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传闻规则值得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刘舒[1](2019)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正,提高程序的效率,使自认在程序法上的优势能够最大化。从各大法系各个国家诉讼法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自认制度都是一项非常受到重视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自认制度在立法中的首次明确确立是在1992年,相隔一年之后自认制度才在我国法律中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的自认制度目前处于法律规定不成体系、司法实践中操作相对混乱的局面。本文先分析并研究了各国自认制度在理论层面的相关问题,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自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简要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现状,以及比较研究对于我国自认制度的意义所在。在本文的最后两大部分中,也是全文的重点所在,列举了几个我国自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自认制度,以适应我们社会的客观发展,基于自认制度理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自认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本文先简单介绍了自认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历史沿革,对自认制度概念的相关学说进行阐述,并将自认与其他相似相类似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接着后文对自认的属性、自认的分类、自认的特征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第二部分:自认制度的比较法研究。笔者在收集阅读一系列自认制度的相关研究着作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中已经建立的自认制度,找出每个法系的异同点和各国家内规定的先进之处。后又简述了我国法律中对自认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意义。在此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自认规定之优缺点,,从而为中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从而有效地帮助中国自认制度体系的建立。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自认制度的深入研究,从立法上的不完善,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分析了我国自认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诉讼领域存在的关于自认的主要问题,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找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第三部分对我国自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为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拙见,对应相关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提出笔者的改进观点,以期对完善我国自认制度尽微薄之力。
张飞[2](2018)在《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途径》文中指出通过合理途径查明和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完善促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是民商法学者和国际私法学者孜孜不倦所追寻的最终目标。随着近些年来国际私法领域合作和交流的加深,两大法系在不断相互借鉴中完善着各自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相关规定。专家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有着广泛的基础,结合意见证据规则,能为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提供不少便利。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形式在两大法系所处的地位因专家的性质而异。在英美法系,专家意见大多是作为证人证言呈现给法庭的;在大陆法系,专家意见是一种中立的鉴定结论,出具意见的专家无需就此向当事人承担责任。专家途径查明外国法并非是一国或一个法系的实践或司法传统使然,而是因为其在民事诉讼领域有着固有的优势。在英美法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性导致当事人不可能单人作战,所涉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专家以适格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意见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昭示着专家作用在民事领域不可或缺。通过交叉询问规则,对专家作证的方式加以规制,保障专家意见的真实性。在大陆法国家,虽然“法官知法”理论根深蒂固,但是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难题深深动摇着这一根基。一方面是因为外国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理论对“法官知法”理解有着很大的误区,“法官知法”原则只是限于国内法的认知,其对于外国法查明就不具有公理意义和实际的指导作用。日益加深的国际往来,需要一种高效且权威的方式来协助法官解决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专业的外国法查明机构和权威的外国法专家作为法官的“智囊团”,其所在外国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和利用起来,并作为成功经验“移植”到不少国家。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中专家的资质、专家选任程序的启动、专家法律权利和义务、专家法律责任的细致对比,总结出其对我国司法实践所具有的借鉴作用。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入落实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实务中通过专家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实践,以案释法,分析我国专家途径所存在的不足之后,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建立契合国际私法理论和符合本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国法专家意见制度势在必行。
