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监管热的冷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锐[1](2019)在《“载体”还是“本体”?—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对当代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模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引发了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变革。时至今日,这种变化的具体表现,概括而言大体上可归结为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其对社会结构的深度嵌入,深刻地重构了整个社会包括其各个单元既往的运行规则,同时也改变了互联网本身只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功能角色;另一方面,互联网独特的技术架构与运行演变规律,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对话模式,并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对互联网新运行逻辑的认知成果或所谓“互联网思维”。意识形态作为社会观念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当代社会之间的关系也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正在变得更加复杂而多变,从而在此基础上推动了“互联网意识形态”这一问题本身的浮现,并逐渐演变为目前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理论焦点。近年来,围绕着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探讨,学界主要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一种是认为互联网具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自身也展现出意识形态属性。这两种观点和主张都有自身提出的理论依据和时代背景,但随着互联网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深入,上述两类观点不仅各自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和指向,而且其相互之间也开始产生出日益深化的辩驳与争论。基于此,本文在研究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揭示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其目的在于明确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功能,究竟是作为“载体”时所体现的服务于意识形态传播的工具功能,还是作为“本体”时技术自身所承载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外显。笔者以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与澄清无疑兼具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本文的写作思路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基于传统的“载体论”视角,论证互联网作为技术载体工具对意识形态建设的具体或外在功能,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维度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描述;二是基于“本体论”视角,从互联网技术自身所引发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更,论述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精神的内在意识形态功能或其本身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从互联网技术发展及其嵌入社会结构的全过程来看,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功能既是作为载体工具而体现的,也是互联网技术自身的一种内在属性,即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样态。最后,本文还尝试结合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现实语境,提出整合“本体论”与“载体论”基础上的互联网意识形态建设及治理思考。论文具体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问题的由来:关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争论”,在概要性地阐释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及演变的基础上,介绍了关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主要争论观点,并对这些观点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由此提出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再审视问题;第二章“‘载体论’分析:互联网作为社会结构的意识形态属性”,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日常生活等维度,分析互联网作为技术社会的载体的意识形态属性表现;第三章“‘本体论’分析:互联网作为思维方式的意识形态属性”,从技术自身作为一种社会性本体的角度,分析互联网作为一种特定的“结构—功能”统一体的意识形态属性;第四章“‘载体’与‘本体’的双重变奏: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出现”,是文章对之前两类观点的融合创新,分析了互联网执行意识形态功能的作用机制,论述了“互联网思维”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并对新的互联网意识形态与传统政治意识形态进行比较,以图为互联网境遇下治理意识形态的相关实践找寻相关的理论依据;第五章为“中国语境下的互联网意识形态及其治理分析”,是整篇文章的实践应用部分,该章针对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意识形态的特殊矛盾状况,提出建构互联网意识形态的方法论,并通过“互联网+‘一带一路’”这样的案例,进行了如何掌握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的中国话语权的实证分析。正是基于上述研究思路和分析架构及其具体阐释,本文从总体上指出:一方面,互联网作为一种载体工具已经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全过程,通过影响当前社会结构实现其意识形态属性;而另一方面,作为技术本身,互联网也通过其技术结构所形成的新的存在及选择方式在互联网社会中形成特定的技术意识形态,并具体地通过互联网思维呈现出来。因此,从互联网技术产生、发展到深度应用的整个过程来看,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功能是一个“载体论”与“本体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和相互深化的过程。而由此形成的当代意识形态的互联网存在或互联网的意识形态面貌,无疑为国家的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提出了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的时代境遇。由此来看,“中国语境”下的互联网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既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技术作为技术“本体”的复杂性,也要处理好由于技术发展而带来的互联网“载体”工具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中的策略性问题,既要增强意识形态工作上的技术创新“硬实力”,也要强化工具治理的“软实力”,从基本理念到具体方法上进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创新,提出适应新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意识形态建设思路及治理方略。
吴成坤(Oh Seong Gon)[2](2018)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维持金融发展中基本“市场信任”的政策手段。在不具备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少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难以对金融机构形成信任并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活动中去,这将最终成为阻碍金融公司竞争力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从国家宏观层面看,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将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进而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韩国颁布了大量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最大局限是缺少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威望也还未能得以系统化确立。中国和韩国是邻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两国有着相近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两个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可比性。通过对比相关制度,得出各方制度的优缺点,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加强研究,对制度缺陷进行完善。