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的电脑犯罪

论网络时代的电脑犯罪

一、试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储陈城[1](2021)在《以利益衡量作为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原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计算机网络时代到大数据智能时代,因技术引起法益侵害的风险客观存在。为应对这一风险,刑法理论经历了发出预警到从严规制,再到理性反思的周而复始。受此影响,刑法立法与司法也随之呈现出同样的规律。纵观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理论变迁与实践样态,呈现出指导原则缺位、治理目标不明的缺陷。保护技术的成长与发展应该成为现代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重要任务。建立在功利主义思想下的利益衡量原则在刑法中早已开始运用。在当前不同代际网络技术共生的时代,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来划定刑法规制网络技术领域的界限,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基础上,防止包括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尖端网络技术的萎缩,应成为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总体性原则。

刘玉杨[2](2021)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省思》文中研究指明

徐婧[3](2021)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教义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李紫阳[4](2021)在《解释论视域下数据犯罪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周立波[5](2021)在《论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文中提出

王燕飞[6](2021)在《网络犯罪社会本质检视》文中提出对于网络犯罪现象的社会本质认识需要从网络时代这一特定的、客观的社会条件进行整体性认识与全面考量。从主观论看,其认识基本是站在刑事对策的价值立场进行的,包含着对于网络犯罪的价值事实属性或者特征认识,对形态的历史演变、社会危害形式等方面把握,以及对社会特定秩序的破坏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理解等。从客观论看,从社会根源上是当下中国社会转变过程之中矛盾与冲突激发所诱发的、所导致的一种社会结果;是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博弈斗争较量、互动型构的新社会形态,展现出挑战传统社会的犯罪动能。从犯罪演变历史看,突破"孤立个人"对抗统治关系的个体形式,展现出了一种犯罪的"自我社会"不断发展、转型升级的面相。在治理战略上,需要确立治理的社会源头论、治理的相对性立场,需要推进网络社会伦理秩序生成,建构合理网络空间法律秩序,为网络犯罪治理提供治理的制度基础。

吴宗宪,叶建平[7](2021)在《网络时代基于现实人图景的“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分新路径》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犯罪的猖獗与变异使得刑法解释原本即有的解释限度问题显得更加尖锐。围绕这一问题,所有解释方法之间的争议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跳出原有的研究范式,以基于现实人图景的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客观边界,并以此作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只有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找到客观的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解释应对网络犯罪的功能。

胡鹤鹤[8](2021)在《论网络教唆犯罪之归责》文中研究表明网络教唆犯罪是网络共同犯罪的一种,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以侵害网络信息技术安全即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是纯粹的网络共同犯罪,这种纯粹的网络犯罪,无论是帮助型的共同犯罪还是教唆型共同犯罪,现有共犯理论都可以解决而不存在法律认定上的困难。但教唆者教唆他人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以网络为犯罪空间而实施的传统犯罪,则会产生不特定的教唆对象和弱化的意思联络,同时也表现出比传统教唆犯更加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紧迫危险性。网络教唆犯罪中教唆犯中心地位的凸显,违法相对现象的普遍,导致其与现行的共犯理论产生了隔阂,网络教唆犯罪的规制应重新对共犯理论进行选择。网络教唆犯罪对当下通用的传统共犯理论提出了挑战,限制从属性说已无法满足网络教唆犯罪规制的需求。现有的共犯理论中,以限制从属性学说的应用最为广泛,但限制从属性说在处理网络共同犯罪的问题时,表现出了其自身理论所带来的处置不足。首先是限制从属性说中仍以违法连带为根本,而网络教唆犯罪中违法相对的现象却越来越凸显。其次是限制从属性说与网络共犯中心的偏离,限制从属性说的中心在于正犯的认定,只有正犯该当了构成要件且违法后,才对共犯进行判断,但网络共同犯罪的中心已经转向了共犯。最后是教唆行为独立造成严重法益侵害和法益“紧迫危险”时所导致的归责困境,被教唆行为因欠缺违法性或不满足入罪额度的要求而不构成犯罪时,正犯的实行行为通过被教唆的行为的累加所导致的严重性却是不可避免的。而网络空间“一对多”犯罪模式的常态化,使得网络空间中教唆行为被实现的概率的大大增加,紧迫危险的实现具有了高度的盖然性,限制从属性说的处罚无法跳过正犯的紧迫危险而直接处罚共犯的紧迫危险。正犯违法而共犯合法的违法相对现象的大量出现,紧迫危险的高度盖然性的实现,都使限制从属性说对网络共犯的处罚出现了漏洞。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共同犯罪的问题,仍然要从理论出发。对违法相对现象的承认和最小从属性说的选择才是解决网络共同犯罪的根本途径。违法相对现象的承认是解决网络教唆犯罪在形成共同犯罪时不可忽略的一点,承认违法相对现象是对网络教唆犯罪现实的回应,也是解决网络教唆犯罪在面临共犯处罚时问题解决的基础。行为共同说的选择回应了网络教唆犯罪中犯意联络弱化导致的处罚困境,以行为共同说而不是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解决犯意联络的认定,承认广义上的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困境的背后,是最小从属性说优势的显现。最小从属性说与网络教唆犯罪中心的一致,仅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从属,而非违法性的从属,才可应对网络教唆犯罪中普遍存在的违法相对现象。最后,以共犯独立性的例外承认为补充,解决独立造成法益侵害或法益紧迫危险的网络教唆行为,使网络教唆犯罪的归责途径得以更加完整。