孙锐[3](2017)在《刑事证据资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证据资格为研究对象,在多元化证据价值的理论背景下,以对证据概念和证据属性理论的反思为逻辑起点,以相关规则的梳理和完善为基本进路,综合运用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类型化研究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探究中国语境下证据资格的应然模式,搭建证据资格的规则体系,落实与推进证据资格在具体规则中的适用,以解决实践中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相混同的现象。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提出立足中国实践、面向中国问题的证据资格理论,明确其与英美法系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证据能力理论间的区别与联系;第二,归纳和梳理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及规则体系,界定证据资格规则内涵与外延,为规则的适用奠定基础;第三,以证据资格为基点对相关的证据规则予以重新审视,促进其在实践中落实与完善。刑事证据资格是某案件材料得作为证据进入庭审程序所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首先,证据资格是一个规则层面的概念,以明确的证据规则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相较于封闭、僵化的证据概念而言,在限定证据范围上更具开放性与灵活性。其次,对证据资格要作出动态化、层次化的理解。明确证据资格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格,而不是定案根据的资格,其目的是对证据进行的初步限定,为最终转化成为定案根据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保障。最后,证据资格还体现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具备证据资格即意味着得以进入到正式的庭审程序之中接受法官的进一步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发挥作用;不具备证据资格则意味着将被排除于庭审程序以外,无法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调查和适用。我国语境下的证据资格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不同,英美法系复杂、精细的可采性规则为了陪审团能够更好的在庭审中发挥事实认定的作用而设置的。而我国证据资格的提出则是为了摆脱“流水作业模式”对诉讼进程的影响,更好的凸显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心地位。证据能力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概念,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具有难以割裂的天然联系,使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缺乏明显的区分,通常由职业法官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一并判断。而我国对证据资格的研究,目的正是在于将证据资格作为证明力的前提与基础,使其得以从证明力中剥离出来。因此,证据资格的提法有助于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理论进行区分,更具独立性和指向性。从刑事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可以分为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根据积极要素的要求,证据需要同时具有法定的证据形式以及关联性;根据消极要素的要求,证据除了要满足积极要素以外,还需要不被一系列的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同时,证据资格规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采纳性规则和排除性规则;根据审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性规则和实物性规则;根据功能或者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技术性规则和政策性规则。此外,就完备的证据资格规则体系而言,应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真规则、传闻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以及特权规则等。刑事证据资格规则的适用不仅要满足实体层面的要求,还要得到程序以及制度层面的保障。首先,证据两步认证模式的确立:第一步是对案件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的形式审查,有证据资格的案件材料始为证据;第二步是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实质调查,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在适用严格证明的程序中,需适用完备的证据资格规则来确保对证据准入的严格把关。而在自由证明中,由于自由之相对性以及多元诉讼价值的要求,仍然需要具备证据资格的底线要求。最后,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中心主义、庭前会议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要求,共同决定了证据资格理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为证据资格的适用提供了程序与制度上的双重保障。适用于严格证明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真规则和传闻规则,或是由于在实践中未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或是由于规则的基础性、重要性地位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或是由于规则自身的晦涩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双重困境,均亟待细化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以证据资格为基点,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适用范围、排除模式进行反思;鉴真规则需要区分不同的实物证据,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方式鉴别主张证据与出示证据之间的同一性问题;传闻规则主要是用以解决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其所出示的书面证言的证据资格问题。通过以量刑程序为例证分析,探索证据资格规则在自由证明中的适用情况,可归结为证据资格规则的底线与突破:底线是对逻辑上的关联性以及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遵守;突破是对法律上的关联性以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突破。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几下几点:第一,本文提出了中国语境下的证据资格概念,与证据可采性规则和证据能力理论进行区分。第二,将证据资格进一步划分为完备的证据资格与底线的证据资格,强调前者适用于严格证明的程序中,后者适用于自由证明的程序中。第三,明确“案件材料”、“证据”和“定案的根据”的区别,构建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第四,对证据资格之构成要素进行概括,作出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划分。