中国国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韩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中国学术界,鲜有学者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作为在中国工作多年的韩国留学生及专业从业人员,笔者对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中韩两国制度进行系统的对比和研究,通过得出的论证结果,为两国今后法律修订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除导言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本章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首先对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和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进行了讨论。在分析中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韩国成文法中明确的概念内涵、外延、立法技术进行了介绍与讨论。其次,在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韩国创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理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中国有所启迪。本章最后对中韩两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意义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本章首先对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别从法律规范、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考察。其次分析了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主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资本市场法》、《消费者基本法》作为分析重点。最后,对中韩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异同点。第三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从金融消费者受保护权利内容入手,分别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等三个方面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文章在介绍中韩两国对金融经营者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推介制度、罚则制度的研究,对两国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方面,文章通过对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韩国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介绍,以及对韩国存款保险基金领域的案例考察,提出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在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领域,文章对韩国的金融教育制度进行了介绍与研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教育是从根本上预防金融纠纷的手段。金融消费者教育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更准确信息进行判断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如果这种教育具有系统性,可以预计金融纠纷将大大减少。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将金融教育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对其以法律规范,其金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笔者对韩国金融教育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中国建立完善的金融教育制度有所裨益。第四章: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发展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该领域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对韩国一元式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与介绍,以期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五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了中国金融纠纷中的非诉讼解决方案,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协会和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仲裁。其次,在介绍韩国诉讼和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探讨了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和民间纠纷调解机构。最后,将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的法律渊源、救济制度中体现的保护原则以及两国救济制度运行的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在全文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以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完善成熟的部分入手,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给出了建议。具体包括在中国设立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方法,增加金融经营者罚则制度,以及完善金融教育制度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等。
胡丹华[3](2016)在《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相关服务的提供都被人们当做是国家的责任。人们普遍会有这种想法的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周期长,投资巨大,同时收益较低,存在着天然的垄断性和市场失灵。因此,一般情况下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门是难以负担如此重的压力进行经营的。在我国也是同样如此,政府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负担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相关服务的提供,但是,由于市场中资源是稀缺的,而垄断状态下的公用事业建设恰恰又是缺乏效率的,这就出现了矛盾。因此,便促使人们寻找新的途径来解决公用事业行业低效率低质量的情况,经过了不断地探索,公私合作便诞生了,具体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中即为特许经营。那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什么会出现,究竟何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政府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企业之后究竟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政府究竟应不应该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管,以及应当在何种限度内进行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都将纳入学者们研究的范围。若要使上述问题变得清晰透彻,首先需要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含义,厘清特许经营的概念与公共采购、行政许可、公私合作之间的细微区别,通过对概念的剖析,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深入分析可知公用事业领域市场失灵的必然性,因此可以确立政府对公用事业领域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即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无形的手的指引,才能使公用事业行业高效率、高质量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回顾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其重视程度的逐渐加深,可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未来的市场一定前景光明。即便如此,我国目前有关特许经营的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行规制呢,这个问题需要从政府规制的理论入手,分析政府规制的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规制中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政府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扮演的角色。