社会危害方面 |
2.3.6 质量事故危害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3章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致灾机理 |
3.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致灾原因 |
3.2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致灾根源分析 |
3.2.1 人的因素分析 |
3.2.2 物的因素分析 |
3.2.3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分析 |
3.2.4 管理因素分析 |
3.2.5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一般致灾根源机理解释 |
3.3 高速公路建设事故灾害的致灾机理 |
3.3.1 高速公路建设事故灾害机理分析 |
3.3.2 高速公路建设事故灾害具体因素构成 |
3.3.3 高速公路建设的环境灾害致灾机理 |
3.3.4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一般致灾机理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4章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预警管理体系分析 |
4.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组织模型 |
4.1.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则 |
4.1.2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目标 |
4.1.3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内容 |
4.1.4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功能 |
4.2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功能体系重构 |
4.2.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三大职能分工 |
4.2.2 职能间的相互关系 |
4.3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 |
4.3.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结构 |
4.3.2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工作流程 |
4.3.3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运转模式 |
4.4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结构 |
4.4.1 外部环境的预警 |
4.4.2 高速公路建设期内部管理的预警 |
4.4.3 高速公路建设期的预警信息管理 |
4.4.4 高速公路建设期的危机预警 |
4.5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对策库 |
4.5.1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预控对策 |
4.5.2 高速公路建设期的灾害危机应急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5章 高速公路灾害预警体系科学性与完整性 |
5.1 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 |
5.1.1 预警组织体系的构建 |
5.1.2 预警组织各体系的职能设置 |
5.2 预警组织体系科学性与完整性 |
5.2.1 外部预警组织层面 |
5.2.2 内部预警组织层面 |
5.3 预警组织结构的运转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6章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 |
6.1 预警指标原则 |
6.2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预警指标体系的构成 |
6.2.1 上级机构对管理处的灾害预警指标 |
6.2.2 管理处内部的灾害预警指标 |
6.3 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指标的测评 |
6.3.1 高速公路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基本原理 |
6.3.2 高速公路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7章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构建 |
7.1 青红高速公路的基本情况 |
7.2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期的灾害现状 |
7.2.1 与自然环境相关的灾害 |
7.2.2 社会环境相关的危害 |
7.2.3 建设施工中的事故灾害 |
7.2.4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 |
7.3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期的灾害管理 |
7.3.1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期防减灾管理的整体情况 |
7.3.2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期防减灾管理的经验 |
7.4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 |
7.4.1 预警管理系统的进入 |
7.4.2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的灾害预警管理体系 |
7.4.3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内涵 |
7.5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预警指标体系 |
7.5.1 预警指标选取原则 |
7.5.2 预警指标体系的理论架构 |
7.5.3 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状态的预警信号 |
7.6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预警对策 |
7.6.1 加强对环境致灾因子的预控管理 |
7.6.2 加强对内部管理失误、管理错误行为的预控管理 |
7.6.3 建立高效的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制 |
7.7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
7.7.1 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7.7.2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等级设置 |
7.8 青红高速公路建设灾害的应急决策 |
7.8.1 分级响应 |
7.8.2 建设灾害发生应急处理顺序 |
7.8.3 应急结束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本论文的主要结论及创新点 |
8.2 本论文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课题研究 |
(7)足印——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发展轨迹(1980~1989)(论文提纲范文)
1980年 |
1981年 |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1986年 |
1987年 |
1988年 |
1989年 |
(8)1999—2000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总论 |
农业、水利、饮食文化 |
民族经济、地区经济与海洋经济 |
先秦、秦汉 |
社会经济形态及其变革, 土地赋税制度 |
农业与环境 |
民族经济与地区经济 |
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
辽宋西夏金元 |
明 清 |
近 代 |
农业与农村研究 |
工商业研究 |
财政和金融 |
商人及其他社会阶层研究 |
抗战时期经济 |
现代化研究 |
书 |
会议 |
现 代 |
关于中国现代经济史的分期与旧中国的经济遗产 |
关于1949—1957年的中国经济 |
关于1958—1978年的中国经济 |
关于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 |
西部开发问题的历史启迪 |
对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的呼唤 |
四、第五届海峡两岸水土保持学术讨论会会议纪要(论文参考文献)
- [1]《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D]. 宋哲琦. 浙江大学, 2020(12)
- [2]“新子学”研究:历史、现状、问题与建议[J]. 刁生虎,白昊旭. 诸子学刊, 2019(02)
- [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5]高速公路建设灾害预警管理体系的研究[D]. 刘秀菊. 武汉理工大学, 2012(05)
- [6]足印——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发展轨迹[J]. 文骐,朱志军,许志敏,张晓月,本刊编辑部. 改革, 2009(11)
- [7]足印——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济发展轨迹(1980~1989)[J]. 本刊编辑部. 改革, 2009(05)
- [8]1999—2000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J]. 无为,叶茂,孔明,华伦,云泉,萧嘉,之恺.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