郭安然[4](2017)在《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文中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是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此证据规则立足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以审判作为诉讼活动核心的基础上增进证据可靠性,维护当事人对质的权利。该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力,除英美法系国家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之确立。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成为理论热点。该项改革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提供了政策基础,使我国基本具备了此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司法环境。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加强定案证据的可靠性,有助于强化诉讼活动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作用在于排除不可靠的证据和保障当事人与言词证据提供者对质的权利,最终目的在于遏制错案与保护人权。诚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改革根基尚浅,证人保护等配套制度也需继续完善,但这并不否认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领域的积极意义。本文以传闻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旨在明确此证据规则与我国国情的契合之处,分析当前确立此规则面临的挑战,根据时代特点与域外成功经验提出实施此证据制度的可行性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传闻证据概念、确认我国证据类型的传闻形式;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结合新时期的特点与域外实践经验分析我国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总结我国现阶段实施此规则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第五部分构想符合当今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
何邦武[5](2013)在《证人出庭作证例外的裁量性标准问题探析——基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如何使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没有必要"及"有正当理由"的例外,经由设定明晰化可裁量性标准,防止司法恣意,是实施《刑事诉讼法》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较为妥当的做法应为,依循既有的司法解释进路,在规范性语句和刑事传闻规则法理的双重约束下,推导出既定条文的意义脉络,进行"创制性解释",根据庭外陈述的"可信性"能否得到保证以及出庭作证的"客观障碍"存在与否等,设置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以规范"没有必要"及"有正当理由"的适用。这种解释在证据形式上应按照系统性要求,从陈述的内容、制作的主体及程序等方面明确规定,使"没有必要"及"有正当理由"标准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以此实现对裁量的羁束。
李宁[6](2013)在《英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新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一个由一般排除规则和例外规则所组成的综合体,其含义是指除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原则上要求排除所有传闻证据。作为由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主要证据排除法则之一,该规则产生于17世纪末的英国,伴随着古老的陪审团制度的演变而确立并且不断发展。然而,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不断增加,其体系愈发错综复杂,难以控制。①历经数世纪的演变,传闻证据规
杜春鹏,李尧[7](2012)在《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借鉴》文中研究表明英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其中不乏能够反映两大法系相互借鉴、融合并形成优势的新内容。本文通过梳理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沿革和现状,结合我国的立法视角加以观察,提出可在司法鉴定机构职能、司法鉴定资源配置、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建设性地借鉴吸收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之处,以不断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制度。
张建国[8](2010)在《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闻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特色,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传闻证据规则已成为一个具有很多例外的庞大体系。但是在20世纪以后,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已经开始逐渐放宽,传闻证据被广泛地采纳,呈现出“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的变革。因此,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的内涵和性质、理论基础和例外的规定以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寻找其在英美法系以外国家移植并与其他制度结合的得失,对构建中国式的传闻证据规则意义非常重大。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某些规定虽然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但许多内容与传闻证据规则却存在直接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大量的的证人证言被广泛采纳,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平衡,辩护方在法庭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迫切需要建立传闻证据规则予以有效的调整。笔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支持该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应蕴含在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审判模式和宪政背景之中。应从多维的视角审视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有:实体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宪法人权理论;对抗制诉讼结构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传闻证据规则不会被废除,而且将一直在变动中前行。大陆法系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大陆法系虽然奉行直接言词原则,但要求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则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将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联系起来,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本文中,笔者在论证我国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提出如下建议:逐步建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适应的对抗制程序背景,设置简洁明确的中国式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与传闻证据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建设。
