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与良法之治(论文文献综述)
陈冲[1](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邵研[2](2017)在《民间组织在社会自律秩序中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表明国家管理鼓吹阶级统治、利益对抗、国家垄断、权力至上,而社会治理则是崇尚开放协商、利益多元、优势互补、权利本位,有利于实现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民间组织是多元治理中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来深入剖析民间组织在多元治理和自律秩序生成中的角色和作用。第一章研究自发性秩序和建构性秩序的局限性,从而揭示出社会自律秩序的价值和意义。建构秩序的理性人假设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必然的无知”相悖,其权力依赖也无法获得公民的内心服从,层级封闭则导致社会矛盾化解渠道不顺。自发秩序也面临在先规范的限制、错误选择的持续性和自发性组织的缺陷等问题。社会自律秩序则是整合了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优点,其以自生自发秩序为主,以建构秩序为底线,既能给予国家权力合法性支持,又能有效避免社会的非理性行动和“民主的暴政”。第二章研究民间组织对社会自律秩序的重要功能。民间组织是社会自律秩序中的最重要主体之一,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和制约平衡。其一,它能够弥补代议制立法的局限性,实现对国家立法的合法性支持。其二,培育公民品格和能力,包括推动公民性社会资本的形成、培育公民的民主生活技能、增进公民的理性自律精神。其三,推动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弥补政府市场的“双重失灵”,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和法治化的利益诉求机制。最后一章探讨了完善民间组织的功能机制,实现社会自律秩序良性运转。我国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包括政府过度干预、社会监督乏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我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刘晓明[3](2016)在《试论市民社会理性规则之制与依法治国》文中指出法治,通过制约权力和对保障权利,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和的二元互动发展中实现了其根本之义。因此,将法治置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二者互动中考察,会获得更根本、更深入的把握。换句话说,对于依法治国的研究来讲,市民社会的相关理论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法治而言,它无疑是人类创造的共同文明果实,只不过,这一文明果实源自于西方世界。法治在西方社会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生根、发芽,故言法治的历史渊源在西方十分深厚。就我国的实际来讲,我国本系典型的德治国家,论及法律传统,可谓先天不足。因此,对中国法治进程来讲,其后发外生性,决定了我们不可简单照搬西方的法律规则,更不可照抄其法律框架下的各项设置。而是应当构建现代法治深层的、内在的本土的根基。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应当超越所谓现代与传统或后现代与传统,超越东方与西方的种种差别。惟此,法治才有可能照进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才可能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本文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点,深入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与依法之治,据此寻求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制之制的契合与回应。
李海荣[4](2016)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权失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1949年以来,经过六十多年建设、三十余年改革,当今的中国正进入一个发展的关键期。一方面,中国正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距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如此之近,距离世界舞台中心也如此之近,中华民族复兴正呈现出美好前景;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也步入深水区,遭遇社会矛盾凸显的挑战。因此,如何抓住机遇、克服发展危机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心议题。在政府主导型的现代化进程中,党和政府部门作为国家权力的主要承载方,既是国家各项制度与政策的直接设计者,又是主要的推动者、执行者,可以说其角色定位及行为实践对改革的进度与广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并最终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探究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权的运行状况,客观描绘公权的生命进程轨迹,梳理不规范的公权使用类别,考察公权失范的负面影响,科学总结公权失范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便是本文写作的层次。具体地看,公权的规范性问题不仅关涉改革与现代化的进度,而且已成为时下日常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换言之,在当代中国,上至朝堂下至乡野,对公权监管的要求都愈加常态化。公权已不再是一个抽象的词汇,它在世俗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逐步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这就要求公权的运行更为透明、规范。基于以上判断,本研究力图将公权运行及其出现的失范现象,置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大视野中,通过考察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权实践过程,运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系统梳理公权运行的轨迹、规律及主要特征,理清公权失范的主要表征、负面影响,全面呈现当前公权失范的面貌,并尝试给出作者对公权失范问题治理的政策思考。本研究的基本框架如下:导论部分依据社会科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权失范这一研究主题,着重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来阐述研究意义。在回顾学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期望对公权失范问题的内涵、表现、负面影响、成因等方面取得一定的进展。