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再好的理论也需要应用到实践中才能辨别出其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中政府规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市场准入阶段,运营阶段和市场退出阶段。在运营阶段,政府主要可以针对融资、特许经营协议、价格、项目评估、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规制。在市场退出阶段,政府可以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规制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工程,通过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可以选择资质较好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通过合理的竞争机制的引入,督促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低价位、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做到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对政府规制机制不断修正与完善,促进我国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付磊[4](2013)在《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安全、高质量药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对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步加强。进入90年代后,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向小康迈进,药品安全的主要问题由保障供给方面转向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随着人们对各种药品消费量的增加,药品安全和卫生隐患也日益突出。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农村药品安全问题明显高于城市,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了改革发展的成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让农民享有价格便宜、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的药品,获得和城镇居民相同的药品安全权益也就成为当前药品安全监管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论文将研究对象选定于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以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理论,指出了我国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同时,以新余市为案例,着重从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绩、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三大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对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药品管理硬件设施欠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隐患多、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违法药品广告、不合理用药、药品价格虚高等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同时借鉴了国内外一些发达国家药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从完善基础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加大农村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提高农民药品安全意识、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打击药品虚假广告等角度提出完善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解决当前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江必新[5](2012)在《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文中认为行政规制行为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行政活动,可以归入传统的广义行政行为体系。行政法视角的行政规制研究,要借鉴其他学科的成果,更要注重体现行政法学的自身特点,重点研究行政规制权、规制主体法律地位、规制行为的合法性、对规制主体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及权利救济等问题。我国行政规制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强化或者放松的路径抉择,而是要立足中国的现实,运用历史分析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区分不同领域、因地制宜,有进有退、快慢结合,并且重视规制手段的选择与不同领域内不同目标的相适应性等问题,科学构建和不断完善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行政规制制度体系和实现机制。
齐晓霞[6](2011)在《药害事故防范与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可“治病”也可“致病”,会“强身”也会“戕身”,能“活命”也能“祸命”,其治疗作用与副作用必然同存、有效性与危险性必然并在。为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危险性、发挥其有效性,建立并完善相关的防范和救济制度殊为必要。近年来,我国药害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着手从立法层面研究解决,但由于对药害事故的防范和救济缺乏体系性、前瞻性思考,出台的法律往往只针对具体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药害事故的防范和救济制度作系统研究,立足于我国法制和制药产业发展现状,根据对美、德、日等法制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判例、学说的考察、分析,从加强保护药害事故受害人和促进制药产业平衡发展的角度,对药品行政管制、药品缺陷认定、缺陷药品损害侵权救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特殊救济等问题进行通盘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药害事故防范和救济制度的系统建议。本文除导论外,共有五章和结论,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基本概念及问题的引入。首先对全文研究的药品范围和药害事故范围予以界定,通过对与此问题相关的基本概念的探析和对数起严重药品致害事件的历史考察,明确了建立完善药害事故防范和救济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对药品特点和药害事故特点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药害事故防范和救济制度的总体思路框架:发挥政府行政管制的主导作用,加强事先防范;严格界定、科学确定药品质量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完善药品损害的侵权法救济,加强事后惩戒;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作为重要补充。第二章政府职能的发挥:强化行政管制。药品领域技术复杂、信息专业、产业化程度高,为了防范药品危害,最大限度地提升药品效用,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药品从研发到生产,从销售到使用,乃至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的严密管制。鉴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药品监管领域的成就有目共睹,其成功的监管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本章首先介绍了其药品监管制度和管制实践,总结其制度经验,然后介绍我国的药品管制现状,最后提出为最大限度防范药害事故,我国应完善药品标准,加强对制药企业的信息披露、药品上市许可,以及药品上市后的监视等方面的监管。第三章药品缺陷的认定:完善标准要求。药品缺陷的认定是防范和处理药害事故的关键性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但由于其不仅是技术难题,又涉及价值取向、利益定位等诸多难题,所以历来是观念冲突、观点交锋的焦点领域。本章首先分析药品缺陷认定中争议较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是否也可能为缺陷药品、引发不良反应能否认定药品存在缺陷、药品缺陷认定的时间基准等问题;然后分析认定药品缺陷的几项重要标准、几种主要药品缺陷类型的不同认定要求,以及药品缺陷认定中最难处理的行政规范与侵权法救济的关系问题;提出我国应完善药品缺陷认定标准,不将法定标准视为药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只应将其视为“底线标准”,但从我国现在制药产业现状出发,应将药品缺陷的时间判定标准规定为药品上市流通时,同时应对各种药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并明确区分药品缺陷和药品不良反应。第四章侵权责任的适用:完善现有规则。