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张保钢,杨伯钢,易致礼,时守志,李金刚,曹雨傲[1](2021)在《我国“多测合一”工作开展情况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介绍了"多测合一"政策的出台背景,汇总了国家和省级层面"多测合一"的政策文件和主要内容,总结了政策出台以来全国范围的主要学术活动,归纳了省级层面"多测合一"的技术标准及其特点,罗列了国内主要的多测合一商品化软件,展示了国内各地典型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了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对已开展的"多测合一"工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改进"多测合一"工作的6条建议。
陈丽英[2](2021)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为全方位、进一步的推进改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当从重视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水平几个方面入手。着力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使其在“放管服”工作全局中起到“先手棋”和“当头炮”的作用,也将其作为推动改革进一步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和突破点。吉林省作为东北重要的经济发展地带之一,通过多年改革,吉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扰。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是推动政府改革、帮助政府转变职能类型、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推手,也是为了适应市场基本确立的社会经济情况,满足国际接轨与全球化的现实需要,这不但能够进一步充实和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依据的相关知识体系,还可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促进其进一步发展,也对吉林省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以“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以服务型政府理论等为指导,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以及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展开研究。首先,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都进行了说明和梳理,并对与本文相关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简要概括和阐述;其次,阐述了国家推动“放管服”改革的大环境下,吉林省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实施现状,从改革的广度、进度和取得的成效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再次,在分析总结了当前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基础上,选取了国内典型省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较好的地区,并总结这些地区在相关方面的举措,借鉴了值得学习的经验;最后,从持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造性的使用Internet、IOT、分布式计算及大数据等新兴的科学技术,继续推动审批流程优化和服务标准化,继续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法治化建设,提升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3](2021)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文中提出黔府发[2020]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9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2020)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SDPR-2020-0500005鲁药监规[2020]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现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本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于丽春[5](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指出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张贝尔[6](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吉林省政府研究室[7](2019)在《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一)》文中认为
范乾帅[8](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认为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李健[9](2017)在《中国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笔者之所以选择中国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是缘于以下原因:一是互联网现已成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渠道,国家正在推进的“互联网+”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人们选择和享用公共服务的习惯和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是电子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核心任务,全球电子政府建设的迅猛发展使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伴随一些公众对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绩效和质量的需求的不断攀升,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应用空间在持续拓展;三是各级政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已由规划设计进入实施阶段,由政策推动解决服务输入端信息重复录入问题、服务过程中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问题以及服务输出端个性化精准推送问题,为社会公众能够真正共享信息化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使人们坚信以往对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梦想有望变成现实。笔者研究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基础条件、逻辑模型、目标策略等的系统研究,为国家实现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一体化、智能化供给,促成政府电子公共服务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合作以及保障政府电子公共服务健康化、有序化发展等提供理论资源和操作指引。基于上述缘由和目的,本文主要利用文献研究法、信息研究法、网络调研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遵循“概念模型→逻辑模型→物理模型”的演进脉络和“理论层面→规范层面→方法层面”的叙事框架,从研究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切入,总结概括了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家已经为国家信息化、电子政务及电子商务建设准备好的、或正在建设的、或计划拟建的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可资利用的技术条件,得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概念模型;再将理论基础和技术条件作为实施依据,据此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开发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操作和实施规范,将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概念模型转换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用户能够接受的三类应然逻辑模型;在此基础上,针对应然逻辑模型的标准化和规范性约束进路,分析目前中国在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实际进展状况与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成因,并针对所筹划的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愿景目标,探讨推进趋向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愿景目标的可行策略,以图为达成方法层面的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物理模型做出理论贡献。