刘广三,庄乾龙[9](2009)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基于对规则本身与引进论者的考察》文中提出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背景、生存环境、理论基础和发展进程都与英美国家司法环境有着特定的联系,我国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引进论者在论证论据与对国情的认知、未来诉讼制度的预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错位。在笔者看来,修改完善相关性规则不但能起到引进传闻证据规则预想的作用,同时还能避免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存在的缺陷与引进该规则后没有土壤适合其生存的局面出现。
肖波[10](2009)在《刑事庭审调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文中指出正当性是政治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它要解决是什么样的政治权力具有可接受性的根本问题。刑事程序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程序正义有区别更有联系。在一个崇尚权利和理性的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应该具有那些特质才能被认为是正当性的权力而具有生命力?居于刑事诉讼制度核心的庭审调查制度如何正当化?这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分为五章,分别从正当性的基础概念和内涵、刑事庭审历史和现实的类型比较、刑事庭审的结构正当、程序正当和规则正当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正当性在古代表现为神意,在中世纪表现为君权,在今天是通过民主程序表现出来的民意。当今的法治民主之所以具有比较完全的正当性,是因为其在价值层面尊重、扞卫了个人主体地位,在方法论层面体现出理性的特征。作为统治权力重要构成的司法制度只有既体现出人性又体现出理性、既保障民众参与又有效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才具有正当性。由此,刑事庭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平等参与、直接言辞、辩论质证、公开集中等原则,方能被社会有效服从。从刑事庭审调查模式的历史演变中我们发现控辩双方的地位逐渐趋于平等、被告人地位不断提高、证据制度日臻完善;当今职权式和当事人庭审模式的比较中,虽然两大法系发现案件事实的能力之优劣尚无定论,但当事人推进式的庭审调查制度却在当事人之平等与裁判者之公平上更具有正当性。我国纠问式的传统久矣,现在的强职权式的庭审模式虽然移植当事人对抗式的交叉询问制度,但庭审仍然在道义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值得改进。从庭审结构来看,我国庭审布局是“伞形”结构。首先应该保障被告人主体地位贯彻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其质证权、获得辩护律师权、程序选择权、救济权、知悉案件权等。法官应居中裁判利用庭审控制权维护平等武装的调查格局;他负有查清事实的责任应根据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原则规范实施依职权调查。作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守护者,辩护人应该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庭前和庭审程序中,和被告人有效沟通、紧密联系共同抗辩。被害人应作为特殊的庭审参加者从庭审调查的主体地位退却,在庭前和审后程序以及民事实体补偿方面寻求救济。从庭审调查顺序来看,应该以各种庭审样态的总体为研究对象而非仅以一审普通程序为对象,应该以权利为出发点构建新的程序体系而非仅从官僚权力本位、从技术效率的角度构出发,对庭审调查体系进行繁简分流的制度设计。实现普通程序的证据调查当事人主义化,两简程序的庭审调查职权主义化。以被告人认罪与否为程序契机,区分普通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证据调查的不同设置。庭审讯问是职权主义刑事庭审的典型特征,和当事人主义庭审的交叉询问制度天然异构、不相契合。可在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按照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如日本和意大利的经验将其移至证据调查之后;简易程序中突出讯问,当事人对抗的普通程序中弱化讯问。充实和明晰交叉询问规则,使其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积极性,实现技术实施型向权利保障型的转变,使质证实质化、对抗充分化。证据制度是理性的体现,证据规则是司法权力获得正当性的核心要素。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形成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程序的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我国诉讼法应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精神,以此为核心建立证据规则体系。在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大陆法系证据资格问题则由证据禁止性规则调整。我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先初步确立范围较小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从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质证权和交叉询问制度的配套设置方面,可以吸收排除传闻法则的精神,和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同时做出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推行争议证人和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压力,应制定合理的例外情形,采纳具备可信性和必要性的传闻证据。
二、反传闻规则值得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传闻规则值得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自认制度基本理论 |
(一)自认的概念界定 |
1.自认制度的概述 |
2.自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3.自认的特征 |
(二)自认的属性 |
1.相关学说 |
2.本文观点 |
(三)自认的分类 |
1.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
2.完全自认与部分自认 |
3.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