首先,从比较法角度探析药害事故侵权救济的合理归责原则:为强化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各国药害事故侵权救济的归责原则均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演变:但现在美国一些药品责任的判例以及侵权法重述中的相关规定,却呈现出另一发展趋势,即对药品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适当限制,并对不同类型的药品缺陷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体现不同的归责要求,出现了类型化发展趋向。其次,分析了药害事故侵权救济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药品损害的特点探讨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包括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认定药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介绍分析了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市场份额理论等特殊因果关系理论,《德国药品法》中的法定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受害者知情请求权规则、美国法中的专家证言规则。最后,分析了药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除问题,主要包括:责任主体问题,重点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缺陷药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条款问题,重点分析对于缺陷药品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适用科技现状免责抗辩事由,如果适用该免责抗辩事由,如何对受害者予以救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问题,比较德国、日本基于药品损害的累积性和潜伏性特点作出的两种不同规定,提出我国应当作出的立法选择。第五章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救济:构建可行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应如何救济,各国的立法态度、制度设计等存在较大差异:有令制药企业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制定药害救济法,建立专门的救济基金;也有强制制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或建立专门的药品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除针对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损害作出特例性的补偿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基本付之阙如。本章首先考察美国有些州对药品不良反应适用侵权责任救济的模式,以及其为弥补该种模式不足在疫苗领域尝试进行的疫苗伤害补偿计划,分析并总结了该补偿计划可为完善我国疫苗损害救济制度提供的有益经验。其次,通过对瑞典、德国法保险救济模式的考察,发现其之所以在本国获得成功,是以其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的保险制度为基本前提,而且保险救济并不是唯一手段,同时还辅有其他方式。再次,考察日本法、我国台湾地区法的基金救济模式,从其实践结果看,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相对而言优势明显。因此,主张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保险和基金两种模式兼收并蓄,建立以基金方式为主辅之以保险救济的混合模式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朱弘如[7](2011)在《对食品药品监管问题的研究 ——以江川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食品药品安全是当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全国每年都会发生许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已经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但是,通过十几年的机构改革,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却不容乐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政府如何履行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以确保人们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以笔者经历的江川县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展开,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的逻辑顺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建议。即:完善江川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需要结合江川县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现状,不断整合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监管资源,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并通过中央垂管的方式强化监管;通过职能的不断整合,建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在监管实践中除了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使用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治理这样的刚性监管手段外,还应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多种柔性监管工具来实现监管政策目标,实现由管制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的过渡;同时要加强企业自律,培育相对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以降低政府的监管风险。
张云云[8](2010)在《我国电视购物监管现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视购物以其信息量大、服务便捷、商品直观等优势,实现了消费者足不出户也能方便快捷地完成购物过程,被誉为“继零售、超市之后的第三次销售革命”,成为广大消费者日益接受的消费方式。然而,由于电视购物特有的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商品而冲动消费、买卖双方不见面多为异地交易等销售特点,迅速成为了消费者申(投)诉的热点之一,投诉焦点聚集在电视购物的虚假宣传问题。大量制作粗糙、夸大宣传的电视购物商品信息在电视媒体上播放后,使许多消费者轻信商品的品质,购买后才发现与实际不符,极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使大众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从2006年《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下发以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电视购物主要监管部门共发布了近10条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的经营秩序,打击电视购物的虚假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然而,如今一打开电视机,各地的卫视频道依然还在此起彼伏地播放虚假宣传严重的违法电视直销广告;即使是由各地电视台开办的家庭购物频道,购物节目的内容也存在夸大产品功能的现象,引起消费纠纷不断,这一切都已经影响到政府监管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在各监管部门加大对电视购物监管力度的现状下,我国政府对电视购物监管失灵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本文从政府监管理论出发,将“电视购物虚假宣传”作为电视购物监管研究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对电视直销的虚假广告监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虚假信息监管,对我国电视购物的监管现状予以研究,并从监管规则、监管机构、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分析监管失灵的原因,在参考国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电视购物监管体系的完善,力求规范整个电视购物行业的发展。
丁明锐[9](2009)在《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传媒市场,也是世界上增速最快的传媒市场,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外资传媒集团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随着中国传媒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传媒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尽管中国政府的种种规定明确限制了其市场准入或经营范围,但外资凭借其巨额的资金背景及先进的技术支持,其仍然可以在中国传媒市场上掀起浪潮。中国政府基于传媒业的双重属性,为实现文化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平衡,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政府文件对外资准入进行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随着国际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外资在进入中国传媒业的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传媒市场的发展秩序。而中国目前对传媒业外资采取的监管制度由于监管体制的缺陷及传媒业自身特性的障碍,难以适应传媒发展的现状,加快对于事实上存在的传媒外资进入失范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与监管的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基于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理论研究不足,本文通过介绍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考察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我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监管改革的具体对策,从而建立起一套新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体系,实现从行政管理到法规监管、从行业自律到宏观调控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安全与效益并重的监管目标。