论文除绪论和结论之外,主体部分分为五个论证单元,研究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概念特点。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涵界定、内容范围和主要特点三个部分。其中,内涵界定主要是从供给主体的角度考虑,将人们对公共服务的认知大体归结为广义的、相对狭义的和更为狭义的三类,在具体阐明笔者不赞同后两种内涵界定的理由之后,提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涵应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或安排其他组织提供的,或主导并联合其他组织合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结论;内容范围部分是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发展阶段、服务平台、服务性质、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过程中信息的传导方向、服务涉及的部门等方面对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外延予以分类阐述;主要特点包括供给主体的去中心化、服务规程的标准化、服务过程的可控性、服务结果的无差别性、服务需求的可预测性、服务提供的精准化。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条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理论基础和技术条件两个部分。其中,理论基础涵盖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治理理论、项目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知识管理等领域的相关观点、知识和方法;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等内容。三、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逻辑模型。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需求模型、关系模型和过程模型三个部分,主要遵循“对系统目标有用”的原则和逻辑进行设计,为“由谁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通过什么提供什么样的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以及为什么提供和怎么提供”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四、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现状描述、问题分析两个部分。选取除台湾省之外的33个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近乎全样本的网络调研,分析它们在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服务对象和手段、服务功能和内容、服务过程及其成果、服务产出及其形式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此基础上,为寻求政府电子公共服务效能难以有效发挥的深层原因,对在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方面居于前列、有典型意义的深圳市的一些有代表性的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研,旨在摸清他们解决问题过程中遇到的关键性障碍因素,获得有关问题成因的权威性解答。五、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策略。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愿景目标和策略选择两个部分。首先,从服务对象和手段的包容性、服务功能和内容的彻底性、服务过程及其成果的可及性、服务产出及其形式的有效性四个方面描绘了愿景目标。其次,针对前瞻性愿景目标探讨可行、有效的策略,提出的具体路径包括“以公平为基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配以多样化手段,提供包容性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配置功能内容,针对个性化需求,输出彻底性服务”、“以流程为主线追溯数据运行轨迹,实施监督控制问责,保障过程及其成果可视可控”、“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服务产出形式,依靠体制机制模式创新,推送有效性服务”。本文的创新点:其一,对政府电子公共服务内涵的界定,建立在充分的文献研究和学理分析的基础之上,其创新意义在于:充分汲取了学术界前辈的研究成果,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综合汲取了其中的有益元素,又大胆摒弃了其中的不合理元素,并对相关提法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说明。已就此撰写和发表了国内第一篇专论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的论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其二,关于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容范围的讨论,总括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发展阶段、服务平台、服务性质、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过程中信息的传导方向、服务涉及的部门等多个方面的分类,是在对国内外有关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容范围方面的成果进行广泛搜集、比较的基础上所做的系统全面的阐述,其创新价值在于,在论述中系统运用了互联网时代最先进的思维、理念和技术成果,与国家“互联网+”行动策略的目标追求是一致的。该项研究成果发表在国家“互联网+”行动方案出台之前,说明该项研究走在了实践探索之前。其三,在从概念模型到物理模型转换的过程中,逻辑模型是其中的转换工具和嫁接桥梁,逻辑模型的构建是电子政务领域的主要研究问题,其所聚焦的解决方案之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由于逻辑模型建立既涉及到理论知识又涉及到工程化的方法,实际上是把管理学、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融合在一起运用,涉及到跨学科的问题和多学科的融合,有相当的难度。虽然笔者所做的模型设计尚属简要,但其贡献在于找到了“由谁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通过什么提供怎样的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以及为什么提供和如何提供”问题的路径。这对于从事电子政务研究的学者和具体实践的工作人员实际开发模型具有参考价值。其四,以我国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为调研对象,通过对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基本要素——服务对象、服务手段、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成果、服务产出、服务形式的系统全面的调研、阐述,全面分析了除台湾省之外的近乎全样本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到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的权威性解答,并针对中国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现存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以服务对象和手段的包容性、服务功能和内容的彻底性、服务过程及其成果的可及性、服务产出及其形式的有效性为愿景目标,以“以公平为基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配以多样化手段,提供包容性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配置功能内容,针对个性化需求,输出彻底性服务”、“以流程为主线追溯数据运行轨迹,实施监督控制问责,保障过程及其成果可视可控”、“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服务产出形式,依靠体制机制模式创新,推送有效性服务”等为路径的可行策略,这是对既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归纳和整合后取得的具有创新意义的成果。