李谦[9](2021)在《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孙道萃[10](2021)在《网络时代的中国刑法发展研究:回顾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回顾网络时代的中国刑法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活性化积极立法、扩张性司法模式、摇摆型理论路径三大主体部分。在网络时代,中国刑法立足于有效性的延展予以回应,集中表现为立法的制度供给效果斐然、司法机制的有序衔接与潜能释放充沛、理论研究的网络化转型日渐"开化",但同时也面临立法疏解的效能相对克制、网络化扩张的风险高位运行、网络知识转型的制度性迟滞等结构性困境。应当围绕网络时代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修正重点以及网络时代刑法典的构想等核心问题,进一步推动立法升级,缓和司法扩张的紧张生态。应当聚焦与时俱进的刑法变革立场,敢于拓展网络时代刑法学的知识变革面向与进化阶段,立足网络刑法学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基本范畴,加速重构网络安全法益、主体、行为、制裁措施、定量体系等网络时代刑法体系的本体元素。

二、试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以利益衡量作为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网络刑事治理的循环窠臼
    (一)网络技术起步期:理论激进与立法司法的保守
    (二)网络技术成熟期:理论升级与立法司法的跟进
    (三)网络技术高峰期:理论反思与立法司法的扩张
    (四)智能网络萌芽期:理论复激进与立法司法再克制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刑法应用
    (一)利益衡量原则的理论基础
    (二)利益衡量原则在刑法中的运用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网络刑事治理中的展开
    (一)利益衡量指导刑法介入网络技术的比较法经验
    (二)利益衡量指导刑法介入网络技术的整体法秩序
    (三)利益衡量指导刑法介入网络技术的具体方案
结语

(6)网络犯罪社会本质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犯罪社会本质“主观”论反思
二、网络犯罪社会本质“客观”论剖析
    1.社会阶层组成方式分化
    2.贫富差距悬殊
    3.体制内外群体的割裂
三、启示:网络犯罪治理战略之策
    (一)确立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源头论
    (二)确立网络犯罪治理的相对性立场
    (三)推进网络社会伦理秩序生成,建构合理网络空间法律秩序,为网络犯罪治理提供治理的制度基础

(7)网络时代基于现实人图景的“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分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及源起:无力表达的刑法与变迁的社会
二、现有研究路径的缺陷及突破点: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到“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分
三、“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再定义:“理性人图景”向“现实人图景”的回归
    (一)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区分的现有研究及其缺陷
    (二)“现实人图景”下“可预测性”的主体及其两个维度
    (三)现实人图景下,“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与“刑法条文的含义”的区分
四、司法解释的个案检验:基于“现实人图景”和“实证统计方法”的客观区分标准的发现
结语