卢艺[10](2008)在《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历来都是倍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是惠及全民,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医疗服务价格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即调节医疗服务总量与结构,理顺医患关系,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体制向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提供模式转变,我国也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导致医疗服务市场失灵,同时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制,造成医疗机构的逐利性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扭曲,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还贫,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近年来我国业内专家、学者对此十分关注,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规制体系、医疗卫生体制模式等进行了很多分析和研究。其中有不少理论已经应用于现实医疗服务管理中,但问题依然存在;还有部分理论在借鉴国外优良的医疗体制改革经验上,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到我国国情,而照搬国外全部或者部分理论、模式。论文从分析研究背景和目的出发,利用文献法、图表法、对比法和实证法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原因,是深层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先进研究理论和改革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从探讨的角度提出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改进对策的建议,提出顺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推行医疗机构产权改革,通过建构建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各种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医疗服务市场的有效结合,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达到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的目的,切实减轻社会民众“看病贵,看病难”的负担。
二、2003年监管热的冷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3年监管热的冷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载体”还是“本体”?—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由来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问题的由来: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 |
一、“意识形态”概念界定 |
(一)意识形态涵义 |
(二)“意识形态属性”判定条件 |
二、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主要观点与局限性分析 |
(一)作为技术载体的互联网意识形态论 |
(二)作为技术自身的互联网意识形态论 |
(三)局限性分析 |
三、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再审视 |
(一)“载体论”还是“本体论” |
(二)基于载体与本体的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分析 |
第二章 “载体论”分析:互联网作为社会结构的意识形态属性 |
一、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政治维度 |
(一)多元化的意识形态的传播 |
(二)自由平等意识形态的传播 |
(三)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 |
二、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经济维度 |
(一)消费主义的流行 |
(二)共享意识的兴起 |
(三)服务价值的强化 |
三、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文化维度 |
(一)创新理念的普及 |
(二)知识权力的凸显 |
(三)网络文化的繁荣 |
四、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生活维度 |
(一)娱乐主义的盛行 |
(二)虚拟生存的异化 |
(三)绿色理念的深化 |
第三章 “本体论”分析:互联网作为思维方式的意识形态属性 |
一、“互联网思维”的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思维”研究方法 |
(二)“互联网思维”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技术体系特点:互联网思维方式形成的技术前提 |
(一)“互联互通”:时空观念重组与互联思维的普及 |
(二)“去中心化”:对权力结构和权威意识的消解 |
(三)“拟态空间”:虚拟身份兴起与实体世界的解构 |
三、互联网思维特征:互联网运行逻辑的思维认知 |
(一)大数据思维 |
(二)众筹思维 |
(三)关系思维 |
(四)自组织思维 |
(五)不确定性思维 |
(六)分布式思维 |
第四章 “载体”与“本体”的双重变奏: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出现 |
一、以互联网媒介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正在形成 |
二、互联网媒介意识形态功能的作用机制 |
(一)作为“载体”:互联网媒介环境对社会心理的干预 |
(二)作为“本体”:基于技术存在决定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的偏向 |
三、媒介技术的社会化中的互联网意识形态分析 |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社会化过程 |
(二)历时性与共时性:互联网技术社会化过程中的意识形态特征 |
(三)载体性与自主性:互联网技术社会化过程中的意识形态表现 |
四、交往关系中的互联网媒介意识形态分析 |
(一)互联网媒介技术形成的交往关系 |
(二)互联网意识形态:交往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 |
五、互联网媒介作为意识形态的比较分析 |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互联网”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比较 |
(二)“互联网作为特殊意识形态”与“科技即意识形态”辨析 |
第五章 “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意识形态及其治理分析 |
一、“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内涵与特征 |
(一)“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内涵 |
(二)“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意识形态的新特征 |
二、“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新意识形态的新挑战 |
(一)互联网载体意识形态功能治理难度的改变 |
(二)互联网自身意识形态功能的认知具有复杂性 |
三、“中国语境”下互联网意识形态创新构建的逻辑进路 |
(一)宏观上创新互联网意识形态构建理念:从监管到治理 |
(二)中观上调整互联网意识形态治理策略:从观念意识形态到技术意识形态 |
(三)微观上改进互联网意识形态话语建构方式:从官方话语形式到共识效用思维 |
四、“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实践应用:重构互联网意识形态中国话语权 |
(一)构建全新合作场域:推动“一带一路”信息的互联互通 |
(二)孵化民心连通方式:以数字化体验想象唤醒文化认同 |
(三)创新主题内容建构:打造“一带一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概念比较 |
一、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比较评析 |
二、中韩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比较 |