秦浩[10](2011)在《中国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研究 ——基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文中提出行政审批模式是行政审批的属性特征、系统结构和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概括而抽象出来的标准样式。行政审批模式建构在行政审批的事实基础之上,是通过对行政审批的制度机制、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价值判断与逻辑归纳得出的结果。行政审批模式具有一定的内在延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但从行政改革和行政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变的是变化,永恒的是发展,行政审批模式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取决于它在次序变革的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变化性与适应性。就中国行政审批模式变革而言,主要是在学习借鉴国外“一站式”服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载体和创新平台进行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自发性和学习性特性使得行政审批模式变革既体现出鲜明的本土化特色,又呈现出明显的递进性特征。然而,行政审批模式变革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际上都是在缺乏整体制度设计和理论论证下进行的实践活动,客观上没有一套普适的“经典模式”以供遵循。虽然这为各级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改革探索提供了足够的创新空间,但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和明确的原则规范也使改革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考虑到行政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对已有改革成果和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对未来发展愿景进行合理勾画并配以制度设计,以推动行政审批模式更趋完善。为此,本文试图以行政服务中心为蓝本,以行政审批模式变革为主线,提出并论证了中国行政审批模式由分散审批到相对集中审批再到集中审批直至网上行政审批的变革“路线图”,系统阐释了模式变革过程中的动力、路径和策略等相关问题。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多测合一”工作开展情况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政策支持 |
2 相关学术活动 |
3 标准制定 |
4 软件研发 |
4.1 商品化软件 |
4.2 应用情况 |
5 学术成果 |
6 结束语 |
(2)“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行政审批制度 |
2.1.2 “放管服”改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3 政府管制理论 |
2.3 “放管服”背景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2.3.1 “放管服”改革的发展历程 |
2.3.2 “放管服”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 |
第3章 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 |
3.1 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
3.1.1 实现随机抽查“三个全覆盖” |
3.1.2 “只跑一次”改革实施范围全覆盖 |
3.1.3 实现跨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 |
3.1.4 形成事中事后监管闭环式管理 |
3.1.5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全覆盖 |
3.2 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3.2.1 审批服务流程得到优化 |
3.2.2 权责清单更加明晰 |
3.2.3 “一窗办多事”政务服务效能不断提升 |
3.2.4 不断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
3.2.5 “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逐渐完善 |
3.2.6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初具规模 |
第4章 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审批服务流程仍有优化空间 |
4.1.2 政策落实效果还有待加强 |
4.1.3 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
4.1.4 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助力不足 |
4.1.5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
4.1.6 行政审批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
4.2 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信息孤岛”问题依旧存在 |
4.2.2 市场化机制不够完善 |
4.2.3 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
4.2.4 “数字鸿沟”短时间难以逾越 |
4.2.5 政府职能尚需转变 |
4.2.6 改革成效评判机制不够健全 |
第5章 国内典型省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启示 |
5.1 国内典型省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 |
5.1.1 江苏省南京市“不见面”审批模式 |
5.1.2 浙江省杭州市“最多跑一次”模式 |
5.1.3 内蒙古包头市“三个四”模式 |
5.2 国内典型省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5.2.1 在观念转变上要适应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
5.2.2 在审批流程再造上要树立客户需求导向 |
5.2.3 在释放改革红利上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助推作用 |
第6章 吉林省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6.1 继续推动审批流程优化和服务标准化 |
6.1.1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
6.1.2 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化水平 |
6.2 全面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法治化建设 |
6.2.1 从编制清单的程序入手进行法制化建设 |
6.2.2 从保障清单的落实入手进行法制化建设 |
6.3 持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6.3.1 从严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 |
6.3.2 建立专门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 |
6.3.3 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关键环节 |
6.4 创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 |
6.4.1 打造可以兼顾整合“云网一体”的基本大数据建设体系 |
6.4.2 继续打造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吉林模式” |
6.5 继续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
6.5.1 推动网上审批方式更加快捷 |
6.5.2 打造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线上“一网通办” |
6.6 提升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
6.6.1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
6.6.2 用审批服务文化来凝聚队伍向心力 |
6.6.3 积极探索政务服务功能外包提高工作效率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8)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中国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概念特点 |