4.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 |
二、两大法系与我国的自认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自认制度 |
1.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 |
2.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自认制度 |
(二)比较研究对我国自认制度的意义 |
三、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1.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自认含义的明确界定 |
2.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自认对象的明确界定 |
3.我国法律中关于自认效力的规定不完善 |
4.我国拟制自认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
1.司法操作的随意与混乱 |
2.虚假自认缺乏有效规制 |
(三)确立完善自认制度的意义 |
1.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
2.体现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
3.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
4.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律师代理 |
四、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对于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立法层面的构想 |
1.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自认的概念 |
2.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自认的对象 |
3.明确规定自认的效力和限制 |
4.完善拟制自认 |
(二)对于完善我国自认制度司法实践层面的构想 |
1.完善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程序 |
2.有效规制虚假自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和专家意见的定性 |
(一)通过专家途径查明外国法 |
(二)“专家”的含义 |
1.英美法国家对“专家”的认定 |
2.大陆法系国家对“专家”的认定 |
3.两大法系对专家认定的共性 |
(三)专家意见在外国法查明上的定性 |
1.单方的证人证言 |
2.中立的鉴定意见 |
二、外国法查明对专家证据的依赖 |
(一)“法官知法”在外国法认知上的误区 |
1.“法官知法”原则仅限于国内法的认知 |
2.国际私法理论对“法官知法”原则的突破 |
3.专家意见对“法官知法”原则的补缺 |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主义机制凸显专家权威 |
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 |
2.交叉询问机制的保证 |
(三)证据规则亟需专家证据发挥补充优势 |
1.意见证据规则 |
2.传闻证据规则 |
三、域外外国法查明中专家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
(一)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资质 |
1.英美法国家立法与实践 |
2.大陆法国家立法与实践 |
3.外国法查明专家与其他民事专家的区别 |
(二)专家的选任和查明程序的启动 |
1.当事人委任的专家 |
2.法庭委任的专家 |
3.其他途径产生的专家 |
(三)外国法查明中专家的法律权利及义务 |
1.专家的法律权利 |
2.专家的法律义务 |
(四)外国法查明中的法律责任 |
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专家责任的规定 |
2.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专家责任的规定 |
四、专家制度在我国外国法查明中的构建 |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中构建专家制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
1.我国现阶段构建专家制度的法律依据 |
2.我国外国法查明中建立专家制度的必要性 |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中专家途径的实践 |
1.法院通过专家证人查明外国法的实践 |
2.法院通过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实践 |
(三)对外国法查明专家途径优化的建议 |
1.加大外国法查明机构或合作机制的建设力度 |
2.建立通过专家意见查明外国法的确认程序 |
3.制定确保专家意见采信的监督机制 |
4.明晰外国法查明专家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证据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证据资格的提出 |
一、由证据概念到证据资格 |
(一)证据概念的反思:由概念研究到规则研究 |
(二)证据属性的反思:由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 |
(三)证据资格的提出:法定的准入规则体系 |
二、证据资格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可采性 |
(二)证据能力 |
(三)证明力 |
第二章 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及体系 |
一、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 |
(一)积极要素 |
(二)消极要素 |
二、证据资格的规则体系 |
(一)证据资格规则的分类 |
(二)证据资格规则的体系 |
第三章 证据资格的程序实现 |
一、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 |
(一)由案件材料到证据:证据资格的审查程序 |
(二)由证据到定案的根据:证明力的调查程序 |
二、以严格证明为主要适用场域 |
(一)严格证明必须满足完备的证据资格要求 |
(二)自由证明仍需要满足底限证据资格要求 |
三、证据资格的制度基础 |
(一)证据裁判原则 |
(二)审判中心主义 |
(三)庭前会议制度 |
(四)人民陪审制度 |
第四章 严格证明中证据资格的适用 |
一、程序证据资格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问题的提出:“一体化”格局下的实践困境 |
(二)破解之道:以证据资格为基点的理论回应 |
(三)非法言词证据:适用范围的明确与完善 |
(四)非法实物证据:基于“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反思 |
二、实物证据资格规则:鉴真规则 |
(一)问题的提出:由冤案到鉴真 |
(二)破解之道:鉴真规则的理解与借鉴 |
(三)我国语境下的辨认与鉴真 |
(四)鉴真规则在实物证据中的适用 |
三、言词证据资格规则:传闻规则 |
(一)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难的中国困境 |
(二)破解之道:传闻规则的确立与解读 |
(三)传闻规则的适用 |
(四)传闻规则的例外 |
第五章 自由证明中的证据资格——以量刑程序为例证 |
一、量刑程序的理论背景 |
(一)量刑程序与无罪推定 |
(二)量刑程序与自由证明 |
二、证据资格的底线与突破 |
(一)证据资格的底线 |
(二)证据资格的突破 |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 |
(一)关联性要求的应有之义 |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对证据属性的全新突破 |