三、中韩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比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基础理论在韩国的应用 |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法理理论概览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基础理论概览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第二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梳理 |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
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
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的立法架构与重要制度 |
二、《资本市场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源 |
三、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与基本内容 |
四、其他通过营业行为规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
第三节 中韩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框架大同小异: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 |
二、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具体制度的差异比较 |
第三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三、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二、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三、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存款保险制度 |
四、中韩保护基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基金制度案例比较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建立金融教育制度的必要性 |
二、各国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 |
三、中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四、韩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第四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功能性监管体系:对传统机构监管模式的改进 |
一、传统机构监管模式及其缺陷 |
二、功能性监管的优势 |
三、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功能性监管模式改革 |
一、改革前中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 |
二、中国现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弊端 |
三、中国朝功能性监管体系转变的改革 |
第三节 韩国一元模式的功能性监管体系 |
一、金融监管决策机构:金融委员会 |
二、金融监管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 |
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 |
第五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司法救济 |
二、中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概览 |
二、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 |
三、韩国民间纠纷调解机构 |
第三节 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一、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立意义 |
二、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
三、韩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院 |
第四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二、“和解”与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
三、仲裁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中的应用比较 |
第六章 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
一、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立法方面 |
二、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 |
三、在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方面 |
四、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方面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对中国之借鉴作用 |
一、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方法 |
三、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
四、增加金融机构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
一、完善金融教育制度 |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涵义与功能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与边界问题 |
(三)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制度现状 |
(一)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相关立法 |
(二)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实践运作 |
(三)对制度现状的总体评价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理论建构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中当事人地位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权力配置 |
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规制的制度建构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阶段的政府规制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阶段的政府规制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阶段的政府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背景 |
1.1.1 药品安全问题日趋凸显 |
1.1.2 我国农村药品安全需求 |
1.2 药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理论 |
1.2.1 药品的定义和特性 |
1.2.2 药品监管的概念 |
1.2.3 市场失灵理论 |
1.2.4 政府监管理论 |
1.3 政府对药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 |
1.3.1 产业特征决定 |
1.3.2 质量信息不对称性决定 |
1.3.3 安全外部性决定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1 国外研究综述 |
1.5.2 国内研究综述 |
1.6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6.1 研究方法 |
1.6.2 研究思路 |
1.7 重点、难点及可能取得的创新处 |
1.7.1 重点 |
1.7.2 难点 |
1.7.3 可能取得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 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
2.2 我国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状况 |
2.2.1 监管对象安全保障力低 |
2.2.2 关键环节存在隐患 |
2.2.3 监管资源不足 |
第3章 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 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概况 |
3.1.1 新余市农村涉药单位基本情况 |
3.1.2 新余市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概况 |
3.2 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 |
3.2.1 监督网络功能完善 |
3.2.2 农村药品供应充足 |
3.2.3 市场监管效能提升 |
3.2.4 专项整治成效显着 |
3.3 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药品管理的硬件设施欠缺 |
3.3.2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隐患多 |
3.3.3 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严重 |
3.3.4 非法渠道采购屡禁不止 |
3.3.5 药品广告违规严重 |
3.3.6 不合理用药普遍存在 |
3.3.7 药品价格虚高 |
第4章 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4.1 主观原因 |