第一章陈述新中国公权运行的基本概况。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将公权发展置于新中国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分阶段阐释公权运行的状况;二是提炼当前公权的主要特征,把握当前的公权特质;三是概括公权的能力表现,客观呈现公权的功能作用。第二章提炼当前公权失范的基本形态。本章主要分析有违公权运转基本规则的各类失范行为,立足四个维度:一是宏观层面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对抗,着重阐述公权对私权的挤压、对私权的排斥以及“与民争利”三类行为;二是从社会力量配比层面来分析政治精英群体与其他精英群体不正常的“结盟”行为,表现为公权的“商品化”、“学术化”趋势;三是公权系统内部横向的力量失衡,突出表现为权力的“部门化”倾向;四是公权系统内部纵向的力量失衡,主要表现为公权的极端“个人化”、“家族化”现象。第三章分析公权失范的负面影响:第一,由于在基础层面上“侵权”行为,造成对民众基本权益的损害,加剧了官民冲突,导致官民矛盾激化;其二,由于公权在其他领域的过度扩展,扭曲了资源配置机制,导致社会不公程度加深,阶层固化加剧;第三,由于公权失范裹挟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与不正常的“激励效应”,引发以“权力拜物教”为特征的“权力崇拜”行为;第四,消解了社会自治空间,既不利于社会自主性的发挥及公共领域的成长,也增加了执政成本;第五,增大了体制惯性,造成社会不合作现象等扭曲改革的机制产生,进而不利于改革的深入进行。第四章从三个层面分析公权失范的原因。一是从历史角度考察,重点分析传统政治文化、军事斗争思维、政治动员传统和计划经济传统对公权的“形塑”作用;二是从客观环境的限制,分析社会整合、社会风险、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及社会成员个体意识缺乏对公权失范的诱发作用;三是从公权自身出发,探究利益意识、法治理念以及职能定位等主体性因素的影响。以此实现对公权失范的全方位、立体化透视,解构公权失范的基础性成因。第五章探讨公权失范的治理路径。首先,通过阐述执政风险依然存在、社会矛盾形势依然严峻、国家正反两方面经验等说明了现阶段规范公权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分析中国当代政治精英的能力优势、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以及社会的自组织程度等,说明规范公权仍有较大的回旋空间;第三,梳理国外较有代表性的规范公权的实践;第四则是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公权运行的若干政策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作了总结,并探讨了可能的研究空间。
马长山[5](2015)在《当下中国的公共领域重建与治理法治化变革》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中国的重大经济成就和政治发展,中国公共领域也开始蓬勃兴起。它促进了从"革命性"向"正当性"的合法化路径转换、多元均衡与协商互动的治理机制形成、公民性品格的塑造和司法民主与司法改革的推进,因而成为当下中国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动力和支撑。然而,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它也存在着"两个舆论场"的结构性张力、宏大政治指向与"体制性连带"诉求、理性公民精神明显阙如等中国问题和困境。因此,需要进行公共领域的重建,构建基于"重叠共识"的动态耦合机制、体制内外之间的对流循环机制、司法过程与公共舆论的互动平衡机制等,从而推进治理法治化变革和多元治理秩序的形成。
张明军,易承志[6](2014)在《重构法治权威:中国国家、市场、社会的有序发展之道》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中国发展中的最大问题是法治权威的衰落。集体行动绕开司法直接诉诸暴力的现象、市场竞争的无序、社会自治行进艰难等等一系列问题,均源自于法治权威的缺失。因此,探讨国家与社会的有序发展,必然将法治和国家与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国家与社会的有序发展,是建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目标。当前,中国国家、社会和市场的有序发展,面临着国家职能的"位差"与信任危机、社会结构的紧张和自治功能的缺失、市场中政被商的俘获和竞争的无序等障碍的制约。其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国家职能转变的滞后与非法治的行为逻辑,社会中崇权轻法的惯性与人治的主导,市场中权力的寻租与法治的缺失。中国国家、市场、社会有序发展的障碍因素可以归结为一点,即中国缺乏现代国家、市场和社会有效运行的法治基础。因此,重构法治权威,是贯穿解决中国国家、市场、社会问题的主线。
孙亮亮[7](2007)在《法治的社会生成——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法治意涵》文中认为法治作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政治诉求,其核心是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和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这个核心恰好切中了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权利缺位的硬伤。但要真正建成法治国家,认真探索法治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实属必然,故而近年来从社会结构等对市民社会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渐趋入。拟探讨市民社会的培育与成熟对法治的深层作用,进而对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型构作为法治的深层社会基础的中国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作一浅析。
魏波,陈帮锋,林进文[8](2005)在《市民社会:现代法制的基点》文中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复杂互动发展,展现了人类历史演进的主流涌动与多样化进程。正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制运行的基础,也设定了法治的界限。因此,中国要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真正走向民主与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和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王晓春[9](2004)在《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的解说效力与局限——兼评《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文中认为
韩淑华,孟少华[10](2004)在《法治进程中的缺失及其根基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日渐彰显,但检讨法治进程的缺失,明确法治方向和把握法治发展着力点,应是时时注重的。本文从法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出发,探讨了中国法治进程初期的缺失,提出应重视法治精神的培育,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以使法治有更牢固的根基。