(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涵界定 |
(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内容范围 |
(三)政府电子公共服务的主要特点 |
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条件 |
(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技术条件 |
三、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逻辑模型 |
(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模型 |
(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关系模型 |
(三)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模型 |
四、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问题 |
(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描述 |
(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问题分析 |
五、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策略 |
(一)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愿景目标 |
(二)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的策略选择 |
结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中国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研究 ——基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 论文结构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的基础:认知、价值和动力 |
一、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的认知基础 |
(一) 行政审批 |
(二) 行政审批模式 |
(三) 行政审批模式变革 |
二、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的价值基础 |
(一) 价值理念:主权在民与依法行政的统一 |
(二) 价值原则:行政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兼顾 |
(三) 价值追求: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平衡 |
三、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的动力基础 |
(一) 全球化时代的公共行政发展 |
(二) 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能力建设 |
(三) 社会转型期的公共需求导向 |
第二章 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的载体:行政服务中心 |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理论依据 |
(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公共服务为核心 |
(二) 新公共服务理论:对公共利益的尊重 |
(三) 公共治理理论:对互动合作的强调 |
二、国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借鉴 |
(一) 确立优先发展战略,制定明确行动计划 |
(二) 践行顾客导向理念,满足个性服务需求 |
(三) 弥合服务供给缝隙,提供“一站式”服务 |
(四) 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跟踪调查掌握动向 |
三、中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使命负载 |
(一) 学习规划阶段:确保设计的科学性与系统性 |
(二) 实际应用阶段:提高运行的实效性与规范性 |
(三) 完善提升阶段:坚持改革的创新性与持续性 |
第三章 由分散审批到相对集中审批的模式变革 |
一、分散审批模式与相对集中审批模式 |
(一) 分散审批模式的衰变与缺失 |
(二) 相对集中审批的模式特征 |
二、由分散审批模式到相对集中审批模式的动力来源 |
(一) 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确立 |
(二) 先期改革铺垫与充分制度准备 |
(三) 公共服务供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及其调适 |
三、由分散审批模式到相对集中审批模式的实现路径 |
(一) 强制性与诱致性两种实现路径并存 |
(二) 对两种实现路径的比较与评价 |
四、由分散审批模式到相对集中审批模式的实现策略 |
(一) 调整组织结构,理顺权责关系 |
(二) 改进审批方式,完善审批程序 |
(三) 加强行政协调,突破体制障碍 |
(四) 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作 |
第四章 由相对集中审批到集中审批的模式变革 |
一、相对集中审批模式与集中审批模式 |
(一) 相对集中审批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 |
(二) 集中审批的理想模式 |
二、由相对集中审批模式到集中审批模式所需的动力支持 |
(一) 趋向整体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推动 |
(二) 电子政务建设的纵深发展 |
(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逐步推进 |
三、由相对集中审批模式到集中审批模式的路径选择 |
(一) 激进型、渐进型与渗透型三种路径选择 |
(二) 对三种路径选择的比较与评价 |
四、由相对集中审批模式到集中审批模式的策略选择 |
(一)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合法性解释逻辑 |
(二)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构建规范化权力机制 |
(三) 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建立无缝隙服务模式 |
(四) 整合内外监督机制,构建立体化监管体系 |
第五章 网上行政审批:集中审批模式的理想图景 |
一、网上行政审批的实质 |
(一) 网上行政审批的特征 |
(二) 网上行政审批的优势 |
二、网上行政审批的总体设计 |
(一) 网上行政审批的系统模型 |
(二) 网上行政审批的流程设计 |
三、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策略 |
(一) 合理规划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平台 |
(二) 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互联互通 |
(三) 优化再造网上并联审批流程 |
(四) 继续推进“三级联网”建设 |
(五) 加快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多测合一”工作开展情况综述[J]. 张保钢,杨伯钢,易致礼,时守志,李金刚,曹雨傲. 北京测绘, 2021(11)
- [2]“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吉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陈丽英.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3]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J].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01)
- [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J].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36)
- [5]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6]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7]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一)[J]. 吉林省政府研究室.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19)
- [8]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9]中国政府电子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D]. 李健. 吉林大学, 2017(03)
- [10]中国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研究 ——基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实践[D]. 秦浩. 吉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