4.1.1 从政府层面分析 |
4.1.2 从监管部门分析 |
4.1.3 从社会层面分析 |
4.2 客观原因 |
4.2.1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4.2.2 监管体制的缺陷 |
4.2.3 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偏低、药品安全意识淡薄 |
第5章 完善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对策思考 |
5.1 完善基础建设 |
5.1.1 完善法律法规 |
5.1.2 理顺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
5.1.3 打造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
5.2 加大宣传,推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
5.2.1 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和用药水平 |
5.2.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5.2.3 推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
5.3 确保安全,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
5.3.1 加强供应网建设 |
5.3.2 加强监督网建设 |
5.4 建立机制,提升农村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
5.4.1 建立打假信息共享机制 |
5.4.2 建立联合协作机制 |
5.4.3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
5.5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
5.5.1 促进药品安全监管标准化 |
5.5.2 实现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 |
5.5.3 构建监管网络社会化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规制概念的界定 |
(一)行政规制主体的确定 |
(二)行政规制对象的认定 |
(三)合法性限定作为定义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四)行政规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行政规制的行为属性与类型 |
(一)行政规制的行为属性 |
(二)行政规制的行为类型 |
1. 行政规制行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
2. 行政规制行为是直接行为。 |
3. 行政规制行为方式的现代发展。 |
三、行政法视角下行政规制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我国行政规制发展路径选择 |
五、结论 |
(6)药害事故防范与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问题的引入 |
第一节 相关基本概念之厘清 |
一、本文对药品概念及其范围的限定 |
二、本文语境下的药害事故概念 |
第二节 建立药害事故防范和救济制度的理论必要性 |
一、药品的显着特点 |
二、药品的主要分类及一般规制状况 |
第三节 建立药害事故防范和救济制度的现实性考察 |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重大药害事故考察 |
二、我国近年发生重大药害事件考察 |
第四节 面临的复杂问题及解决的总体构想 |
第二章 政府职能的发挥:强化行政管制 |
第一节 成功经验解析:从美国法切入 |
一、法制状况 |
二、管制实践 |
三、相关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药品行政管制的制度梳理与剖析 |
一、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
二、药品法定标准制度 |
三、药品信息披露制度 |
四、药品许可制度 |
五、药品上市后监视制度 |
第三章 药品缺陷的认定:完善标准要求 |
第一节 争议较为集中的几个问题 |
一、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是否也可能为缺陷药品 |
二、引发不良反应能否认定药品存在缺陷 |
三、药品缺陷认定的时间基准应如何把握 |
第二节 认定药品缺陷应明确的几项重要标准 |
一、遵法标准 |
二、消费者合理安全预期标准 |
三、风险效益标准 |
第三节 几个药品缺陷主要种类的不同认定要求 |
一、药品制造缺陷 |
二、药品设计缺陷 |
三、药品警示缺陷 |
第四节 药品缺陷认定与相关规定要求的界限 |
一、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之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与侵权法救济的关系 |
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适用:完善现有规则 |
第一节 从比较法角度探析药害事故侵权救济的合理归责原则 |
一、药害事故侵权救济归责原则的演变历程 |
二、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予以一定限制的发展趋向 |
三、根据药品缺陷类型分别确定归责原则的最新演进 |
四、我国药害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 |
第二节 药害事故侵权救济构成要件 |
一、药品存在缺陷 |
二、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 |
三、药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三节 药害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
一、药害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
二、药害事故侵权责任的免除 |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针对缺陷药品损害特点的规定 |
第五章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救济:构建可行制度 |
第一节 对美国法的考察 |
一、美国的具体实践及由此引发的现实危机 |
二、美国的危机应对举措 |
三、美国实践的启示 |
第二节 通过对瑞典、德国法的考察检视保险救济模式 |
一、瑞典法 |
二、德国法 |
三、我国借鉴保险救济模式的可能性分析 |
第三节 通过对日本、台湾地区法的考察检视基金救济模式 |
一、日本法 |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 |
三、基金救济模式优劣简析 |
第四节 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构想 |
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模式选择 |
三、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对食品药品监管问题的研究 ——以江川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框架与方法 |
2 食品药品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2.1 基本概念 |
2.1.1 药品的概念及属性 |
2.1.2 食品的概念及分类 |
2.2 基本理论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政府监管理论 |
2.3 食品药品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2.3.1 食品药品监管的含义 |
2.3.2 食品药品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3 江川县食品药品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江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与发展 |
3.1.1 起步发展阶段(1984年—1999年) |
3.1.2 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2009年) |
3.1.3 完善规制阶段(2010年以后) |
3.2 江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现状 |
3.2.1 江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现状 |
3.2.2 江川县食品药品流通领域现状 |
3.3 江川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全国的普遍性问题 |
3.3.2 江川的特殊性问题 |
4 关于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建议 |
4.1 完善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建议 |
4.1.1 调整职能,真正实现大部制 |
4.1.2 严格监管,建立中央垂管体制 |
4.2 完善江川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建议 |
4.2.1 整合队伍,建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
4.2.2 优化工具,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手段 |
4.2.3 加强自律,培育相对独立的行业协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电视购物监管现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电视购物相关研究现状 |
二、电视购物有关概念辨析 |
三、电视购物监管的理论阐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电视购物概述 |
第一节 国外电视购物发展的状况 |
一、韩国:电视购物频道在亚洲发展最成功的典范 |
二、美国:从拍卖而兴起的电视购物发源地 |
第二节 我国电视购物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电视购物的特点 |