(四)对证据功能的有益补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
1.1 传闻证据的概念 |
1.2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1.3 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 |
2 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之必要性 |
2.1 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情况 |
2.1.1 我国证据类型的传闻形式 |
2.1.2 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
2.1.3 司法实践中传闻定案的表现 |
2.2 传闻证据规则是证据可靠性的保证 |
2.3 传闻证据规则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 |
2.4 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遏制错案 |
2.5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 |
3 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
3.1 我国具有与传闻证据规则有关的法律规定 |
3.2 我国存在传闻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政策土壤 |
3.3 域外存在我国可用以借鉴的适用经验 |
3.3.1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规定 |
3.3.2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参考移植 |
3.3.3 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经验 |
3.3.4 域外规定之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
4 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面临的困难 |
4.1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导致个案诉讼成本增加 |
4.2 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未形成共识 |
4.3 传闻证据规则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
5 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制度构想 |
5.1 确立相对完善的实体性规定 |
5.1.1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
5.1.2 设计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
5.1.3 赋予审判人员适当的裁量权 |
5.2 构建适应国情的程序性规定 |
5.2.1 确立适宜的庭前审查制度 |
5.2.2 庭审时的传闻证据审查 |
5.3 完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配套制度 |
5.3.1 设计适当的审前分流机制 |
5.3.2 完善当前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证人出庭作证例外的裁量性标准问题探析——基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例外及其裁量标准存在的不足 |
二、传闻规则法理之于我国强制出庭作证例外理论的借鉴 |
三、创制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形与规则的构想 |
(一) 关于“没有必要”的例外 |
(二) 关于“有正当理由”的例外 |
(三) 书面形式的庭外陈述在制作程序上的要求 |
四、结语 |
(7)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考察 |
(一) 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
1. 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渊源 |
2. 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变革 |
(二) 现行英国专家证人制度概览 |
1. 政府统一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专家证人的管理模式 |
2. 寻找程序正义49与诉讼效率的平衡点———诉讼中的专家证人 |
(1) 专家的证人身份 |
(2) 专家证人程序的启动 |
(3) 专家证据开示 |
(4) 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
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人制度概览 |
(一) 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沿革 |
(二) 鉴定人的资格要求和鉴定程序的启动 |
(三) 鉴定意见开示制度的缺失 |
(四)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规定与出庭的实际情况 |
(五) 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立法趋势 |
三、借鉴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思考 |
(8)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
(一) 传闻证据 |
1、传闻证据的概念 |
2、传闻证据的类型 |
3、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
(二) 传闻证据规则 |
1、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2、传闻证据规则的性质 |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 实体正义理论 |
(二) 程序正义理论 |
(三) 宪法人权理论 |
(四) 对抗制诉讼结构理论 |
(五) 诉讼效率理论 |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与变革 |
(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
1、传闻证据规则存在例外的原因 |
2、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法律规定 |
(二) 变动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
1、传闻证据规则的变革 |
2、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势 |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 |
(一) 直接言词原则简介 |
(二)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区别 |
(三)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共同点 |
(四)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融合适用 |
五、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
(一)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现状 |
1、立法和司法改革现状 |
2、司法实践现状 |