二、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与良法之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与良法之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民间组织在社会自律秩序中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自律秩序的内涵及其属性 |
第一节 社会秩序的概念和功能 |
一、社会秩序的概念 |
二、社会秩序的功能 |
第二节 社会自律秩序的内涵和属性 |
一、自发秩序:社会自律秩序的基础 |
二、建构秩序:社会自律秩序的底线和主导 |
三、社会自律秩序的属性 |
第二章 民间组织对社会自律秩序的重要功能 |
第一节 民间组织:社会自律秩序的最重要主体之一 |
一、民间组织的自我秩序化 |
二、民间组织促进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平衡 |
第二节 增进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
一、代议制立法的局限性 |
二、民间组织对国家立法的合法性支持 |
第三节 培育公民品格和能力 |
一、推动公民性社会资本的形成 |
二、培育公民的民主生活技能 |
三、增进公民的理性自律精神 |
第四节 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
一、政府市场的“双重失灵”和社会“治理”的兴起 |
二、公共服务提供多元化 |
三、利益表达法治化 |
第三章 社会自律秩序生成中的民间组织能力建设 |
第一节 民间组织促进自律秩序中的“中国问题” |
一、政府过度干预 |
二、社会监管乏力 |
三、民间组织自身建设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民间组织的功能机制,实现社会自律秩序良性运转 |
一、增进民间组织的独立性 |
二、建立综合监管体制 |
三、完善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试论市民社会理性规则之制与依法治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探寻市民社会的真实意涵 |
第二章 察观历史:市民社会与依法而治 |
2.1 关于西方的法治思想和理论 |
2.2 传统中国法治主张 |
2.3 法治诉求:历史进程的回应 |
第三章 法治的基础和界限 |
3.1 法治的社会基础 |
3.1.1 崇尚法律至上:协调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 |
3.1.2 注重权利保障:国家权力被多元社会权利制衡 |
3.1.3 理性的规则秩序: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 |
3.2 法治的内在基础 |
第四章 市民社会规则秩序与依法治国之径路 |
4.1 合理配置权力、权利和义务 |
4.2 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发展 |
4.2.1 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约 |
4.2.2 民主法治进程与国家公权力权威 |
4.2.3 切实推行“良法之治” |
4.3 依法治国方略与市民社会规则秩序相呼应 |
4.3.1 依法治国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 |
4.3.2 市民社会规则秩序 |
4.3.3 依法治国理论与市民社会规则秩序的认同 |
4.4 公民意识与法治秩序的合法性认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权失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回顾 |
(一)既有研究的主要视角 |
(二)既有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主要概念界定 |
(一)公权 |
(二)私权 |
(三)失范 |
四、主要理论工具 |
(一)社会转型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利益集团理论 |
(四)社会公正理论 |
五、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中国公权演变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新中国公权变革的历史脉络 |
一、统制支配期(1949-1978年) |
二、流动分化期(1979-1992年) |
三、变形固化期(1993-2012年) |
四、规范治理期(2013年至今) |
第二节 新中国公权的基本特征与功能 |
一、新中国公权的基本特征 |
二、新中国公权的基本功能 |
第二章 公权失范的形态 |
第一节 公权的“私化”趋势 |
一、权界的“扩展” |
二、权位的“固化” |
三、权力的“利化” |
第二节 反常的公权结盟行为 |
一、公权的“商品化” |
二、公权的“学术化” |
第三节 公权的“部门化”现象 |
第四节 公权的“个体化”倾向 |
第三章 公权失范的负面效应 |
第一节 侵犯民众利益,引发官民矛盾 |
一、“官民矛盾”的基本类型 |
二、“官民矛盾”的多重属性 |
第二节 加剧社会不公,固化阶层结构 |
一、扭曲资源分配 |
二、强化阶层壁垒 |
第三节 形成示范效应,损害社会团结 |
一、“上行下效”的复制效应 |
二、“权力崇拜”的模仿效应 |
第四节 消解自治空间,增加执政成本 |
一、行政化控制网络的延展 |
二、偏管理行政理念的激扬 |
三、公共领域的发育迟缓 |
第五节 增大体制惯性,阻碍改革进行 |
一、体制惯性与制度依赖的“成型” |
二、扭曲改革机制的“定型” |
第四章 公权失范的原因 |
第一节 历史因素的延展 |
一、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负面遗产 |
二、军事斗争思维的延续 |
三、政治动员传统的习惯性沿用 |
四、计划经济传统的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客观环境的限制 |
一、社会整合的制约 |
二、社会风险的诱发 |
三、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 |
四、社会成员对政府高度依赖性的激发 |
第三节 公权主体层面的因素 |
一、公权本能的利益扩张 |
二、缺乏法治理念与精神 |
三、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 |
第五章 公权失范的治理 |
第一节 规范公权的必要性分析 |
一、执政风险始终存在 |
二、改革形势依旧严峻 |
三、国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
第二节 规范公权的可能性分析 |
一、中国政治精英具备能力优势 |
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依然不大 |
三、社会自组织的程度渐次提高 |
第三节 国外规范公权的代表性实践 |
一、欧美实践 |
二、亚洲实践 |
第四节 公权失范的治理之策 |
一、强化政府基本职能 |
二、明晰公权运行边界 |
三、构建多重监督体系 |
四、促进公民有序参与 |
结语 |
一、基本结论 |
(一)公权失范是当前权力运行的一个既有状态 |
(二)公权失范是社会力量对比失衡的一个体现 |
(三)公权失范的治理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完成 |
二、研究展望 |