二、电视购物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
第三节 我国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电视购物虚假宣传泛滥 |
二、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
三、信息发布者——电视媒体公信力丧失 |
第四节 电视购物监管的必要性 |
一、补救信息不充分问题 |
二、消除电视购物负外部性 |
三、维护消费者权益 |
四、增进公共利益 |
第二章 我国电视购物监管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电视购物的监管现状及问题 |
一、工商部门对电视购物监管现状——以上海工商为例 |
二、广电部门对电视购物监管现状 |
三、工商与广电部门对电视购物的监管失灵 |
第二节 监管失灵的原因分析 |
一、从现有监管规则分析 |
二、从现有监管机构分析 |
三、从现有监管方式分析 |
第三章 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电视购物的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监管经验 |
一、监管机构的设置 |
二、监管方式及法律法规 |
三、行业自律情况 |
第二节 韩国监管经验 |
一、监管机构的设置 |
二、监管方式及法律法规 |
三、行业自律情况 |
第三节 简述英国监管经验 |
第四节 各国监管特点分析 |
第四章 对完善我国电视购物监管体系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快对电视购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
第二节 建立由独立监管机构对电视购物统一监管 |
第三节 强化工商部门对虚假电视购物广告的执法手段和处罚权 |
第四节 建立健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社会监督体系 |
第五节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第2章 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现状 |
2.1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1 政府监管 |
2.1.2 传媒业市场准入监管 |
2.1.3 相关监管理论概述 |
2.2 中国传媒业准入监管体制 |
2.3 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政策变迁 |
2.3.1 严禁进入阶段 |
2.3.2 有限准入阶段 |
2.4 外资进入模式 |
2.4.1 投资控股式 |
2.4.2 参股式 |
2.4.3 兼并收购模式 |
2.4.4 品牌合作模式 |
2.4.5 节目交换模式 |
2.4.6 直接进入模式 |
第3章 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存在的问题 |
3.1 监管部门职能不明确 |
3.1.1 监管机构职能不清导致监管效低下 |
3.1.2 行政监管在监管手段中比重过大 |
3.2 传媒业市场的缺陷 |
3.3 监管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 |
3.3.1 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监管法律法规制定程序缺乏透明性 |
3.3.3 缺乏权威性 |
第4章 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体制上的障碍 |
4.1.1 因制度约束而产生的思维上的路径依赖 |
4.1.2 产权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不公平惊蛰 |
4.2 传媒自身特性的障碍 |
4.3 监管机制建设方面的障碍 |
4.3.1 监管体制不顺带来的进入难题 |
4.3.2 市场机制不健全造成的监管缺陷 |
第5章 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体制的完善 |
5.1 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
5.1.1 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 |
5.1.2 市场规则原则 |
5.1.3 区别指导原则 |
5.1.4 “放松与重建”并行原则 |
5.2 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改革的路径选择 |
5.2.1 为外资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
5.2.2 促进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
5.2.3 完善监管体制的重点——规范监管机构 |
5.2.4 实现监管手段全面转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10)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内容和框架 |
1.4 相关理论综述 |
1.4.1 政府规制 |
1.4.2 效率与公平 |
1.4.3 公民参与和听证制度 |
1.4.4 政府职能转变及其角色定位 |
1.4.5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界定 |
第二章 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2.1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 |
2.2 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状 |
2.2.1 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的比价结构不合理 |
2.2.2 医疗服务价格的总体水平增长过快 |
2.2.3 医疗服务乱收费现象严重 |
2.2.4 医疗服务效率与公平的变迁 |
第三章 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医疗服务市场存在各种形式的失灵 |
3.1.1 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与医疗服务供给者诱导需求 |
3.1.2 医疗服务具有垄断性 |
3.1.3 医疗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平性问题 |
3.2 政府作用定位不准确,依然存在管办不分 |
3.3 我国医疗服务的法制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
3.4 医疗服务乱收费现象突出,政府对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
3.4.1 按项目收费方式存在弊端 |
3.4.2 医疗服务价格呈现畸形状态 |
第四章 国外医疗服务管理模式 |
4.1 国外主流模式和对本国医疗服务价格的影响 |
4.1.1 以英国为代表的全民免费医疗模式 |
4.1.2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医疗服务模式 |
4.1.3 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共合同型 |
4.1.4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公私功能互补型 |
4.1.5 其他国家综述 |
4.2 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
4.2.1 实现政府与医疗服务市场机制有效结合 |
4.2.2 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 |
4.2.3 实行按病种付费 |
4.2.4 重视和强调行业协会在医疗服务管理中的作用 |
第五章 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改进对策探讨 |
5.1 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行政 |
5.2 推行政府扶植与政府支持,增强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博弈能力 |
5.3 构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 |
5.3.1 建立并逐步推行医疗限价制度 |
5.3.2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
5.3.3 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
5.4 规范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增强医疗服务行业自律 |
5.5 推行医疗机构产权改革,打破医疗服务体系的垄断格局 |
第六章 主要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2003年监管热的冷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载体”还是“本体”?—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研究[D]. 张锐.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2]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吴成坤(Oh Seong Gon).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规制[D]. 胡丹华. 吉林大学, 2016(09)
- [4]新余市农村药品安全监管研究[D]. 付磊. 南昌大学, 2013(02)
- [5]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 江必新. 法学, 2012(12)
- [6]药害事故防范与救济制度研究[D]. 齐晓霞. 复旦大学, 2011(12)
- [7]对食品药品监管问题的研究 ——以江川县为例[D]. 朱弘如. 云南大学, 2011(04)
- [8]我国电视购物监管现状研究[D]. 张云云. 复旦大学, 2010(03)
- [9]中国传媒业外资准入监管研究[D]. 丁明锐. 湖南大学, 2009(01)
- [10]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D]. 卢艺. 山东大学, 2008(05)