(二) 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1、我国确立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
2、我国确立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三) 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想 |
1、建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适应的程序背景 |
2、设置简洁明确的中国式传闻证据规则 |
3、进行与传闻证据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基于对规则本身与引进论者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传闻证据规则本身的反思 |
(一)对规则产生背景的反思 |
(二)对规则生存环境的反思 |
(三)对规则理论基础的反思 |
(四)对规则发展进程的反思 |
二、引进论者观点的反思 |
(一)理论论据的错位 |
(二)国情认知的错位 |
(三)未来诉讼制度预想的错位 |
三、结论——变革与出路 |
(10)刑事庭审调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学术概述 |
引言 |
第一章 正当性:概念和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正当性概念的基本问题 |
一、正当性概念解读 |
二、正当性的历史发展 |
三、现代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四、司法制度中的民主和理性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
一、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民主 |
二、刑事诉讼中的程序理性 |
三、程序正当性与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辨析 |
第三节 刑事庭审调查的正当性 |
一、庭审调查之功能 |
二、庭审调查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刑事庭审调查制度的演进 |
第一节 西方刑事庭审调查模式的演进 |
一、神判证据方式与弹劾式诉讼模式 |
二、大陆法系庭审调查模式演变:从纠问式到职权讯问式 |
三、对抗式庭审模式的发展和交叉询问制度的形成 |
四、二战后庭审调查模式的发展 |
第二节 当代庭审调查模式正当性比较 |
一、当事人推进式庭审调查 |
二、法官职权式庭审调查 |
三、混合式庭审调查 |
四、正当性评述 |
第三节 中国刑事庭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一、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方式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庭审调查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庭审调查制度 |
四、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审调查制度概述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庭审调查结构的正当性:参与方权责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公诉人庭审权利的合理调整 |
一、由“法官面前的法官”到“法官面前的当事人” |
二、公诉人法律监督者角色的弱化和控方角色的强化 |
第二节 被告人庭审中的权利与义务 |
一、被告人庭审调查中的地位 |
二、被告人的质证权 |
三、其它重要的庭审调查权利 |
第三节 法院的庭审控制权与调查权 |
一、法院的庭审指挥权运用方式 |
二、法官职权调查的行使边界 |
第四节 辩护人权利的完善 |
一、现代辩护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二、刑事司法中辩护人权利的完善 |
第五节 被害人庭审权利的退与进 |
一、关于刑事庭审制度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争论 |
二、被害人在庭审中“当事人”身份的合理退却 |
三、被害人地位的合理调整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庭审调查过程的正当性:调查顺序的优化设置 |
第一节 庭审调查制度的多样设计 |
一、对程序分流理论基础的正当性反思 |
二、庭审调查程序分流的制度设计 |
三、分流后的刑事庭审调查之完善 |
第二节 庭审强制讯问制度改革 |
一、法治程序下的讯问被告人制度概述 |
二、庭审询问(讯问)被告人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三、混合还是混淆—我国庭审讯问制度的偏离 |
四、庭审讯问与沉默权 |
五、讯问被告人程序的重置 |
第三节 交叉询问质证制度的优化 |
一、交叉询问为主的质证模式 |
二、我国交叉讯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
三、我国交叉询问制度之改善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证据审查与采信方法的正当性:认证规则的建立 |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 |
一、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石 |
二、我国证据裁判原则与证据规则的建立 |
第二节 证据排除或证据禁止规则的完善 |
一、证据排除规则释义 |
二、证据禁止规则解读 |
三、关于证据排除的理论争论 |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展开 |
第三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引入 |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在矛盾 |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涵 |
三、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反传闻规则值得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D]. 刘舒. 辽宁大学, 2019(01)
- [2]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途径[D]. 张飞. 苏州大学, 2018(01)
- [3]刑事证据资格研究[D]. 孙锐. 吉林大学, 2017(09)
- [4]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D]. 郭安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5]证人出庭作证例外的裁量性标准问题探析——基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的分析[J]. 何邦武. 政治与法律, 2013(05)
- [6]英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新发展[J]. 李宁. 司法改革论评, 2013(02)
- [7]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借鉴[J]. 杜春鹏,李尧. 证据科学, 2012(06)
- [8]传闻证据规则研究[D]. 张建国. 内蒙古大学, 2010(01)
- [9]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基于对规则本身与引进论者的考察[J]. 刘广三,庄乾龙. 证据科学, 2009(06)
- [10]刑事庭审调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D]. 肖波. 复旦大学, 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