(8)论网络教唆犯罪之归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目的、意义
        1.1.1 选题来源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网络教唆犯罪的厘定
    2.1 网络教唆犯罪范围的认定
        2.1.1 纯粹网络犯罪与不纯粹网络犯罪之区分
        2.1.2 不成立网络共同犯罪的网络教唆行为
        2.1.3 成立网络共同犯罪的网络教唆行为
    2.2 网络教唆犯罪的特点
        2.2.1 教唆对象的不特定性
        2.2.2 教唆客观行为的复杂性
        2.2.3 意思联络的弱化
3 网络教唆犯罪的构成分析
    3.1 教唆对象的认定
        3.1.1 教唆对象身份的认定
        3.1.2 教唆对象范围的认定
    3.2 教唆行为的认定
    3.3 网络教唆罪过的认定
        3.3.1 网络教唆主观意图的认定
        3.3.2 过失教唆的排除
        3.3.3 网络教唆应适用概括的故意
4 网络教唆犯罪的归责困境
    4.1 关于网络教唆犯性质认定的争议
    4.2 网络教唆犯罪适用限制从属性说的批判
        4.2.1 违法连带框架与网络教唆犯罪中违法相对现实的矛盾
        4.2.2 限制从属性说与网络教唆犯罪中心的偏离
        4.2.3 网络教唆行为独立造成严重法益侵害时的归责困境
        4.2.4 网络教唆行为独立造成法益“紧迫危险”时的归责困境
    4.3 现有罪名的规制的不足
        4.3.1 聚众犯罪与网络教唆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区别
        4.3.2 煽动行为与网络教唆行为的边界存在不同
5 网络教唆犯罪归责途径的选择
    5.1 网络教唆犯罪的区别处理
    5.2 对网络教唆犯罪中违法相对现象的承认
    5.3 行为共同说与网络教唆犯罪的匹配
    5.4 最小从属性说与网络教唆犯罪中心的合一
    5.5 网络教唆犯罪中共犯独立性的例外承认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10)网络时代的中国刑法发展研究: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时代中国刑法发展历程之回顾
    (一)活性化积极立法
        1.创立发展阶段。
        2.平稳发展阶段。
        3.繁荣发展阶段。
    (二)扩张性司法模式
        1.传统罪名的扩张性适用是现实选择。
        2.新型网络犯罪的扩张性网络化适用。
        3.口袋化的司法异化动向。
    (三)摇摆型理论路径
三、网络时代中国刑法回应之结构性反思
    (一)网络时代中国刑法的有效性延展
        1.立法的制度供给效果斐然
        2.司法反应的有序衔接与潜能释放充沛
        3.理论研究的网络化转型日渐“开化”
    (二)传统刑法因应网络犯罪时代的制度性困境
        1.立法疏解的效能相对克制
        2.网络化扩张适用的风险高位运行
        3.网络知识转型的制度性迟滞
四、网络时代中国刑法转型之展望
    (一)网络时代的立法升级
        1.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2.网络时代的立法修正重点
        3.创制网络时代的刑法典构想
    (二)网络时代刑法学的知识面向
        1.网络时代的刑法变革立场
        2.网络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之创生
        3.网络时代刑法本体元素的发展

四、试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以利益衡量作为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原则[J]. 储陈城. 法学论坛, 2021(05)
  • [2]风险社会背景下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省思[D]. 刘玉杨. 安徽大学, 2021
  •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教义学研究[D]. 徐婧.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4]解释论视域下数据犯罪问题研究[D]. 李紫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5]论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D]. 周立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6]网络犯罪社会本质检视[J]. 王燕飞.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7]网络时代基于现实人图景的“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分新路径[J]. 吴宗宪,叶建平.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8]论网络教唆犯罪之归责[D]. 胡鹤鹤.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9]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D]. 李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10]网络时代的中国刑法发展研究:回顾与展望[J]. 孙道萃.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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