(一)公权系统内部各要素的配置问题 |
(二)规范公权与中国民主化的道路问题 |
(三)权威变迁与社会转型的关系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当下中国的公共领域重建与治理法治化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领域兴起: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动力和支撑 |
(一)促进从“革命性”向“正当性”的合法化路径转换 |
(二)促进多元均衡与协商互动的治理机制形成 |
(三)促进公民性品格的塑造 |
(四)促进司法民主与司法改革 |
二、当下公共领域的“中国”问题及其后果 |
(一)“两个舆论场”的结构性张力 |
(二)宏大政治指向与“体制性连带”诉求 |
(三)理性公民精神的明显阙如 |
三、公共领域重建与多元治理秩序生成 |
(一)构建基于“重叠共识”的动态耦合机制 |
(二)构建体制内外之间的互动对流机制 |
1.推动公权力的理性施政与民主协商决策 |
2.促进公民的理性参与和包容妥协 |
(三)构建司法过程与公共舆论的互动平衡机制 |
(6)重构法治权威:中国国家、市场、社会的有序发展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从建构到嵌入:法治、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逻辑的转换 |
中国国家、社会、市场发展中的主要障碍 |
国家职能的“位差”与信任危机 |
社会结构的紧张和自治功能的缺失 |
市场中政被商的俘获和竞争的无序 |
造成国家、市场、社会发展障碍的主要因素 |
国家职能转变的滞后与非法治的行为逻辑 |
社会中崇权轻法的惯性与人治的主导 |
市场中权力的寻租与法治的缺失 |
嵌入式法治与中国法治权威的重构之策 |
培育现代国家有效治理的法治文化 |
科学建构法治有效运行的组织结构 |
完善法治得以实施的制度体系 |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护法机制 |
(7)法治的社会生成——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法治意涵(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流变与结构变迁 |
二、市民社会的结构一功能分析——法治的深层社会根基 |
(一)市民社会是良法生成的社会土壤 |
(二)市民社会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机制 |
(三)市民社会是普遍守法的制度环境 |
三、型构中国的市民社会——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
(8)市民社会:现代法制的基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格尔到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的演进1 |
(一) 黑格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的提出 |
1、将个人权利理解为特殊利益, 将政治国家视为普遍利益的代表。 |
2、“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 |
3、在市民社会伦理精神还处在特殊性的阶段, 必须由警察和法院适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秩序。 |
(二) 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的完善 |
二、市民社会:作为现代法制形成的一个背景 |
(一) 多元权力均势、张力及其对专权的抑制 |
(二) 城市市民社会的生长及其权利伸张 |
1、城市的兴起与市民社会的生长。 |
2、城市市民社会的权利斗争及伸张。 |
三、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社会基础的检讨和启示 |
(一) 市民社会:作为晚清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分析视角 |
1、晚清市民社会的雏形 |
2、晚清商会与法制建设 |
(二) 市民社会重塑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 |
(9)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的解说效力与局限——兼评《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法治研究进路中的根基关怀 |
2.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的理论效力及其有限性 |
3.市民社会理想与中国现实 |
(10)法治进程中的缺失及其根基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进程的路径选择 |
二、中国法治初期进程中的缺失 |
(一) 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缺失 |
(二) 法治运行机制的偏离 |
(三) 法治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薄弱 |
三、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根基构建 |
(一) 培育法治的精神根基 |
(二)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三) 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 |
四、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与良法之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民间组织在社会自律秩序中的功能及其实现[D]. 邵研.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3]试论市民社会理性规则之制与依法治国[D]. 刘晓明. 兰州大学, 2016(06)
- [4]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权失范问题研究[D]. 李海荣.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5]当下中国的公共领域重建与治理法治化变革[J]. 马长山.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03)
- [6]重构法治权威:中国国家、市场、社会的有序发展之道[J]. 张明军,易承志.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2014(03)
- [7]法治的社会生成——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法治意涵[J]. 孙亮亮.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1)
- [8]市民社会:现代法制的基点[J]. 魏波,陈帮锋,林进文. 零陵学院学报, 2005(01)
- [9]市民社会理论法治观的解说效力与局限——兼评《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J]. 王晓春.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4(05)
- [10]法治进程中的缺失及其根基构建[J]. 韩淑华,孟少华. 青海社会科学, 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